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股东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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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股东合作协议书餐饮股东合作协议书1甲方:乙方:第一条、合作宗旨共同开创连锁餐饮经营事业。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连锁餐饮产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筹措、设立、经营、推广、 管理。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协议生效时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合作方式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乙方以委托顾问的方式为 甲方提供餐厅食品的研发、连锁餐厅的设立筹备等。2、甲乙双方以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管理连锁餐厅第一间及第 二间实体餐厅。甲乙双方根据产品研发和连锁餐厅的设立进度分 期分批进行投资。具体如下:(1)设立第一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

2、铺投资额的%。 乙方该期出资由甲方无息出借给乙方。待该实体店铺盈利 时,从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还给甲方。(2)设立第二家实体餐厅时: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额为该实体店铺投资额的 %。 三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实体店铺设立前 日内交齐,乙 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对第二家实体店铺不享有合伙人权利, 不能参与该实体店铺之盈利分配。(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向乙方支付元/

3、月的研发经费,该经费包含产品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通讯费、车船费、材料费、厨具器具费等。 向第三方购买相关餐饮核心产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该产品配方之所有权,并有权不向乙方披露。 组织餐饮产品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连锁餐厅之经营权、商标权、产品之所有权等为甲方享有。 负责确定连锁餐厅的品牌、定位、logo设计,并享有其所 有权。(2)合伙期间各项决策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 确定。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利义务为: 对外以合伙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组织餐饮产品的研发,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元/月的工资。 支付合伙债务

4、。2、乙方的权利义务:(1)产品研发及连锁餐厅筹措期间: 负责策划连锁餐厅之定位,设计连锁餐厅品牌、logo。 负责餐饮产品之研发、改进,并将所得之产品配方披露给 甲方,甲方享有该研发产品之所有权。 负责餐厅烹饪设备的规划、设计,实现烹制设备的标准化。 定制餐厅产品材料选购、加工、配送的各项标准和流程, 将食品加工从厨房中分立出来,实现后勤生产的标准化。 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项工序、各种操作的标准及岗 位流程,将餐厅操作有序且量化,实现餐厅操作的标准化。 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计方案、技 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 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其顾问职责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 协议,乙方应返还甲方支付的委托顾问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 损失。(2)合伙期间 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实体餐厅设立后,享有元/月的工资。 乙方应当尽职尽责负责店铺之经营管理,将其多年管理连 锁餐厅之经验应用到合伙实体餐厅之运营中。 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连锁餐厅之名义进行业务 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其收益归合伙所有。若造成损失则由 乙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经营与合伙连锁餐厅存在竞争的业 务及相关餐饮业务,及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在与合伙连锁餐厅 存在竞争业务及相关餐饮业务的企业内担任负责及管理

6、职务。 乙方在合伙期限内应当尽忠职守,严格遵守餐饮行业之执 业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利益,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自第三家实体餐厅时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后所有连 锁餐厅之权利、不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义务。 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伙。 禁止乙方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合伙期间,乙方提交的各类规范规程、岗位手册、策划设 计方案、技术成功等的所有权、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 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甲方劝阻后仍执意孤行的,可由甲方决定除名。第六条、合伙期间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除

7、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 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 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 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 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合伙期间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1)合伙第一年内不得退伙。乙方若未经甲方同意在合伙第 一年内退伙的,乙方应当双倍返还研发筹措期间由甲方支付之研 发经费,立即返还第一家实体餐厅设立时甲方出借给乙方之借款, 承担甲乙双方设立之实体餐厅

8、之亏损,且返还从所设立之实体餐 厅中享受的盈利分红。(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 资,均以金钱结算。3、出资的转让:在合伙期限内,乙方可以原出资额为限将其 在合伙中的出资转让给甲方。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

9、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 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 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 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甲):(签字或盖章)合伙人(乙):(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餐饮股东合作协议书2甲方(供应商):乙方(采购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 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现榨果汁辅料采供合作

10、相关事 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供应产品:二、结款方式:三、甲方的义务1、甲方保证其所供应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提供 相关合法的书面证明材料。2、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经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实由甲方承 担责任的,甲方负责解决。3、甲方应指派专人定期免费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榨汁技术和 店内销售的培训。4、产品价格若有调整,甲方须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若乙方在收货时发现有产品质量或包装破损问题,甲方应 予及时调换并承担全部运费。6、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货清单后的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 出。四、乙方义务1、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提供的榨汁工艺流程操作,否则由此 导致的.质量问题将自行负

11、责。2、乙方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标准要求做好 余料保存,否则由此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将自行负责。3、乙方不得擅自从其它渠道采购同类产品,并应保证本产品 在乙方的库存充足、品种齐全。5、乙方应按约定及时结清货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欠 货款。五、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任意一方若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 涉及金额的%的违约金。六、合作关系1、本协议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

12、年月日餐 饮股东合作协议书3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 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项目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经营场所位于:法定代表人:第三条、合作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合作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1、甲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占总股份的%。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占总股份的%。丙方以方式出资,计人

13、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占总股份的%。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 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 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 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 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

14、作债务先 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 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一)入资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资1、自愿退资。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 全部损失。2、当然退资。

15、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 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3、除名退资。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 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 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 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合作人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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