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模板汇总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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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模板汇总五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我整理的买卖合同5篇,欢迎大家共享。 买卖合同 篇1一、本合同适用于存量房买卖。二、请用钢笔等不易褪色、变色且不易擦除的书写工具填写。三、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章确认。四、本合同条款空白处由买卖双方商定填写。五、请细致阅读合同条款,以免引发纠纷。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和诚恳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样看法并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房屋详细状况作了充分了解,并情愿购买该房屋。该房

2、屋详细状况如下:1、房屋坐落于 。2、房屋的全部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其次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状况的真实性,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假如由此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甲方应予补偿。第三条 乙方应在X X X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X X X ,(小写) X X X 元,作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供应的担保。上述定金在乙方最终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第四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该房屋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元整,(小写)¥860000元。房款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完房款。2、乙方于领取房屋全部权证时支付余款X X X 元。乙方

3、未按约定支付房款时,则按下列约定担当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支付房款时,每逾期一天,按实际欠款金额的万分之X X X 支付违约金。2、乙方逾期支付房款超过X X X 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如甲方不情愿解除合同,则有权要求乙方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第五条 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正式交付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交付房屋前将室内物品腾空并打扫干净。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水、电、气、暖等相关附属设施的变更手续。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担当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

4、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X X X支付违约金。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照过X X X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X X X 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并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不情愿接触合同,则有权要求甲方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3、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修不符合约定的,应按不符部分的实际价值担当赔偿责任。第六条 双方约定,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由乙方完全担当。2、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担当。第七条 该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X X X 月内被有关部门依法拆迁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损失X X X 元。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

5、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部分。第九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甲方: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电话: 电话:买卖合同 篇2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居处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居处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

6、树木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_亩颗林木出售给乙方。其次条:甲方承诺拥有上述树木的合法处理权,保证上述林木无任何权属纷争和经济纠纷。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上述林木的出卖价款共计_元。第四条: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向甲方交付定金_元。剩余款项待砍伐结束装运完毕时一次性付清。第五条:乙方自行负责详细砍伐、装卸、运输上述树木的相关事宜,并自行担当平安责任。第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即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均要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持_份。甲方:乙方:年月日年

7、月日买卖合同 篇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将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样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相识。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全部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

8、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不仅如此,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全部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全部或有权处分。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

9、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很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很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爱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事实上是承认将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全部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全部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爱护。如关于“期货

10、”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的特殊规定,就要予以确认、爱护。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恳求权和运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探讨。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全部权,物的买卖即是全部权买卖;权利指全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

11、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全部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全部权的义务。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殊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

12、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特地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殊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殊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特地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详细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买卖合同 篇4内容摘要:买卖合同是现

13、代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一般、最广泛的交易形式。交易中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就成为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合同纠纷案件。11买卖合同纠纷中又以质量纠纷为代表,甚至有人视质量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同义词。22较价款纠纷、逾期交货纠纷、权利瑕疵纠纷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它案件,质量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理时间长、审理难度大、程序多等特点。本文从我院近年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常见的几个问题动身,分析我国合同法相关质量瑕疵违约责任规定的缺陷和疏漏,提出结合合同实践与司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瑕疵违约制度,以期更有效地保障交易平安与效率,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

14、促使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全文共8741字) 关键词:买卖合同 质量纠纷 质量瑕疵 违约责任 以下正文:一、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纳。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殊保证的品质。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殊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担当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削减价款、解除合同等恳求权。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担当

15、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担当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担当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假如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伤亡,出卖人还应担当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的纠纷。(二)瑕疵的概念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纳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削减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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