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工作规则(试行)、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参考提纲、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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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加快煤层气资源规模化开发利用,根据“十四五”煤炭规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工作方案,科学有序实施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技术示范和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的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和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示范工作。第三条示范工作以取得突破或基本成熟但尚未广泛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为重点,通过实施示范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引领瓦斯综合利用商业模

2、式创新,促进煤炭煤层气资源协调开发,带动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快速发展。第四条示范工作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审议决策、公示公告、项目实施、验收评价、总结推广等环节,对示范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注重经验总结,强化监督指导,力求建设一个成功一个、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第五条示范项目包括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示范项目和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项目。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利用示范项目是指应用复杂地质条件下瓦斯高效抽采、高中低全浓度瓦斯高效利用等先进技术工艺和成套装备,有利于提升原始煤层瓦斯抽采率、

3、抽采瓦斯浓度及稳定性、抽采瓦斯利用率,具备推广价值的项目。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项目是指资源赋存条件具有区域代表性,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资源探明和产能建设效率较高,预期经济性较好,有利于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协调开发,具备推广价值的项目。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和遴选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发布示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有关具体要求。第七条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项目业主,确需联合申报的,应说明必要性和具体分工。申报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拥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是示范项目的汇总申报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企业)示范项目申报、初步审核

4、、推荐等工作。第九条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编制示范项目申请报告,通过汇总申报单位提交。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和业主单位概况、资源条件或应用场景、示范内容及目标、关键技术装备及供应商、工程建设方案、项目运行和经济性指标、预期示范效应、社会和环境效益等内容。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真实性承诺。第十条示范项目应具备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确保示范工作有序开展。原则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工程建设期不超过1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期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评审,视情组织申报单位答辩或实地考察。受委托的专家和机构应与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科

5、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评价工作,并对结论负责。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根据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结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要求,审核确定示范项目入围名单。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在门户网站对示范项目入围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示范项目清单,并明确示范内容、目标和有关要求。第三章示范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四条示范公告不涉及项目审批,示范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取得相关部门报建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五条示范公告是项目实施和验收评价的依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示范公告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示范内容及目标。如需作出重大调整,

6、可提出调整建议上报汇总申报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初审后,报请国家能源局同意。第十六条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申报单位落实好项目用地、环保、用水、电网接入等外部建设条件,督促指导申报单位有序开展项目建设。第十七条示范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申报单位应于示范公告后每月通过汇总申报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报告示范进展情况。第十八条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一)提供虚假资料的。(二)擅自调整主要示范内容的。(三)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示范期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示范项目建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申报单位向

7、汇总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汇总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后,向国家能源局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总结评价,达到预定示范目标和要求的验收合格,在此基础上凝练总结可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标准规范、管理经验、商业模式等示范成果。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公告推荐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加强示范成果的总结宣传和推广应用。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参考提纲一、项目概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和必要性分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业主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方案(一)适用条件

8、煤炭煤层气资源条件,瓦斯灾害程度,瓦斯气源情况等。(二)技术方案关键技术装备及系统性能,创新性水平、技术指标等。(三)工程建设方案建设规模、进度安排等。(四)经济评价项目总投资,产品价格,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商业模式,促进减少井下灾害治理投入等。(五)安全环保分析评价项目对促进安全生产、地方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效果及影响。三、预期示范效益预期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煤层气勘探开发方面可能取得的新认识。在验证关键技术装备稳定可靠应用的同时,示范项目对促进提升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煤层气规模化开发利用的示范效果,分析关键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经验、适用条件等方面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前景。示范项目推荐表汇总申报单位: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技术方案及关键技术指标项目总投资(万元)商业模式及关键经济性指标进度安排(预计开竣工日期)预期示范效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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