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看国家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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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社会保障看法治国家建设摘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殊是改革开放的2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多方面的缘由,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进程仍很缓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主要以社会保障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为主题,试论述从社会保障看中国的法制建设。社会保障立法是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没有立法之完善,就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不行能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保障 发展 实施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保险逐步发展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为内容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

2、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特别广泛困难。包括国家、用人单位、职工、公民、社会保障各种承办机构、各种社会互助组织,以及社会保障中的其他受益人等等。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是从社会保险的立法起先的。20世纪50年头初,就产生了有其自身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规,也是建国后近50年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1978年以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须要,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1985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安排的建议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包括社

3、会保险、社会福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到80年头中期以后,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经验了三个重要的阶段。在模式的选择、过渡期方法与国际接轨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和胜利的阅历。第一阶段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记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四项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制度改革的确定和在国有企业中推行对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改革方法。至此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保险”起先转为“社会保险”。其次阶段是1991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确定,确定对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制度、模式及养老保险

4、体制与分工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对加速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指明白方向。第三阶段是199726号文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确定的出台。其确定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应遵循的原则、详细政策、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方法等。这一制度坚持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是多年来我国改革阅历的归纳和总结,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轮廓,它标记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为了加快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1999年1月国务院以法规的形式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两个条

5、例的颁布实施标记着社会保险已起先步入法制化的轨道,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10多年来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均衡企业负担供应了法律依据;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确保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创建了条件;为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供应了保证。随着养老、失业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和胜利的阅历。从法律体系来说,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尽快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科学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的须要。由于我国尚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遇到的问题较多,改革又缺乏阅历,

6、因此,社会保障法在满意社会须要方面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缺乏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严格界定的法律框架与制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法制建设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包括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所以在社会保险改革措施与体制建设方面,出现了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各行其是;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管理不规范;筹资手段软化;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立法上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从国际惯例看,“国家立法,强制执行”,是社会保障的本质特征,立法的滞

7、后使社会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由于没有法律,社会保险机构与企业及受保人之间的纠纷主要通过协商方法解决,或者借助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手段,这样就大大减弱了工作的力度。社会保障改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很多困难,只有通过加快立法才能解决。当然,由于每项政策都涉及浩大人口,因而社会政策的制定须要试点,摸索后才能规范,但无论如何,现在的确存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无法可依的状况,另外,社会政策缺项现象农村比城市更为严峻。2.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自1986年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有十五个年头,已审议并通过的数百部法律,没有一部属于特地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也极

8、少属于特地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规。现维系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的依据仅是一些试行方法、暂行规定、实施看法、制度和通知等行政性法规。各级政府、部委制定的有关社会保障规定、规范的层次低,进而干脆影响到完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3.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较弱,法律的强制作用不能很好发挥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健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健全。使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扼制和处理,同时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司法机制不完善,缺乏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使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及挤占、挪用养老金的行为得不到刚好惩处,保险基金

9、的运营处于严峻担心全状态。如一些有实力缴费企业,不参与养老保险,有的有意欠缴、拒缴养老保险和瞒报工资总额,这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对缴费基数弄需作假的单位责任人规定了详细惩处标准,即“加收0.2的滞纳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这对拒绝参保的拖欠的企业来说,仍旧缺少有效的约束力。只有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逐步建立起对法人代表履行缴费义务的法律约束机制,对提高收缴率有重大作用。4.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与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形成巨大的反差改革开放20多年尤其是近十年来,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迫切要求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因而国家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视程度在日益加强。

10、今年以来,党中心、国务院把社会保障工作当作一件重要大事来抓,并对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滞后,难以从法律上为社会保障工作撑起强有力的爱护伞。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主要是靠行政手段和政府行为来调整,不规范和随意性也就在所难免。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滞后和经济发展要求之间的巨大反差,在肯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导致国家花费大量资财来缓解因社会保障功能不健全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其一个重要结果则是各地在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程序、方式等方面,层次不一,渠道各异。且各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在管理上相互隔离,缺少可转换的依据,给全国养

11、老保险政策走向全面统一增加了难度。总的来看,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需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保障立法是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没有立法之完善,就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不行能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我们必需正视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实行有力措施,加大立法力度,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当进行。参考文献:1、王延中.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经济管理出版社.2、郭成伟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4、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5,1999年1月国务院以法规的形式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6,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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