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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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合同出 借 人:(以下简称甲”)住址:号:联系:开 户 行:银行账号:借 款 人:(以下简称乙”)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开 户 行:银行账号:保 证 人:(以下简称丙”)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传真:鉴于甲、乙、丙承诺各自享有足够的权利或授权订立本合同,自愿遵守民间借贷的规定与习惯,承袭行业约定俗称的理解和社会公众对其一般的理解。根据人民国合同法、人民国担保法、人民国物权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各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各同意按照本合同所载容享有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第一条乙述与保证1.1 乙保证具备签订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实

2、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1.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法律上的瑕疵。1.3 乙承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甲隐瞒任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信息。第二条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2.1 甲同意依据本合同约定容向乙提供短期借款。2.2资金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于乙使用。乙承诺该笔借款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以任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明令禁止的产品。如因违反资金用途或相关法律法规给甲带来任损失,乙须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2.3乙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3、( 大写 )元整(¥元)。2.4借款期限为(年 / 月 / 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第三条借款的发放3.1 借款发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乙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2)乙取得相关担保权利证明,并承诺该权利无瑕疵且该担保权利须经甲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如需要)3.2 借款发放式为:甲在确认本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实际生效并持续有效后,即向乙支付所借款项。乙指定收款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第四条 借款利息、付息及服务费4.1 双约定借款利息按日结算,借款总利息为人民(大写):元(¥元)。4.2 乙付息采用的式。4.3 当实际借款天数不足 30 日时,

4、如借款人已提前支付 30 日息,则超过 25 日(含)按 30 日计息,未满 25 日按日计息,多余按日退息。4.4双约定服务费按结算,金额为人民币元整。4.5实际放款日开始计算利息及服务费,支付日期为。4.6 乙及丙已充分理解并认识到逾期支付本金、利息及服务费将产生高额的罚息(具体按照本合同第十条执行),乙及丙接受这一约定,并承诺不以任理由撤回或予以抗辩。第五条 借款偿还与支付利息及服务费用5.1 乙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向甲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服务费。实际还款日以款项实际到达甲账号为准。5.2 甲收款账户为:户 名:开户行:账号:5.3 乙按甲指定的银行账号归还所借款项,乙需考虑划款在途时

5、间,若还款到达甲账号的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时,借款结息日以款项实际到达甲账号的日期为准。5.4 乙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服务费用的式以当期银行凭证记载为准,乙应妥善保管银行凭证及回执等文件。第六条提前还款若乙需要提前全部还款或部分还款,应提前一天向甲提出书面申请,经双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提前还款的本金、利息、服务费等数额及结算式有关容。第七条甲权利与义务7.1 甲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未按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挪用罚息)及服务费。甲有权按本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乙收取相关的费用。7.2 在乙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应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7.3 甲有义务向乙提供

6、乙付息还本的情况。7.4 甲依据法律规定,对乙和丙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甲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7.5 甲有权随时检查借款用途、要求乙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其它甲认为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报告,乙不得拒绝。乙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甲可要求乙提前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服务费等费用,直到解除合同。7.6 甲在发现乙出现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导致丧失或即将丧失偿还能力时,有权停止支付乙尚未使用的借款,单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乙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服务费等费用,直至解除合同。第八条乙权利与义务8.1 乙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所借款项。8.2 乙

7、应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服务费。8.3 乙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8.4 乙应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当乙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时,甲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上述费用,甲有权随时向乙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8.5 乙遵循甲办理借款的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对其借款使用情况及其经营状况、收支情况进行的监督,有义务及时提供甲要求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8.6 乙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书面通知甲,甲在接到通知后,认为下列事项可能重

8、影响乙偿还能力的,有权要求乙另行提供担保,在乙提供新的担保之前可停止支付乙尚未使用的借款。如乙无法提供新的担保,甲可根据实际情况单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乙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及服务费:(1)对乙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刑事案件、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2)乙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3)乙/名称、住所、联系式、经营围及式发生变更;(4)乙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式等发生变更;(5)乙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6)乙为第三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

9、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7)乙经营出现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对其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8.7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债权的变化时,乙需按甲要求另行提供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甲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影响甲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第九条担保

10、9.1为了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丙同意为乙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丙保证的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本金及息费(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实行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登记费、咨询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合理费用等。9.2 丙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乙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9.3 乙到期未按时归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的,或者乙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有权要求丙先于乙的房屋抵押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与乙的房屋抵押的担保同时承担保证责任,丙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9.4 本合同中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乙不履行

11、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甲可不受物权法第 176 条的清偿顺序拘束,可直接要求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丙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处理10.1 本合同有效期,乙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即为违约:(1)乙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甲认为影响债权安全的;(2) 乙不按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3)乙拒绝接受甲对其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的;(4)乙拒绝配合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债权的变化,且未能按甲要求另行提供新的担保的;(6) 乙未经甲书面同意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有可能影响其偿还能力的;(7)甲

12、认定的其他情形。10.2 乙出现违约行为中的任一项时,甲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并有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并要求乙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服务费等相关费用。10.3 乙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时,甲有权处分乙的抵押物,并追究丙的连带担保责任。有权按照公证书、委托书赋予的权力直接处置抵押物,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4 乙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服务费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有权按逾期利率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1)逾期借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2)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借款总额的/天;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1

13、0.5 因乙违约,甲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催收费用、鉴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承担。10.6 乙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乙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若乙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合同的,甲有权处分抵押物,并追究丙的连带责任;甲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支付乙尚未使用的借款,单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提前到期,并要求乙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服务费等相关费

14、用。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及变更11.1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经甲、乙、丙三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1.2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生效后,任一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于借款期限、还款式等合同条款的任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由各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各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在地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各已认真审阅本合同各项条款,甲已向乙、丙做了详细说明。各对合同所有容不存在误解与疑义。13.2 乙承诺,与乙有关的财产共有人均已明知乙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并对此无异议,如需共有财产偿还时,共有人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抗辩。13.3 任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各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应及时通知对。13.4 三一致同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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