小议完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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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小议完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制 2年发布的“十二五”规划的第二十八章加快教育改革发展中明确指出:全面实施高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可见,加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已经成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项政策要求,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任务。 在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内部保障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蓬勃开展的同时,开拓创新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之路,健全完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的教育发展要求,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进步与持续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一、

2、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的内涵和构成 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是指学校外部为了对学校教育质量实施连续有效的质量监控所建立的监控体系,由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门机构组成。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领导、组织、实施和协调高等教育质量鉴定活动。 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是具有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质量提高功能的整体,其构成主要包括保障目标、保障主体和保障客体等。 保障目标是指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的目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的目的是保障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应定位于通过监督、调控、指导高等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促使高等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需求,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作贡献。

3、 保障主体是指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的主体是政府和社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专业评价委员会、社会评价机构等。保障主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发挥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的作用。 保障客体是指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活动所指向的对象。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的客体是高等教育实施机构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过程。在我国,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实施的主要机构,所以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的客体是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 二、构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的现状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一直是以教育

4、行政部门的教育评估为主,属于行政性评估。 自990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发展很快。从19年到2021年,我国已有170多所高等学校进行了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有80多所高等学校申请参加了优秀教学工作学校评估,其中已评估了13所高等学校。2021年,国家教育部又对全国2所本科院校进行了本科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的试点工作。 221年月,教育部在2021年-21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行以五年为一周期的全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从而将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

5、段。 这些措施,在促进高校提高教育质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积累了经验。 三、当前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所面临的问题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深入,以政府行政性评估为主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在保障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方面虽然起到了强大的支撑作用,但是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立法滞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 我国在教育评估法制建设方面,至今除了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一部行政法规外,其余的只有散见于其他法规中的零星评估条款。暂行规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中关于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机构等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新时期

6、评估工作的开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社会与高校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的职责与权限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界定和规范。 (二)质量保障主体单一,政府对评估工作进行独家控制。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完全是行政性的政府行为,社会其他各方面很少实质性参与评估过程,评估的目的、标准和价值取向只能体现政府的愿望,这样就会产生多方面的问题。 1.评估活动封闭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由行政部门发起、实施,评估结果由其解释和使用,有很强的封闭性,这样既不利于高等学校的各项信息向社会传递,又会影响到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评估失真 由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与高校工作的规律不同,评估人员大多也并非专业出身,使得政府不可能收集到全国

7、几千所高校准确、全面的质量信息,会引起评估结果的失效,乃至决策的失误。 3评估效率低下 政府是评估的唯一主体,带有明显的权威性。高校对政府自上而下的评估结果只能消极地接受,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样对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进难以起到真正的作用。 (三)市场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的作用不强。 专门性评估机构是一种社会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把教育评估看作是一种既定利益而不愿委托给社会机构。专门性评估机构要解决不少“生存”问题,例如接受委托问题、与行政部门的关系问题、评估市场开发问题等,只有政府转变职能,形成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各评估机构之间相互竞争与合作的评估市场,这些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四)质量保障机构职能重

8、叠,设置分散。 目前,我国各级各类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机构还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的有机整体,有些组织之间在职能上还存在一定的交叉与重叠。而且,国家没有统筹规划专业评估机构的设置,没有按大区设立评估组织,使得专业评估机构多而分散。另外,无论是政府评估机构,还是各专业评估机构,其专业化程度不高,特色不强。 四、健全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的对策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制度化的过程。借鉴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健全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加强立法,使评估和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们应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

9、及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方针和政策,吸收其他国家质量保障的法治经验,结合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理论和实践,对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政府、社会与高校在质量保障中的职责与权限加以界定和规范,从法律上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机制。 (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外部保障组织体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一直是由政府主导,外部保障组织体系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表现出很大的行政依附性。对此,政府应转变职能,变行政管理为政策调控,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法规、财政拨款资助、组织评估检查等非行政指令性的措施来发挥作用,逐步建立起独立于高等教育各利益主体的质量保障组织体系。 (

10、三)加强评估中介机构的建设,发展中介性评估。 发展中介性评估,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效益的有效途径。评估中介机构要通过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和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提升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评估信息网,积极开展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建立探索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和评估办法,形成评估机构的特色和专业优势,坚持独立性与公正性,树立权威形象。 (四)构建彼此协作、上下贯通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 分工协作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有助于节约评估开支,减轻多重评估给高校带来的负担。应分别建立国家和地区级的专业性评估中介组织,分别领导、组织和协调相应范围内的评估活动,实行分级设置、管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和职能,并促进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形成一个上下贯通、责权分明的外部保障体系。 健全完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只有健全完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外部监控,才能保证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实现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和协调的发展。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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