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不安全行为具体表现类别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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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含“三违”)具体表现类别一、安全管理方面(一)A类不安全行为1、新工人未经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或未签订师徒劳动 合同擅自安排入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2000元,追究责任)2、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无规程或措施或不按规程措施 施工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2000元,追究责任)3、在井下下达停掘通知单后擅自进行作业的(处以责任单 位罚款2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 1000元,追究责任)4、井口 20米范围内或井下烧焊作业时,未严格执行各级审 批手续或未经市公司审批同意且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后作 业的,或一措施多次、多地点使用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2000 元,)5、发现险情或或

2、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2000 元)6、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 以责任人罚款 2000元)7、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2000 元)8、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 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2000 元,追究责任)9、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处以 责任人罚款 1000元)10、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违规入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500 元,检身工罚款 300元)11、井下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配件、设备、仪器、仪表 等(处以责任人人罚款 5

3、00元,追究责任)12、吸食毒品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0元,追究责任)13、酒后驾驶机动车上下班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0 元, 追究责任)14、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处以责任人及所属 科队长罚款 500 元)15、井上、井下记录超前填写或其他原因做假记录的(处 以责任人罚款 500 元,追究责任)16、未参加矿上组织的活动,留有记录假检查的(处以 责任人罚款 500 元)(二)B类不安全行为1、不按照技术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 施、作业规程等(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元)2、酒后或携带手机入井者或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处以责 任人罚款 300元)3、安全员、瓦斯员、电

4、工、放炮工、各类司机、班组长出 现脱岗、睡觉、不作为的或工作期间串岗者、干私活的 (处以责 任人罚款 300元)4、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各机房硐室、井上下各转载 点和皮带机头机尾人员未现场交接班并对班中情况没有进行全 面交接或没有记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元)5、易燃易爆等物品未按要求存放或回收升井的(处以责任 人罚款 300元)6、未对支护材料、配件、设备、仪器、仪表等进行检验造 成质量不达标或误差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元)7、调度会议确定的各科队任务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或推诿扯皮、有令不执行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 元)8、井下将安全帽摘掉未佩戴的或随意拆卸、敲打、撞 击

5、矿灯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元)9、井上、下随意进入危险区域的(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10、破坏职业病防护设施者(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 元)11、井下作业面现场队组作业前未进行安全确认的(处 以责任人罚款 300元)(三)C类不安全行为1、特殊工种有证件但未持证上岗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 元,检身工未检查出处罚 50元)2、出入井人员不听检身工正确指挥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 元)3、岗位人员晚到岗、早离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处 以责任人罚款 100 元)4、井上、下各施工地点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处以责任 人罚款 100 元)5、井下无险情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加照价赔偿)或

6、 将自救器放在一旁未随身携带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元)6、在地面动火、焊接、切割时,乙炔距明火不足 10 米的, 氧气瓶距乙炔不足 6米的,灭火器等必备消防器材不到位的(处 以责任人罚款 100元)7、井上、下人为损坏牌板、路标、巷标、警示标志等的(处 以责任人罚款 100元)8、安监科下发“五定表”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整改或 整改不到位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元,逾期天数过长按天数每 天增加 50 元)9、供液、供气高压管接头未使用 U 型卡的或使用单腿销的 (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元)10、按照安全规程规定需要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人 员未进行佩戴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元)11

7、、井上电气焊作业未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处以责任人罚款100 元)12、矿区内驾驶机动车超速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元)13、井上违规使用各类电器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元)14、未按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者(处于 责任人罚款 200 元)(四)D类不安全行为1、参会人员(早调会、碰头会、班前班后会、调度例会、 周四例会等)无故未请假参会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50 元)2、普工有证未持证上岗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 元,检身工 未检查出罚款 50元)3、未严格按*煤矿准军事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入 井人员根据不同人员及工种未按要求着装的(工作服、安全帽、 矿工靴、矿灯、灯带)的(处以责任

8、人罚款 50元)4、人员未举旗列队的或未在井口进行宣誓的(处以责任人 罚款 50元)5、各科队人员在出入井时未在灯房门口填写、漏签矿灯、 便携领取和交回时间的;未在井口填写、漏签出入井时间的;(处 以责任人罚款 50元)6、井上、下各种记录缺项、漏项、填写不规范的(处以责 任人罚款 50 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7、各种设备仪器观测点(顶板离层记录仪、巷道位移观测 点、涌水量观测点等)未如期进行观测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50元, 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8、各类文件贯彻学习未做记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50 元)9、将自救器反戴的或安全帽未系帽带的(处以责任人罚款50 元)10、工作靴外翻的(处以责任

9、人罚款 50元)11、安全员、瓦检员对井下施工现场未进行一班三汇报(班 前、班中、班后)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50 元)12、未按时参加矿培训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50 元)13、参加矿组织考试,不及格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50 元, 三项岗位人员罚款 100元)14、未按照培训科要求进行培训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200 元,无培训记录的罚款 100 元,未及时交至培训科及时存档 的罚款 50元)15、未正确佩戴防尘口罩者(处以责任人罚款 50 元)16、出煤时未开启防尘喷雾者(处以责任人罚款 50 元)17、井下各类牌板悬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类牌板未 按期进行清理擦灰的或冲尘时未对牌板进行保护造成

10、字迹 不清楚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50元)18、因各类原因需对牌板进行挪移,未整理堆放或对无 用牌板未及时回收升井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50 元)19、井下升井前未用洗鞋机将井下工作靴清洗干净的 (处以责任人罚款 50元)20、对井下牌板随意丢弃至老空区未回收的(处以责任 人罚款 200元,并照价赔偿)21、未对井下电话箱等物件进行防护破坏的(处以责任 人罚款 200元,并照价赔偿)二、采掘专业(一)A类不安全行为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作业规程最大空顶距一倍及 以上的(处罚当班司机 200 元;班长 500 元;跟班副队长 1000 元、连带责任安全员 500 元、综掘队队长 2000 元。若导

11、致 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人为裁短锚索钢绞线进行顶板支护的(处罚当班支 护工 500 元。班长1000 元;跟班副队长 2000 元。连带责任 安全员 1000元、综掘队队长5000元。若导致事故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3、掘进工作面随意变更支护设计强度,锚杆、锚索间排距超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当班支护工 500 元。班长 1000 元;跟班副队长 2000 元、。连带责任安全员 1000 元、综掘 队队长 5000元。若导致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违章进入采空区者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500 元,跟 班副队长 1000 元、若导致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施工措施的(处

12、以责任 人罚款 500 元,及组织者 2000 元。若导致事故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6、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强行作业的(处 以责任人罚款 500 元,及组织者 2000 元。若导致事故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7、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堵塞严重而继续生产的(处以 责任人罚款 500元,跟班队长 1000元,队长2000元)8、采煤工作面两端头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 强制放顶的(处罚队长 2000元)9、未经集团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擅 自形成二切眼、刀把面、废巷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2000元)10、综采工作面从铺网开始到构筑密闭期间,时间超过 60天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2000

13、元)(二)B类不安全行为1、使用支护锚杆、支护锚索进行吊装作业的(处以责 任人罚款 300元)2、综掘机带电作业时,擅自进入截割头前方和铲板附 近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元)3、井下掘进工作面掘进前,未将金属锚杆、托盘、钢 带等未进行清理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 元)4、设备回撤、锚杆(锚索)打压、涨拉 5 米范围内存在 其他作业人员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元)5、掘进机、采煤机作业范围内,开机后有人活动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元)6、用采煤机或者液压支架牵拉、顶推、托吊设备、物 件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元)7、支架下方有人时移架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300 元)(二)C类不安全行为

14、1、锚杆、锚索的预紧力和锚杆的扭矩达不到设计要求, 又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处当班支护工 200 元、班组长 300 元、跟班副队长 500 元)2、掘进巷道打注锚杆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处当 班支护工 200 元、班组长 300 元、跟班副队长 500 元)3、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责任 的(处当班班组长 300 元、跟班副队长 500 元)4、综采工作面割煤过程中从煤壁侧进入工作面的(处 当班班组长 300 元、跟班副队长 500 元)5、支架工拉架,未进行安全确认操作的(处以责任人 罚款 100元)6、采煤机检修时,支架前探梁未伸出的(处以责任人 罚款 200元)7、钻

15、机支护人员站在运行的皮带架上的(处以责任人 罚款 200元)8、锚杆(索)支护时未按规程要求使用锚固剂的(处 以责任人罚款 200元)9、未使用临时支护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200元)10、单体液压支柱支设时,相邻支柱间未设防倒装置者 (处当班以责任人罚款 100 元,跟班队长200 元,导致事故 追究责任)11、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架支架初撑力不达标,不能 有效支撑顶板的(处当班支架工 200 元,跟班队长 500 元)12、煤壁伞岩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 元,跟班队长 200 元。)13、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作业的(处以责任 人罚款100元,跟班队长 200元)14、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者的(处以责任人 罚款 100 元,跟班队长 200 元。)15、采掘工作面支护前未进行敲帮问顶者(处当班班长 罚款 100 元,跟班队长 200 元。)16、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的(处当班以责任人罚款 100 元,跟班队长 200元。)17、工作面任意割顶、割底者的(处以责任人罚款 100 元,跟班队长 200元。)18、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 时永久支护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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