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金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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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似乎:辽金法制概况辽金两代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既保留本民族传统习惯, 又受到汉族法律文化的影响。在仿效唐宋法制的基础上,它们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辽代立法概况契丹人源自辽河流域,“渔猎以食,车马为家”,没有成文法律,沿用民族习惯法。 辽太祖执政之初,仍然适用习惯法,对一般犯罪“量轻重决之”,对重大案件则“权宜立法”。随着辽政权的不断扩张,渐受宋朝法制影响,开始采用“以国制治契丹,以汉 制待汉人” 的分治原则。在加速汉化的进程中,辽代不断扩大汉法的适用范围。圣宗 即位后,着手改革辽法,组织大臣翻译南京(今北京)所进唐宋律文,作为法律改革的 基础。这次改革的重点

2、,是解决契丹人与汉人发生冲突而适用法律轻重不均的问题。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 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大康以后,又对新律续补过两次,分别增加36条和67条。至大安五年(1089年), 道宗以新律繁杂,“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 ,下令恢 复行用重熙条制。(二)金代立

3、法概况金代建立之初,主要沿用本民族习惯法。“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即使皇帝违法或违誓,也要承担罪责,甚至被杖打。直至太宗即位,仍继续“依本朝旧制”。自灭掉辽政权,进入黄河流域后,开始依照辽、宋法律进行治理,出现了多元法制并存的 局面。熙宗皇统年间,以“本朝旧制”为基础,“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制定并颁行了金代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海陵王正隆以后,法制逐渐完备,以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世宗大定十 九年(1179年),设专门机构,由大理卿主持校定皇统以来法令律条。大定二十二年,颁布大定重修制条12卷1190条章宗时,正值金国极盛时期,立法进入高潮。明昌元年(1190年),以制

4、、律混淆,仿宋制设详定所,审定律、令。明昌五年,兼采历代律、令,并取宋刑统疏文进行 注释,编成明昌律义,但未颁行。泰和元年(1201年),在明昌律义的基础上,经过七年的大规模修律活动,编 成以唐律疏议篇目为蓝本的泰和律义12篇30卷563条和新定律令敕条格式 53卷,后者包括律令 20卷、新定敕条3卷、六部格式30卷。这是金代最大一次 立法活动,其泰和律义对元朝立法影响巨大。二、法律特点(一)维护奴隶制残余辽代建国前,契丹已有不成文的“籍没之法”,“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据辽史国 语解的解释,瓦里即宫帐部落所设官府奴婢服役场所,“凡宗室、外戚、大臣犯罪者,家属没入于此”。辽政权建立后,继续推行

5、宫帐制度,各宫帐共设瓦里74个,“内族、外戚及世官之家犯罪者,皆没入瓦里”。这些因罪籍没的契丹奴隶被编入瓦里,或成为 皇室宫帐的著帐户,由著帐郎君院、著帐局或著帐户司掌管,或被皇室赐给臣下做奴隶。在宫帐制之外,辽代还推行头下制,即将汉族居住区的俘掠人口驱赶至契丹故地, 建立州县寨堡,集中驱使奴役,变为头下军州的奴隶。根据辽代法律,奴隶主对奴隶拥 有生杀与夺之权。直到圣宗统和二十四年(1006年),才下诏规定:“若奴婢犯罪至死, 听送有司,其主不得擅杀。”这一诏令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制止各级贵族以私刑处决奴婢。 但是,如果奴婢逃犯盗其主物,仍可黥刺其臂颈,而且对于主人的一般犯罪,奴隶不准 告发。金政

6、权建立后,也保留大量奴隶制残余。如女真部落平民负债,可卖妻子为奴;无 法生存,可依附贵族为奴;因犯罪无力自赎,也可为奴。在对辽及北宋的战争中,金代 曾将华北及中原大批民众强掠至女真故地,或俘没入占领军中,役使为本族奴隶。金代法律明确维护奴隶制残余,如对死罪重囚,即籍没其家人为奴婢。熙宗以后,开始仿效 唐宋法律改革旧制,但仍允许主人对奴婢使用决杖私刑,只是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按当时规定,“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不得滥施责罚,否则“亦论以违制”。(二)沿用残酷刑罚辽金兼采唐宋刑罚制度,但仍保留本部族的一些习惯法,并常常法外施刑,故其刑罚非常残酷野蛮。辽代刑罚有死、流、徒、杖四种。死刑为绞、斩、凌

7、迟三等,其家属财产籍没入官。流刑依轻重分为“置之边域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三等。徒刑分 为终身、五年、一年半三等,分别附加决杖五百、四百、三百,并有黥刺之法。杖刑自 五十至三百,以皮制沙袋击打。至于法外酷刑,还有木剑、木棒、铁骨朵、投高崖、五 车、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等等。金初以习惯法为主,刑罚较为混乱,“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 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辩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至章宗时制定泰和律义,才仿效唐律建立五刑制度, 但其中徒刑改为七等,新增四年与五年两等,并分别

8、附加决杖 六十至一百。同时,还保留劓、刵、击脑、黥刺等法外酷刑。(三)实行民族压迫辽金统治期间,推行民族分治政策,法律制度体现民族歧视压迫特色,对本民族和异族人适用不同的法律,实行同罪不同罚的原则。如契丹人与汉人发生争执,相互殴斗, 重治汉人,轻罚契丹人;汉人被契丹人殴死,仅“以牛马偿之,弗诛也”;反之,汉人殴杀契丹人,“汉人则斩之,仍以亲属为奴婢”。辽圣宗以后,开始纠正“贵贱异法,同 罪异论”现象,要求“一等科之”,但汉人与契丹人地位仍不平等。金代法律规定,女真人“杀人偿牛马三十”,“盗贼征偿三倍”;而汉人则要受到死刑等严厉处罚。三、司法制度(一)辽代司法体制契丹部落很早就设有世袭决狱官,由

9、军事首领夷离堇兼理司法。契丹国建立后,于太祖神册五年(920年)置夷离毕院,以夷离毕为北面官,“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专掌契丹等北方少数民族行政与司法事务。辽太宗以后,又仿效唐宋制度,置 大理寺、御史台等南面官,“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调、车马之事”,专掌汉族地区行政与 司法事务。因此,其行政及司法制度都分为两个系统。辽圣宗时期,开始任用汉人执掌司法,试图缩小契丹与汉人司法制度的差异,消除民族隔阂(二)金代司法体制金初没有专门司法机构,各级军政长官兼理司法。熙宗改革后,司法制度大多仿效 汉制,但又具有民族特色。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机构,其官员分别由女 真人、汉人、契丹人担任,并设译史充当翻译,以解决断案中语言不通的问题。地方仍 沿袭宋制,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各路设提刑司,作为中央的司法派出机构,执掌司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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