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自考助学平台练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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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章答案解析)一、简答题1.经济法的经济性表现在哪些方面?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具体表现:(1)经济法直接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16-17页)2.简述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1)双重性:即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第一位)他法责任:经济法

2、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不属于经济法责任。调控机关或者规制主体本身的责任一般不直接作出规定,而往往是通过对调控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调制主体本身承担道义上、政治上的责任。(2)非单一性: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多种责任的竞合。(97-98页)3.简述经济法上的可诉性。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但在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

3、,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扩大宏观调控抽象行为的审查,解决经济法可诉性的途径。(122-123页)二、论述题。1. 经济法的现代性。(1)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2)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

4、,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3)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19-23页)2. 试述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1)权利:调制受体依法享有的法律赋予

5、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对于调制受体的“经济自由权”一般不加以限定,若要限制必须依法作出。调制主体对于非强制性调制有权选择合作或者不合作,遵从或不遵从。对于非法调制行为享有拒绝权。“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它又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主体的对策权两类。(2)义务:调制受体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是接受调制的义务,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遵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制。二是依法竞争的义务。做广义动态理解。不能采取不正当获取竞争优势,行业协

6、会也要依法维护公平竞争。(91-93页)(67章答案解析)一、简答题1.简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132-134页)2.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经济总量平衡是指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是经济运行保持协调状态的前提条件。经济结构是指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和重要原则。(2)

7、政府调控法定原则。由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涉及经营者和公民财产利益,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政府调控是建立在市场机制调节的基础上。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不能随心所欲。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调节以间接为主。(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的着眼点是如何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而不是具体的某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

8、济利益的提高。(137-139页)3.简述我国预算体系组成。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一共分为五级。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166页)二、论述题。1. 论宏观调控权的配置。(1)纵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不享有。因为尽管宏观调控同微观市场主体活动紧密相关,但它是一种中央级次的公共物品,只能由中央提供。如果分配给地方政府,很可能各自政,为本地方利益考虑,忽视整体利益。(2)横向配置:即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一般说来,国务院拥有宏

9、观调控权。与此同时,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司法机关没有宏观调控权,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授权立法问题。(143-145页)2. 预算监督。预算的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1)立法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权:组织调查权和询问和质询权。组织调查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

10、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询问和质询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2)政府机构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监督。(174页)三、案例分析题。1.2008年3月某政府机关意欲采购一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办公电脑设备,价值200万元。某电脑公司得知此事后,就找到该政府机关负责人员,希望购买自己公司生产的

11、电脑,并允诺给与优惠价格,并给该人员免费提供一台笔记本电脑使用。于是该政府机关采取单一来源方式与该电脑公司签订电脑办公设备采购合同。请问该政府机关有哪些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应该承担怎样责任?违法之处:应该集中采购而没有集中采购。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应该报政府备案。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据不改正,停止按预算像其支付预算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人员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810章答案部分)一、简答题1.简述税收的特征。(1)国家主体性。国家是税收的主体,征税权只属于国家并由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实现。(2)公共目的

12、性。征税的目的是为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时提供财政来源。(3)政权依托性。税收依据国家政治权力,而不是依据财产权或者所有者权力。(4)单方强制性。税收并不取决于纳税主体的主观意愿或征纳双方意思,而取决于纳税主体的意愿和认识。(5)无偿征收性。在征税代价方面,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国家既不需要事先支付对价,也不需要事后向各个纳税人作直接、具体的偿还。(6)标准确定性。在收标准方面,是相对明确的、稳定的,并体现在税法的课税要素的规定之中。(195-196页)2.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1)禁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2)对商业银行贷款期限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

13、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3)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5)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48-249页)3.我国对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1)经常项目可兑换。经常项目下的各类交易,在向银行购汇和从银行外汇账户上支付不受限制。(2)银行结汇制是指我国对经常性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即境内机构对于其经常项下收入的外汇收入,除有特殊规定外,必须按规定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制度。(3)出口收汇和

14、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275页)二、论述题。1. 试述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是税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1)实体法要素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征税主体是国家,具体是税务机关和海关。财政部曾经负责农业税征收。纳税主体,简称为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法人组织体。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或者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和标的。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率是应纳

15、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与比率。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2)程序法要素纳税时间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的时间。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一般是采用属地原则,根据各个税种征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199-202页)2. 试述税收保全制度。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税收保全的措施:为了实现税收保全目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依次递进措施。(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通知冻结等额存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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