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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试过程中电气热工保护联锁退出恢复运行管理制度一、机组在分系统调试和整套试运过程中,电气、热工设计中所配置的各种保护、联锁均应投入运行。如因设计不当、设备质量不良、设备不配套、装置校验调整未达到应有的技术状态或临时检修消缺等各方面原因而无法投运需退出时,应执行本制度。二、对于一般性的保护或联锁需退出运行时由提出人(一般为调试人员)填写“一般性电气、热工保护、联锁退出/恢复运行审批单”(见附件29),试运组长/当值值长批准后执行,其审批程序如下:调试人员填写“电气、热工保护、联锁退出运行审批单” 分系统调试由试运组长审批/整套试运由当值值长审批专业组组长布置调试人员执行。将执行后的审批单复印数份
2、发送有关单位,原件由调试单位保存。三、对于重要的保护、联锁的退出及投入,应执行附表,按第三第六条办理,填写“重要电气、热工保护、联锁退出/恢复运行审批单”(见附件30)中的“保护或联锁退出原因”一栏时应详细说明。四、在填写“电气、热工保护、联锁退出/恢复运行审批单”的“退出运行后的补救与预防措施”一栏时应写明该保护或联锁退出运行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与应采取的补救和预防措施及运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五、在批准某一设备或系统的电气、热工保护或联锁暂时退出运行的同时,应根据该保护或联锁不能投入运行的原因及时发联系单给业主、电力设计院或施工单位,要求尽快加以解决。六、在该保护或联锁不能投运的原因消除后,专业组组长应指示有关的调试或施工人员将该保护或联锁重新投运,并通知有关单位。七、任何人不得在未办理“电气、热工保护、联锁退出/恢复运行审批单”批准手续之前退出任何电气、热工保护、联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