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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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8: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那么一、总体要求一本方法所称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根底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局部转移给投资者,根底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根底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局部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该交易构造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二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

2、暴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储藏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储藏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三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当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效劳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

3、提资本。四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根底资产的资本要求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根底资产的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根底资产资本要求的,可以不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对局部证券化根底资产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如该局部资产所占比重超过50%,那么应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那么应使用资产证券化权重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根底

4、资产的资本要求的,如果证券化根底资产没有相应的内部评级,发起机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权重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投资机构必须使用评级根底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五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金额按照如下规定确定:1表内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为扣除专门针对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计提的准备以及未实现的收益和损失后的账面价值;2表外资产风险暴露金额为其表外名义本金,其中非信用类衍生产品按照交易产生的违约风险暴露,即信用违约风险暴露作为其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金额。方法断标准六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该信用支持已经反映到外部评级中的,该银行不得使用外部评级而应当按照本方法关

5、于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有关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1.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或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七同一商业银行在同一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具有重叠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应当对重叠局部的监管资本要求进展比拟,只需按照最高值计提一次监管资本。八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方法要求扣减销售利得和增信拆息债券之后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计提的资本,以根底资产证券化之前的监管资本要求为上限。九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只可采用权重法计算监管资本要求,且风险权重为1250%: 1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全面了解其表内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及根底资产的风险特征。2商业银行应当能够及时获取根底资产的

6、相关信息,包括资产类别、借款人资信状况、各类逾期资产占比、违约率、提前还款率、根底资产抵质押品类别及其权属状况、平均抵质押率以及行业和地域分散情况等。3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可能对其所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构造特征,包括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与交易有关的违约定义、各种触发机制和资产支持证券偿付安排等。二、信用风险转移与监管资本计量一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证券化根底资产:1与被转让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2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发起机构证明对被

7、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保存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形: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因根底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情况除外发起机构有义务承当被转让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3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当偿付义务和责任。4在信托合同和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以下条款: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

8、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在根底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承当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5清仓回购符合一六所规定的条件。在符合上述1至5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为所持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在上述1至5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二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量证券化根底资产监管资本时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符合本方法附件5的相关要求。2

9、合格抵质押品仅限于本方法附件5所规定的合格金融抵质押品。由特定目的信托所抵押的合格抵质押品可以被视为合格抵质押品。3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仅限于本方法附件5六所列示的第一项、第二项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产品。本附件不将特定目的信托视为合格保证人。4发起机构必须将根底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5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合同文件不得包含限制信用风险转移数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在信用损失事件发生或者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时候,限制信用保护或信用风险转移程度。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在资

10、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发起机构的信用保护本钱。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在资产证券化交易开场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承当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6资产证券化交易必须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相关合同在所有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行效力。7清仓回购符合二六所规定的条件。在符合上述1至7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为所持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在上述1至7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在计量证券化根底资产监管资本时均不得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三对于符合二二规定条件的合

11、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在计量证券化根底资产监管资本时,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1根底资产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按照本方法附件5关于内部评级法的相关规定,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2根底资产不采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按照本方法权重法下的相关规定,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四当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根底资产存在期限错配时,发起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监管资本要求:如果资产池中的资产具有不同的期限,应当将最长的期限作为整个资产池的期限。五对于其他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方法附件5的有关规定,对期

12、限错配情形进展处理。六资产证券化交易合同中含有清仓回购条款的,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可以不为清仓回购安排计提资本:1发起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进展清仓回购,清仓回购的行使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强制性的。2清仓回购安排不会免除信用增级机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理应承当的损失,也不会被用来提供信用增级。3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根底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资产池或者资产支持证券初始金额的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展清仓回购。4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参考资产的价值降至初始金额的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展清仓回购。在上述1至4项条件中任何一

13、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而且不能在监管资本中计入销售利得。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在计量证券化根底资产监管资本时不得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如果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包含赎回权,而且该赎回权在特定时间终止证券化交易及其所购置的信用保护,发起机构应当按照二四的规定计算该证券化交易的资本要求。七商业银行以超过合同义务的方式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隐性支持的,应当按照根底资产证券化之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而且应当公开披露所提供的隐性支持及其对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支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以

14、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从资产池赎回局部资产,或赎回资产池XX用质量下降的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因根底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情况除外。2以打折的方式向资产池再次注入资产。3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一损失责任。4所行使的清仓回购被认定为用作提供信用增级。三、资产证券化权重法一以经商业银行评估的合格评级机构的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依据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按照表1和表2所示的对应关系确定。表1:长期信用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长期信用评级AAA到AA-A+到A-BBB+到BBB-BB+到BB-B+及B+以下或者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20501003501250%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401002256501250%注:长期评级在BB+含BB+到BB-含BB-之间的,发起机构不适用表中的350%或650%风险权重,而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表2:短期信用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短期信用评级A-1/P-1A-2/P-2A-3/P-3其他评级或者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20501001250%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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