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机电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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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华北机电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提高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环境和条件,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定和精神,参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2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各系(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第3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4条 学校分管就业的校领导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部)设

2、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小组,由各系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和各毕业班班主任组成。组长由各系(部)党支部书记担任。第5条 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职责为:1根据上级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2负责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咨询工作,开展就业培训及服务活动;3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积极与用人单位建立沟通联系。4负责双向选择洽谈会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用人单位招聘活动,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5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及毕业生生源信息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与发布工作:6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鉴证登记工作;7负责毕业生就业建议计

3、划的制定和报送;8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以及就业单位的调整和改派;9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及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和向有关部门反馈;10负责就业信息网的维护工作;11负责毕业生在校留档留户期间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第6条 各系(部)毕业生就业指导小组职责为:1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文明离校教育;2组织落实毕业生资格审查,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3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和培训;4组织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洽谈会、用人单位招聘会,推荐毕业生就业;5负责毕业生政审,鉴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等情况;6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及毕

4、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馈;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第7条 学校应逐步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改善就业工作的条件,特别是加强就业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有形市场的建设。院、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积极适应就业工作职能转变的新情况,树立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良好就业环境和服务的新观念,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水平。第8条 校、系(部)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讨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后就业工作的新模式,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第9条 校、系(部)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和向有关部门反馈。第10条 学校要积

5、极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学校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人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和各系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广泛的联系,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水平。第三章 就业指导第11条 就业指导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形势,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观念,培养择业能力,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和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手段。第12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包括就业形势与政策,职业与择业、素质与技能、创业与成才等,重点是进行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择业观和创业成才教育,个性认识和职业生涯规划辅导,以及求

6、职择业技能技巧培训。第13条 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课堂教学、报告会、专题讲座、咨询辅导等多种形式进行。第14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内容、授课教师由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拟定。第15条 校、系(部)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规定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进行日常性的就业咨询和服务,以满足毕业生的需要。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第16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第17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一般分为毕业资格审查、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编制就业

7、计划,派遣、报到,调整等阶段。第18条 学生的就业应聘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学校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一般安排在毕业前一年的12月至当年6月之间进行。第19条 校、系(部)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收集需求信息,并通过就业网站、宣传栏等途径及时发布。第20条 学校实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不履行需求信息登记制度的招聘活动应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有权视情节予以处理。第21条 双向选择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的重要活动,是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形式。双向选择活动一般应由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举办,也可委托各系举办。第22 条 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

8、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第23条 用人单位来我校招聘毕业生,须到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履行登记手续,并经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批准。第五章 就业协议和推荐表第24条 毕业生就业须由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经所在系(部)审核盖章,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鉴章登记。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各执一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须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协议书。自制、复印或其它协议书无效。第25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办理报到手续的唯一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第26条 毕业生的权利与

9、义务:1可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选择自己的就业单位;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情况除外),以及自己的就业待遇;3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4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如本人要求变更就业单位,需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切法律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办理鉴证登记手续,否则协议无效。第27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可通过与毕业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或结业生;2有权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包括身心健康状况、

10、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的表现;3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岗位要求、生活福利待遇、医疗、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内容;4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活动前,应通过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征得举行招聘活动的许可;5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办理鉴证登记手续,否则协议无效。第28条 就业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服务期;2工作岗位、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工作条件;4工资报酬、福利待遇;5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6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7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认为需要增加的其它条款。第29条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11、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鉴证登记后生效,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第30条 签订就业协议执行如下程序: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2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以当事人双方全部手续履行完之日为准)的15个工作日内送至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进行鉴证登记;3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双方当事人,并将鉴证合格的就业协议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第31条就业协议书签订后,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当事人双方签署违约协议: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就业协议,应签署解除就业协议文件。第32条

12、 鉴证登记是指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对就业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和毕业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毕业生递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鉴证合格,即可登记列入就业建议计划。第33条 采用伪造、作假、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34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争议,可由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或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35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为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出具的有关毕业生本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成绩,操

13、行鉴定等,其内容的填写要求真实,准确:学习成绩由教务部门负责,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公章;操行鉴定是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的鉴定,应做到严肃认真,真实全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各系(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签章。第36条 就业协议书每个毕业生只发一套(三份)。如有特殊情况,须与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第六章 就业方案与毕业派遣第37条 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应按照上级就业工作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按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就业建议计划编制的依据为毕业生经过鉴证登记的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本人提出的回生源地待就业的申请。就业建议计划经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查

14、后形成就业方案。第38条 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通过的的就业方案及时地进行派遣。第39条 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户籍室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第40条 参加对口升学考试已经被录取的学生,应向所在系(部)和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通报情况,递交不参加就业派遣的申请,同时上缴空白就业协议书;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第41条 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毕业离校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就业期限可延长至两年。从毕业之日起,在两年内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可回校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具体办法如下:1外省籍毕业生:考虑到方便学生就业,在毕业时学

15、校将其介绍回生源所在地,学生的户籍关系一并迁回,由当地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就业手续。在就业期限内联系到生源省外的就业单位的,学校负责办理就业调整手续。2本省籍毕业生:到派遣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省籍毕业生本人志愿回生源地的,递交申请,学校将其派回生源地。本人自愿将档案户口由学校托管继续择业的,可在学校留存两年。在两年内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可回校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如在期限内仍未联系到接收单位,学校将其户籍关系介绍回生源地(保留非农户口),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或学生自谋职业。第42条 在学校留存档案户口的毕业生毕业离校后,与学校已无隶属关系,学校只负责其档案户口的托管及与就业有关手续的办理,其它事项如医疗、意外事故、民事纠纷等均由本人负责,学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第43条 毕业生派遣于每年的七月初开始,以后每周四(节假日除外) 就业指导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到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手续。第七章 报到与接收第44条 按国家规定,毕业生持山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就业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系。第45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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