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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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摘自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的安全条件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的安全条件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

2、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各1名;至少配备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各1名,且应符合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

3、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4)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5)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一般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且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三类维修业务中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项目的,除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关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外,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且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各类维修技术人员

4、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开业的安全条件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审核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

5、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 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摩托车维修经营开业的安全条件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

6、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且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各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均应按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各类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7、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的条件(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

8、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第二节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关系。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3制定各工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按规范上墙明示,杜绝违规作业。4厂区内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做到各工位合理配置灭火器,钣金车间等动火区配置消防沙箱,厂内配置消防水龙头。5设置危险品、压力

9、容器存放室;钣金车间与喷漆车间应完全分开,合理设置;停车场地标线清晰,不影响车辆进出车间。6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不购置“三无”产品,设备实行专人保管、定期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7建立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维修工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参加工伤等劳动保险。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应设置专用车间,专用车间标志、警示清晰,照明装置及电器设备应防暴;按规定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车辆动火报告制度和车辆进厂维修查验登记制度。9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不超范围作业,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规范作业,提高维修质量,确保车辆行驶安全。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0、一)服务管理工作规范1具有与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广房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及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2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3公示合法经营的有关证照、服务程序、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4公示投诉电话,要建立客户投诉的畅通渠道,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5公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接车员的姓名、岗位及照片。6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化、制度化。7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8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

11、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9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10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二)接车管理工作规范1业务接待室整洁、舒适,业务接待设施齐全。2接待员应身穿企业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3接车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分析诊断故障,具备维修业务的综合处理能力和自觉服务意识。4实事求是确定维修项目,耐心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意愿和知情权。5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接待员应主动为客户解难释疑,指引客户办理业务手续。6接车员要向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和以往的维修情况,要与客户一起在现场核

12、实行驶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要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查和故障诊断,并做好记录。不承修报废、拼装及来历不明的车辆。7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对维修车辆检测诊断后发现的可能引起行车安全的隐患或其它故障,应书面告知客户存在的问题,如客户不愿对告知的项目委托维修企业维修,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让客户签字确认。8需会诊才能确认故障时,应事先告知客户企业有关会诊的规定,征得客户同意后,再组织会诊。会诊后,必须出具故障诊断报告。如出具诊断报告后,客户不委托修车时,可向客户收取诊断费用,并将诊断报告交客户。9接车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

13、间和维修费用,并做好接车记录。10客户同意委托维修时,双方必须签订维修合同或托修单。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方式、修理周期、预计维修费用、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以及新增项目的确定方式。11必须填写交接车清单,记录车辆装备情况,对车辆状态(包括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予以确认。交接车时,客户在交接车清单上签名认可。12如客户自带配件,要做好登记,双方对自带配件的质量责任做出书面约定。13要将接车记录、维修合同或托修单、交接车清单、故障诊断报告等资料归档保存。14若延期交车时,应提前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三)质量管理工作规范 1不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维修。 2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

14、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3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做好进出台帐记录,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并在使用时告知用户。 5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6维修过程的每道工序都要检验,做好过程检验记录。 7所有维修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名后方可通知客户接车。 8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

15、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9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0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11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2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14对发生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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