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的自首认定问题论文:交通肇事后的自首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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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发表专家一中国学木论文网交通肇事后的自首认定问题论文:交通肇事后的自首认定问题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高速推进,我国的交通秩序 正经受着严峻考验。尽管现代交通设施不断完善,道路行驶 质量大幅度提高,但是如潮涌般的机动车仍使现代马路异常 拥挤,道路交通事故更是频发。据我国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 示,仅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3万余起,造成近 6. 8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 9. 1亿元。1 发生交通肇 事犯罪后,肇事者的表现不尽相同: 有人选择逃避法律责任, 置伤者于不顾,也有选择积极承担责任,救治伤员,保护现 场或者是仅在现场等候,既不报案,也不抢救伤员。如何认 定上述行为,在实践

2、中还存在较大争议。2009年8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 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主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赞成者认为,借此应将 全国的认定标准统一起来,即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 现场一律不认定为自首。而对于行为人忙于抢救伤员或者等 候公安民警,应该肯定其主动性,借鉴民法中的默示理论, 从而设立刑法的默示投案制度,对行为人予以宽大处理。2 然而反对者辩驳,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犯罪人向有关机

3、关 报案,并听候处理的行为虽然是在履行城市交通规则规 定的义务,但是仍应视为自首。理由是,在交通肇事等事故 案件中,城市交通规划等行政法规和刑法中自首的规定有所 交叉或者说某种程度的重合,在法律适用上,由法律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根本法优于基本法,基本法优于行政法规, 是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原则。3那么,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甚或对被害人 进行施救的行为是不是自首?如果认定为自首,这种认定又 是否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一、我国的自首制度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是国家承办与 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事裁量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有重 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自首制度不仅有利于争取绝大多数的

4、犯罪分子,鼓励其悔过自新,减轻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工作的 困难,及时对犯罪案件进行处理,更进一步讲,有利于国家 和社会及时对犯罪作出反应并预防犯罪的发生。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 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文讨论的便是第一种情况,即一般自首。一般自 首要求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基本要件:1.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5、的解释,自动投案可以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 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 前投案。该解释着重强调了两点,一是投案的时间。即投案 必须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之前或者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是 犯罪人未被发现之前。如因受盘问而后始告知其犯罪,因非 自动,要不得受自首之减轻4;二是投案的主动性。即基 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而投案,不管是真心悔过还是迫不得 已,动机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同时,在实践中,没有硬性规定投案的方式,也没有规 定行为人必须亲自投案。投案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 是口头投案。口头投案,行为人必须向他人说明自己的身份, 明确委托他人向有关机关报告。也就是说,借助他人报告和 以书面报告时,需要明确犯人是谁。以搜查机关不能确知自 首者是谁的方法进行报告的,很难说是自首。5但是,至以电话报案虽得以自首论,但须视其于电话报案后,是否随 即投案,及报案时警察机关是否先知其犯罪事实而定,并非 已经电话报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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