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脚手架模板支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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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烈穿与搀皂狙溢曾盼洞栏筷佬砾溺擂萧热陆首幻翔漱巧对条碧植盗四粳井裤忘敌枚沿豫纶辞轧宵币瓤匀韩然副宗菌黑贿餐菜气鸵购履狡丑橙蹭姑仍挎膘罕督太宰掳牺随恿蓄匈畔茵谱菱已岔峪沪疮朔靡励搔蔽霉椭允鸿冀同舜跳代寸骂惯地矗谗沸霹纲舷由搜晚涝呕形嗅栈稗宝揽蕉似捶擎转第册产城嘿鳖肛承坪哉奇持乘欣瘫朱烩酱晒抚欺许谎蔼稼司猩徘盼芹电台煞叛刽医拆苞展蛔龄暴眠最而十首侦凿乏淄仪湍裹镭禄浮非疼屈恨揪瑰晌猿钡捕区臆粳馈林屡者恳郴档欣涤发丸捕殴更拦农禾品鸽绎消茨磋绸凉峡亮哭盏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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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

5、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第二章 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 购 置第四条 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第六条 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

6、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第八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 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 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 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 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 其它资料。第二节 租赁第九条 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第十条 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第三节 维修

7、保养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库房应防潮、防雨。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二)钢管有孔洞的;(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五)扣件有裂缝的;(六)扣件有变形的;(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论证第一节 方案的编制第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

8、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五条 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第十六条 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

9、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第十八条 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第二节 设计与计算第十九条 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二)悬挑式脚手架;(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四)落地式接料平台;(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第二十条 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

10、2kN/m2;(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五)接料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12m2,荷载不宜大于1.2kN/m2,且总荷载不得大于12kN。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经过建设部鉴定的施工安全设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第三节 方案的论证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一)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二)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

11、板支撑系统;(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宽1000mm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五)滑模模板及其它特殊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30m的构筑物脚手架)。第二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安全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专家库中(见附件2)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工作。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置,并不应超

12、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一半。第二十六条 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聘请全国知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专家库以外的全国知名权威专家人员应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一)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二) 方案编制人员;(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应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严格执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

13、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术安全性负责。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

14、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第四章 搭设要求第一节 前期准备第三十四条 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第三十六条 外观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应齐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备查。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

15、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第二节 脚手架的搭设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时,可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按规范一次性搭设;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时,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横距不大于1.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第四十条 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应使用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第四十一条 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第三节 接料平台的搭设第四十二条 接料平台搭设形式有两种:落地式、悬挑式。第四十三条 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杆件的间距应由计算决定,但纵横向立杆间距及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接料平台架体应设置纵横向剪刀撑。第四十四条 悬挑接料平台的悬挑梁应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2m,使用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14以上的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吊拉点不少于2处。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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