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98069735 上传时间:2023-09-06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2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 . . 附件:境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1境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境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与个人明文件; 4.境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融资的决议书(境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境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资的

2、书面说明);5.境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境居民个人应在其境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境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2.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华人民国居民或护照等合法明文件的个人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习惯性居住的以下三类个人(不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国合法明文件):(1)在境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

3、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企业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企业原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3.境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4.境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号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进行直接投资,在如实披露其境控制人信息并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后,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该境外企业不受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完成前不得发生返程投资规定的限制。5.员工股权

4、激励计划按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分支机构办理。1.2境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的,提供融资协议书(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说明书)、融资资金到账通知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3.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以外变更事项的,提供真实

5、性证明材料;4.原办理的境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局收回原件),并填写新的境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使用。2.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企业的,应在企业设立或控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后续融资与返程投资的合法主体。3.境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应在调回境之前

6、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4.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其他变更事项的,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期间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集中办理变更登记。授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分支机构办理。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企业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与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关于境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8.关于规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9.关于规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10.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1.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

8、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与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并购的,提供已生效的并购协议或文件; 5.中方投资者为境机构的,提供该境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境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与承

9、诺书,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承诺书;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与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2.外方投资者并购境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3.被并购境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时无法提供境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可不要求提供。但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

10、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4.特殊目的公司已办理登记的,其返程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为该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以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审核商务部批准文件。5.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应提供一年期有效的营业执照与批准证书。6.新设或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50的,不予办理登记。7.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公司的,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

11、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如果境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境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授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分支机构办理。1.4境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

12、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关于发布境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5.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境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3.银行出具的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4.完税证明文件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单;5.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境居民个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获得的收入调回境的,需向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存放。2.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账户资金结汇按照现行资产变现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授权

13、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分支机构办理。1.5境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权转让协议;3.境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1.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变更后不再直接或间

14、接被境居民个人持股或控制(境居民个人通过境机构持股或控制的除外),且境居民个人将其转股或清算所得的境外收入按规定调回境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2.境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需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变更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非境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境外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3.注销登记应当由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授权围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分支机构办理。1.6境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15、国务院令第532号)2.关于境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与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境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与个人明文件; 4.境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2005年11月1日以来,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将上述款项用于境再投资、转增资等);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财务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