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单位新员工入场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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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员工入场安全教育 第一节 为什么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一、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 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没有安全保障的企业,员工不能安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劳动生产率低,一旦出了安全事故企业将深陷泥潭无法翻身。例如,2008年8月26日,广西宜州市郊的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该厂用了半年的时间

2、恢复生产,经济损失巨大,而且公司的信誉受到了严重影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另外有一些事故可以导致一个企业直接倒闭关门。因此,安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才能企业安全生产做好铺垫。事故现场三、 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面对突发事件,员工才能临危不惧,应用学会的安全技能进行自我保护。2008年9月20日晚23时许发生在深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44人死亡,在这起事故里面大多数死亡人员都是不懂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不懂如何逃生,不懂如何自我保护而失去宝贵的生命的。因此,我们说对

3、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是我们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湖北某工地板房着火 火势猛烈第二节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一、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人们经过无数伤亡事故得出的血泪教训,是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过程中,与时俱进总结出来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已经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指导原则,所有企业都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首先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安全与生产相比,安全是重要的。因此,要先安全后生产,也就是说,在一切生产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优先考虑,它是处理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关系的原则和总的要求。“安全

4、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理性认识,这种理发认识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生命观。它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了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和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该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个层面,协调观,即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正常”既是基础,又是前提。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就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不保证,就谈不上有效运转。因此,应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5、。“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工作应当做在生产活动之前,并贯彻始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预防事故的发生,事先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采取措施以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必须在从事生产活动之前,充分认识、分析和评价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事先采取一切必要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以“安全第一”原则,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与生产的矛盾,保证生产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

6、严格地说,就是要控制转化的条件。二、 安全生产基本概念1、安全: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尤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民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随着对安全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入,人类对安全的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并从不同的角度给它下了各种定义。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2、本质安全:是指通过科学技术、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误操作

7、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3、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的导致事故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4、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5、事故:指人们在实现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6、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

8、度。7、安全管理: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8、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工作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9、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国家和企业的职责,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这是一,其次,企业的最优化目标是高产、低耗、优质、安全的统一,这是体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10、员工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内容 (1)负责认真学习和

9、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3)负责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4)负责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要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和报告;(5)负责正确操作, 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7)负责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10、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特征:权力性、强制性、规范性权力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强制性: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规范性:规范指社会模式、规则。是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概括、可预测性特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目的保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11、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明确了从业人员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履行的劳动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施行,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一部调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

12、、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

13、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择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

14、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5、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四、 事故管理1、事故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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