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00433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98092329 上传时间:2022-11-29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品房买卖合同00433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00433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00433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00433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00433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0043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00433(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编号:GF-20150171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江 苏省 建设厅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4、【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6、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2、。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宿迁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宿迁市发展大道2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4205022100433 企业资质证书号:苏房开2015E40043 法定代表人: 李旭钢 邮政编码:223800 买受人: 周 旋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 321323198811294923 地址: 江苏省泗阳县爱园镇洪园村5组4号 邮政编码: 223700 联系电话: 137718709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3、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泗阳县洋河路香缇花园,编号为00339736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宿市国用(2015)第0902201046。该地块土地面积为3728。34m2,规划用途为 商住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14年元月18日至2084年元月18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香缇花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宿市规划(2014)343号,施工许可证号为420500200503040201。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局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宿迁房预字(2015)11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单位。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属构架结构,屋高为3米,建筑层数地上17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110.8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93。2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7。6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建筑

5、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468000。00 元)每平方米4200。6 元,总金额 千 百肆 拾陆万捌 千 佰拾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高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

6、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银行按揭3、公积金贷款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

7、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述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 3 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改造,自全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

8、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16年7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壹 种条件,并符合本事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政府行为影响;3、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4、

9、其他非(甲方)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如下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

10、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反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房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

11、银行活期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逾期30天以上的视为交付,并由买受人承担空房管理费,空房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管理标准减半收取。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

12、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以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1、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达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或者超出住宅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由出卖人承担延期阶段的物业管理费。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 日内

13、,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因买受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例外):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

14、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顶面及屋面空间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按层及轴线划分,归所购买业主所有;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场人;第十七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买受人在作用期间有仅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创业/孵化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