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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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司法解释(一)来源:作者:日期:09-06-16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XX国劳 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 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 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L:(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 人单位因追索养*、医疗费

2、、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林申请仲裁的事项和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L1(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 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I限为由,作出 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 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 请求。叽、第

3、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皿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 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 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9苦凯mQKY地峻欢Y邮 瓠霍驻景-辍酸BBYI僵熨、ss 物叶若眼黑母笛符餐BKYtt凯喂点。sffl赛唯XS&SI3.KS、。雷Y

4、旨星着兽 wflRJtwttl宣WYsffi廿|瞄眼由通二二二二S歧是热QKY 雇热学BgKYtt现IfflX sssisssKel 萱旻置世智WYOY凯叔 窣WY骤星肾番、警演霍州翠村盘、 教S我最林ws林客辨2赋岬晕WYS-I-探Yg最职赛彝I曹靠QEYg最曜is-普国贺菖德旨WY星版、卷精携芝 mm符鬟宿、S 唉费最圣曲息旨WY物悬命芝着 窣WY星摩膏宿、苦符盟州着摘教wr G演着暮黑集着胃WY喂布.wsisu 扉脂暖射胃、S$KS、罢帮菖口函 匾着WY普、is i 星羊着,青恒.sesssT摘眼蓊案 鬣昼WY、m着加演喂早州置w度哽肖畚胃44 祓皆 馨雎,是,瞿隹蓊卷WYEg 帛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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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通 过XX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 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L1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追素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氤L1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虱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X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枷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 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M3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 0 0 1年3月2 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徐20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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