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98147451 上传时间:2022-07-3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4.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人身触电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对性质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有时却出现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因为民法和电力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等,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的规定,造成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困难。判断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是犹太法律所说的“界石”。只有居于中正的“界石”,才能做出公平的裁判。因此,从社会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弄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触电人身损害损害赔偿做出正确的处理大有必要。与此同时, 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屡屡引发群体性事件, 给供电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压力,对供电企业主动履行社

2、会责任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同情弱势群体、 以人为本、 和谐维稳大局背景下, 面临受害人亲属、社会、政府、法院越来越大的各种方式压力,供电企业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补偿或赔偿责任。一、触电事故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1 、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

3、如自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等。另外,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提醒的是: 其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 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审理高压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 、 侵权责任法进行免责事由的抗辩,而不能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来免责抗辩; 其二, 司法实践对 侵权责任法 理解存在差

4、异: ( 1) 如何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概念?该经营者是否只限于供电企业,其他非供电企业的产权人如专变电户和发电厂等是否认为经营者?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加重供电企业责任;( 2)责任比例。被侵权人无过错时,无过错责任是否100%,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比例最高和最低是多少? 其三, 正确理解和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措施,用其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法律适用关系。2 、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供电企业承担过错责任。 其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

5、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同时,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电力法第六十

6、条第二款“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可免责的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用户自身过错、第三人责任造成等。特别提醒的是, 需要改变产权分界点为责任划分的绝对观点。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

7、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但是,司法实践已突破该产权责任分界说,并有扩张趋势,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也明确认定, 供电企业如果依据产权责任说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后期运行维护、日常管理中没有瑕疵方能免责,否则,任何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都必须承担责任,只是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电力设施不属于供电企业所有,只要供电企业疏于检查、管理和维护,法院也可能以供电企业没有尽到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义务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责任。二、触电事故的举证责任1、高压触电中,被侵权人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

8、因果关系二个要件,而供电企业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对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免责)或减轻责任时,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在此,供电企业要承担反证及减责、免责的举证责任。反证包括证明不是事故高电压设施的作业人、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免责证明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犯罪等情形;减责证明包括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等。2、低压触电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举证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应由被侵害人就损害事实、供电企业过错、因果关系、电力企业的侵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供电企业举证责任则包括反驳受害人证据,证明己方非产权人、作业人、使用人、管理人,证明己方的事故电力设施符合规程

9、和标准,证明在电力设施管理方面没有过错并恪尽职守,证明受害人在受害过程中的自身过错等一些反证。三、触电事故的承担责任形式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产权人,有对其财产的管理和维护义务。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由于供电企业自身过错导致维护不当、第三人破坏电力设备、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供电企业安保措施违规等行为引起安全隐患,导致触电事故频发。在出现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损毁他人财产事故时,供电企业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1 、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高压触电时,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七十三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电力设施

10、存在隐患而未能及时排除或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检查职责,供电企业还要承担过错责任。( 2 ) 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例如,供电企业未对供电设施尽维护管理责任, 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 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等等。 依据 侵 权责任法第六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等承担侵权责任。2、人身触电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1 ) 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2 ) 高压输电线路离地间距不足安全距离等,发生触

11、电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3) 设备、线路检修时,员工发生触电事故,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发生触电、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发生触电、习惯性违章发生触电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员工违规作业,发生事故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承担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3、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杆塔、 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 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 规范的警示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刑事责任。四、触电案件成

12、因分析从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上分析, 这些案件既有受害人一方的原因, 也有供电企业自身管理的原因,更多的是两者因素的混合。高压触电案中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是导致触电的最大诱因,约占高压触电案件90, 例如未成年人攀爬杆塔或变压器掏鸟窝, 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违章施工、采摘摈榔等。低压触电案中受害人或第三人私自接线是导致触电的最大原因,同时属于用户产权的低压线路存在隐患缺陷,也占低压触电的相当大部分。据分析,与电网管理有关的触电案件主要体现在:(一)高压线路高度不足。 高压线路对地距离、线线距离、线树距离、线房距离、线路水面距离不足安全距离等。(二)没有设立明显的

13、安全警示标志。 杆塔、变压器、适宜钓鱼区、线路穿越道路、人员活动频繁区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三)低压线路老化掉落未及时处理。(四)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力、巡视检查不到位、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对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或消除,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供电企业未尽用电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如私自拉线、三线(电力线、通讯线、电视线等)缭绕、擅自转供电、攀爬电力设施、违规作业及其他违法行为。(五) 高压线路设施附近的违章建筑清理不及时, 发生隐患制止或消除不力。如在违章建筑顶端施工、玩耍等触电。根据侵

14、权责任法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3年 4 月 8 日被废止,因此今后高压触电案件,即便受害人从事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但除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外,供电企业仍无法免责。(六)供电设施检修时,习惯性违章触电。 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停电检 修时提前送电、习惯性违章等类型。(七)未按电力设施架设新标准更新线路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与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正确性选用。(八) 供用电合同产权不清。 未合法有效签订供用电合同, 导致无合同可依;合同产权约定不清,维护管理责

15、任约定不清,导致法院推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五、法律建议人身触电案件是可防可控的。 同时我们认为, 防范触电事故需要政府、 全社会等与供电企业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需要加强电力安全的宣传、检查、维护、管理、查处。(一)全面普查高低压线路设施。1、 对电网高低压线路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对线路高度不足、警示标志缺失、线路老化掉落、电力线路设施不符合最新规程标准、电杆拉线未使用绝缘、三线缭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线路走廊树障、私自拉线等安全隐患按照轻重缓急列入整改计划,及时有效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逐步消除已有的各类安全隐患。2、 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电力线路设备巡视、检查、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线路安全隐患,查处私拉乱接等非法用电行为,做好电力线路的全过程管理。由安监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上述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二)全面清理供用电合同 。清理供用电合同,全面签订合法有效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