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房屋的出卖方违约后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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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的由卖方违约后的救济买卖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 人没有告知买受人的,或者出卖人将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的, 买受人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 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赔偿损失。概念解读买卖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 人没有告知买受人的,或者出卖人将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的, 买受人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 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利息、赔偿损失。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 房款及利息、赔

2、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 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 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人。参考案例2010年3月,原告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甲购买乙位 于市中心的房屋一套。2010年4月,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甲先后支付房价款 205万元,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 过户手续。2010年5月份,乙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进行了贷款,后 乙借款到期无力偿还,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知道后,遂向 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 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 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没有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原告甲没有取得 房屋的所有权。银行的抵押权有效并优先于原告基于买卖合同产 生的债权,原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 持。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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