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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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机构代码证: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39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联系电话: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共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开福区、编号为长国用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亩,使用权起始日期为,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商业用地终止

2、日期为。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维一星城原山。该 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0003466 ,规划 用途为,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长沙市房屋产 权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为维一星城原山 项目中的第/幢/ 层/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住宅 ,属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1 (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

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及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Y / 元)/。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元)/。3 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 元)/。第五条预售款的监管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

4、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 管账户内。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元于 /支付。2 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支付。剩余房款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余款(大写) / 元向 /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二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 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 _7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5、 并按要求交 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 元,余款(大写) /元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 _!,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 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收到通知之日起_ 15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其他方 式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6、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买受人的购房定金。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买受人在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 退还已付款及利息。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15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其他方式 支付。逾期, 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 利息退还给 买受人。3 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o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

7、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九十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九十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 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该 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

8、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 差额确定。2. /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 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1.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

9、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 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 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 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二X 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但应当签订补充协议。2. 双方自行约定:以合同面积与产权面积之差乘以合同单价多退少

10、补作为双方最终的房 款结算,结算经双方确认后支付。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 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实际交付房屋层高低于约定层高在 3公分范围以内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实际交付房屋层高低于约定层高在 3公分范围以外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或选择退房。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1(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

11、设备标准;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 实予以延期: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市政配套的批准与施工延误的:为配合政府新法规、政策、规范的实施 而引起延误的;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验收滞后的;区级以上规划、文物、环 保、土管、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法规及政策之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项目开发建设期延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

12、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 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 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 逾期未超过 九十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

13、行。(2) 逾期超过 九十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三十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 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 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2方式处理:1) 出卖人按逾期每天/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 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及延期收房引起的一切责任。买受人办理

14、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可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 30日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 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一的延期交房的责任。2./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 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 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 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 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3)/。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收到之

15、日起 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 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已交付部分的住宅区内道路、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接(贯)通;2已交付部分的住宅区内有线电视、电话线、宽带、燃气等管线于房屋 交付之日起具备接通条件;3./。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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