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_T 4180-2022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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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040.10CCSP 33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41802022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rural welfare cemetery2022 - 06 - 29 发布2022 - 07 - 29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4/T 4180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桐城市殡葬管理所、安徽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安徽省

2、思安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桐城市民政局、安徽中标智能质量标准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爱克赛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桂斌、吕世波、江宗旭、王亚萍、夏秀琳、李璞、耿天霖、李文翰、胡世伟。IDB34/T 41802022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规划审批、构成、墓区功能分区、建设要求和建设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3

3、287 殡葬术语JGJ l24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农村公益性公墓 rural welfare cemeteries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土葬改革区可提供遗体安葬服务,下同)的非营利性农村公共殡葬服务设施。4 规划审批审批4.1.1 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4.1.2 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参照经营性公墓审批相关规定。4.1.3 应履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可结合实际需要,分期报批,分期建设。4.1.4 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4.

4、1.5 未经批准的公墓不得开工建设。选址4.2.1 应在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选址,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意见。4.2.2 不应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近侧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选址建设。建设规模4.3.1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以农村的骨灰安置规划总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1GB/T 232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类别骨灰安置规划总量服务人口(万人)一类187637502.55二类751187512.5三类3767500.51四类1003750.5注:骨灰安置总量=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 2

5、0 表示服务年限为 20 年,50% 表示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4.3.2 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构筑物7080房屋建筑13小于5建筑设备及场地(包括园林、陆地、停车场等)2010面积4.4.1 农村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50 亩。4.4.2 骨灰安葬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0.5 ,双穴不得超过 0.8 ,土葬改革区遗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6 。不应使用除卧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墓碑。4.4.3

6、 采用骨灰堂(楼、廊、墙、亭)建筑形式的,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0.25 , 骨灰存放格位应设有:统一编号,格位门锁,供祭祀群众安插鲜花的祭祀台装置。 建设形式滨湖、平原地区原则上建设骨灰堂,山区、丘陵地区可建骨灰堂或公墓。5 构 成 殡葬构筑物5.1.1 包括骨灰安置墓穴建筑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筑。5.1.2 骨灰安置墓穴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5.1.3 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包括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2 房屋建筑5.2.1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5.2.2 业务用房应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厅、咨询洽谈室、财务室、商品部、悼念室、档案室等。

7、5.2.3 管理用房应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等。5.2.4 附属用房应包括但不限于:值班室、食堂、宿舍、设备用房、库房、花房、公共卫生间等。 建筑设备及场地5.3.1 设备包括专用祭祀用品处理设备、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等设备。5.3.2 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6 墓区功能分区 墓区功能分区应明确,墓区基本功能分区应包括但不限于:祭扫服务区、骨灰(遗体)安葬区、业务办公区。 祭扫服务区应设置祭拜设施。可设置移风易俗和生命文化宣传栏(廊)、祭扫群众临时休憩区等设施。 骨灰(遗体)安葬区应整洁、庄重,占地面积、绿化环境等应符合相

8、关要求。 业务办公区应公开墓穴价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投诉电话,设有安葬(放)档案保管设备。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 接待服务区应设置业务接待区、休息区、商品服务区、卫生间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等。7 建设总体要求应设有标示牌、有明显的区域界限、有统一的墓穴(格位)标准、有配套设施。道口墓区道路出入口不少于 2 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不少于 6 米。建筑标准7.3.1 应结合骨灰安置、祭扫等特点,合理确定其建筑标准。7.3.2 建筑装修,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清新、宁静的特点。7.3.3 建筑抗震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7.3.4 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

9、的相关标准;业务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要求;办公用房的内装修,按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三级办公用房执行;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7.3.5 骨灰安放区的用房建筑应符合标准 JGJ l24 的有关规定。7.3.6 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设施设备7.4.1 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信息、通讯、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等设备。3DB34/T 418020227.4.2 应配置清晰、醒目、完善的标识系统。7.4.3 宜配置祭祀用品处理设备。墓区建设7.5.1 碑墓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骨灰堂、骨灰

10、楼等建筑不宜高于 6 层,倡导建设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7.5.2 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75% 或绿地面积不低于 40%;树(花、草等)葬等节地式墓穴不少于 30%; 平地、小型、艺术、个性化墓穴不少于 40%。7.5.3 配置祭祀用品处理专用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环境保护7.6.1 应设置分类垃圾箱,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7.6.2 公墓音响、电子礼炮等专用设备的声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7.6.3 应对不再续存的骨灰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8 建设管理制度8.1.2 应建立严格的墓穴(格位)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不应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费用8.2.1 收费标准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并根据国家政策及地方相关规定、协议对相关人员进行减免。8.2.2 收入专款全部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开公示8.3.1 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8.3.2 应实行年检制度。8.3.3 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48.1.1 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统一管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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