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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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甲方(采购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乙方(中标人):广州广汽商贸长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双方就车 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项目签署的“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车辆维修及保 养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双方就该合同未尽事宜,经共同协商, 达成补充协议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维修服务范围和金额甲方所有公务汽车、考试车等维修和保养服务,合同金额为50000. OO元。二、维修服务项目车辆的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总成修理、车辆小修和车辆专项修理,二十四 小时拖车服务和其他有

2、关的车辆维修服务项目。三、合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如项目实际结算总金额达到合同金额,本项目合同 即终止;以先到为准。四、维修费用乙方保证以维修项目工时费折扣和维修材料管理费率为甲方提供公务车维 修服务。(一)维修费总金额=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材料费(二)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X巡(三)维修材料费=厂家指导价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以“附件3.广州市公务车维修项目工时费明细表” 为准。当维修工时费标准表中没有相应标准的车型时,结算时按相近的车型计算。 维修工时费标准表中未涉及的工时费标准由乙方先按市场价报,经甲方审批同意 后实施。五、服务要求(一)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3、、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及广州市机 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义务委托于任何第三方。(三)乙方不得以其服务的甲方直属车辆管理单位车辆数量为由,拒绝服务 或降低服务质量,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提供维修服务,并保证维修 质量。(FI)乙方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 须由甲方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认可,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确保 甲方对维修项目内容及细节的知情权。(五)乙方严格按照

4、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维修项目3天内完成。(六)乙方必须先对托修车辆进行初步诊断,确定维修项目,并充分征求甲 方的意见;乙方制作报价单后,应详细向甲方说明维修的项目、作业的内容、配 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等;报价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 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方能增加 费用开始施工,并同时要追加报价单。(七)乙方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以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甲方明确 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同时旧件应交库房保存并明确标注信息,由甲方统 一组织回收。(八)乙方须为甲方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电话、联系 人、车牌号、维修资

5、料等),合同结束须把维修档案交会甲方,以便今后联系、 调查和服务。(九)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新配件质保期为6个月、替代件或旧件质保期 为3个月),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 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 风险由乙方全部负责。(十)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十一)乙方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必须向甲方公开,在 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主要维修项目工时收费标准、质量保 证规定、监督投诉电话等。(十二)乙方维修车辆更换下来的旧配件,须对应车牌标注信息,并有序摆 放,妥善保管,填写从化区公

6、安局车辆定额维修及旧配件回收报备表,完整 填写车辆号牌、车辆所属单位、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进厂时间、车辆完工 时间、修车企业名称、维修项目摘要、工时费、材料费、合计金额、更换旧配件 名称及数量等内容,交托修单位签名盖章确认。因乙方造成旧件遗失的,由乙方 照价赔偿;甲方定期组织由具备回收资质的回收公司对旧配件进行回收。(十三)乙方配备一人以上具备新能源车维修资质,提供绿色通道,优先服 务甲方托修车辆,专线客服电话二十四小时为甲方服务,专人对接保险公司业务; 乙方没有具备新能源车维修资质的,不得维修甲方新能源汽车,已维修的,甲方 不予结账。六、质量保证(一)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

7、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二)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 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 好。经甲方同意,可以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乙方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 则不得使用旧件。(三)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O 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 20号)的标准且适当延长标准: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 行驶3000公里或者

8、3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四)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 行。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 的车辆不准出厂。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 进行无偿返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五)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 维修情况。如超5%的,甲方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如连续累计3次返修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六)对于发生甲方认为经维修的车辆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情形

9、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调解。遇有纠纷情况复杂、难 以定论时,及时报请上级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调解。根据调解结果确定双方应 负的责任和应承担的经济损失。七、结算方式一)根据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合同按实际发生的金额以公务卡或对公转账 的方式据实结算;在合同有效期1年内,如支付金额累计达合同总价,合同将自 动终止。(二)乙方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上月车辆维修资料及真实、合法 的正式发票,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财政集中支付手 续,结算上月的维修费用。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甲方在规定的付款时间 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后(不含政府财

10、政支付部门审核 的时间),即视为甲方已按期支付。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真实、不合法给甲方造 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八、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1 .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甲方优先服务;2 .对已完工车辆,如有投诉维修质量问题,经核实,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 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3 .有权要求乙方配合甲方的日常管理,若甲方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新的服 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出台,乙方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如乙方不予配合,有权单方面 终止合同。4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乙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3次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5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

11、方的服务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经核实乙方有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理:第一次,暂停乙 方维修服务资格三个月;第二次,暂停乙方维修服务资格六个月;第三次,甲方 单方面终止合同。(二)甲方义务1 .接受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2 .协助督促甲方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按时办理支付手续。3 .协调甲方与乙方的关系,及时处理双方发生的矛盾。()乙方权利1 .有权要求甲方出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车辆维修申请表。2 .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算车辆维修费用。3 .有权拒绝甲方或个人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4 .有权对甲方的投诉提出申辩。(四)乙方义

12、务1 .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有关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制度,遵守乙方内控管理 制度。2 .优先为甲方送修的车辆提供维修服务。3 .不得将托修车辆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4 .必须按维修标准和要求按时完成维修工作。5 .必须保证托修车辆的安全。6 .必须由具有合格资格的维修技术人员操作,保持车辆各种配件的完整性和 卫生清洁,保证维修质量。7 .必须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达到原厂配件标准要求的配件, 并向甲方明确该新件是原厂配件还是副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未经甲方同意随 意更换汽车配件。8.必须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广州市财政局、甲方、维修 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合同

13、结束时,将车辆维修档案(含电子 档案和纸质档案)交给甲方,方便甲方后续车辆维修管理。九、违约责任(一)送修的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车辆账面净额(以甲方财务账面数据为准)的车辆损失 费。(二)乙方应承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送 修事故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支付相当于车损额20%的车辆贬值损失。(三)乙方所修的车辆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 乙方按期无偿返工(维修时限:维修项目3天内完成),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 返修期间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四)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出现下列情形

14、的,甲方向乙方每发出整改通知 书,乙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乙方维修 服务资格或者单方面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1、未按投标承诺执行工时费折扣的;2、工时费价格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双重标准的;3、维修材料高于厂家公开批发价的;4、未按规定执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的;5、经核实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6、经核实乙方未认真遵守服务承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维修质量及服务 提出的投诉有效的;7、违反廉政承诺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的;8、未按要求配合甲方监管的;9、其他违约情形。(五)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办

15、理支付维修费手续,甲方无正当 理由每逾期1天,乙方可向甲方加收拖欠维修费3%。的违约金。但由于财政资金 拨款不到位或因乙方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到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 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乙方拒绝提供维修服务的理由。(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向另一方支 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十、不可抗力(一)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或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原 因,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寻求以合理的方式履行本 合同。如不可抗力无法消除,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 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 日期以最后一个签字盖章日为准。十二、争议及解决(一)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 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发生的包括而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 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查询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二)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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