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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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 定有哪些?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 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 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4

2、、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 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衣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 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 务。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

3、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Uyo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 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 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 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 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 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4、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 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 993 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 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 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 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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