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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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民法总论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2. 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民法及其经济根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 中表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标准和价值判断 准那么。3. 自愿原那么,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展 民事活动的根本准那么。4. 公平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 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5. 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 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 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6.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标准

2、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7. 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8. 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9.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10. 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1.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12.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的权利。13. 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 权利。14. 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 权利人尚不能行使, 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15. 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

3、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 存在的权利。16. 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 存在的权利。17. 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米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禾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18. 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 序予以保护。19.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 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20. 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当的法律后果。22. 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 自然人,是基

4、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4.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 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5. 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26.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 法权益进展监视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27.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 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 法律制度。28.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 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 制度。29. 住所,指民事主体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30.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5、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31.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 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32.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 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3.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 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 项上发生的变动。34.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 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35.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 展民事活动的组织。36. 合伙,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

6、同协议组成的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37. 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 人资格的行为。38.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参加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 格的行为。39.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 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40. 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41.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42.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 种特殊的物。43.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 一种。44.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

7、持股份的凭证。45.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46.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 人承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47.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 有价证券。48. 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49.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 加以计算的物。50. 可分物,是指进展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 物。51. 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 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52.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

8、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53.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 为。54. 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 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55.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 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56.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 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57. 要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别离的 法律行为。58.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别离的法律行为。59.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 意思以一定方式

9、表现于外部的行为。i. 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 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 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ii. 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中,为牟 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 重损害对方利益。60.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 件的成就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行 为。61.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的到来的 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62.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 件,自始就确定的当然不能发生民

10、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民事行 为。63.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有 瑕疵而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64.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 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 不生效的民事行为。65.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 的意思表示对已成立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 或撤销的权利。66.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有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67. 代理权,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民事活动,并 由被

11、代理人承受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资格。68. 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 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69. 复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 部或局部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 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 归属于被代理人。70. 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 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说明其权限 范围的证书。71. 滥用代理权,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 有损被代理利益的行为。72.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 为。73

12、.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 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发生与 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结果。74.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75.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 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 的法律制度。76.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 满后,权利归于消灭。77.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根本法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 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78. 特别诉讼时效

13、,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适用于 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79.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的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诉 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80.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讲展期间,因发生一定 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展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时效 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81.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中止的时间第二编人身权1.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依法享有的对其人格 权利或者身份权利的排他支配权。2. 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

14、的、以人格 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3.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 利益为客体的权利。4. 具体人格权,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 为客体的人格权。5. 一般人格权,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独立、人格尊 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6. 生命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7. 安康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 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8.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 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9. 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禾U。10.

15、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一种人格权。11. 肖像权,自然人对其肖像所表达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依 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12.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 的社会评价为客体的人格权。13.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口 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14. 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 以配偶的身份利益为客体并由夫妻平等专属享有的身份权。15. 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 进展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16. 荣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 法侵害的权利。第三编物权1. 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 物权法定原那么,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均有法律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3. 物权公示原那么,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那么,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4. 公信原那么,就是依法定的方法进展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 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 权利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 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5. 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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