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麻涌伟田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立项环境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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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麻涌伟田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 录前 言11总则51.1编制依据51.2评价区域功能区区划141.3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21.4评价标准231.5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301.6评价范围321.7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和保护目标331.8评价重点332项目概况和工程分析362.1项目概况362.2项目工程分析562.3污染源分析703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概况873.1自然环境概况873.2社会环境调查893.3豪峰电镀印染专业基地概况903.4专业基地总体规划方案及专项建设规划方案92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944.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944.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

2、评价974.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164.4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1195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1215.1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1215.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255.3地下水影响分析1255.4环境噪声影响评价1255.5固废环境影响分析1276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1286.1运营期的废水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1286.2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1296.3噪声治理措施可行性分析1326.4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1347清洁生产分析1367.1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要求1367.2清洁生产指标分析计算1387.3清洁生产评价结论及改进建议1398环境

3、风险评价1418.1风险评价的目的1418.2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1418.3环境风险识别1438.4源项分析1498.5风险事故影响简要分析1518.6环境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1538.7风险总结1619项目建设合理合法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1629.1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相符性分析1629.2规划相符性分析1659.3项目平面布局合理性分析1679.4与关于东莞市麻涌镇豪峰电镀、印染专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7371号)的相符性分析1679.5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1699.6小结16910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计划17010.1环境管理17010.2环境监测计划17110.3项目

4、设施“三同时”验收17111公众参与17311.1公众参与的目的17311.2公众参与的形式17311.3公众参与结果17311.4公众参与结论17512环境经济损益分析17712.1建设项目的经济、环境损失17712.2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17712.3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17812.4小结17813评价结论18013.1建设项目概况18013.2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18013.3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8113.4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18213.5综合结论183附件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确认书附件3:环评文件编制程序及时间表附件4:建设单位评分表附

5、件5:现状监测报告附件6:关于东莞市麻涌镇豪峰电镀、印染专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后评价的批复附件7:东莞市豪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书附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件9:豪峰环保专业基地电镀废水处理服务合同书1前 言东莞市麻涌伟田五金加工厂租用东莞市麻涌镇麻三村豪峰环保工业园A01栋第3层作为生产厂房。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建设项目厂房建筑面积1616.16m2。项目拟设1条半自动挂镀生产线,预计年加工五金配件1000万件和相框500万件,镀种包含铜、镍、铬、锡等,总电镀面积为46万m2。项目拟设员工人数40人,厂区内不设员工宿舍和食堂,每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工作制

6、生产,每班8个小时。本项目生产废水产生量为35t/d,按照基地电镀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分类排入相应的废水收集管网,进入基地电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经处理后60%(21m3/d)的废水回用于生产,40%(14m3/d)的废水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排入狮子洋。“环办函【2015】389号”中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出发、未按出发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环保验收申请。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项目历

7、年环评文件机现场勘察可知,项目存在“擅自实施重大变动”行为,包括擅自增加电镀生产线、喷油房等设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已对项目的环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违改(麻)【2015】38号)“我局责令其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停止使用所有生产设备,直至验收合格”,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违改(麻)【2015】38号)“我局决定拟对你单位处捌万元罚款”。建设单位已按要求接受处罚,按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违改(麻)【2015】38号)的要求交纳罚款,详见附件“罚款收据”。按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违改(麻)【2015】38号)的要求停止使用生产设备。因此,建设单位已按(环办函【

8、2015】389号)中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项目与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东莞市麻涌伟田五金加工厂委托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东莞市麻涌伟田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调查,收集了项目历史和基础环境资料;充分利用历史环境监测数据,并适当补充现状监测资料,对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等环境质量进行了调查与评价;预测了本项目对区域环境的影响,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

9、施;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评价单位依据“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的规定编制了本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过程中,评价单位重点对本项目生产工艺、排污、环保措施等进行了调查统计与分析,采用类比法及技术数据分析废水产生量,对排水入基地废水处理站,最终进入狮子洋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环境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分析了本项目与相关批复、政策和相关环保要求的相符性。通过相关评价工作的开展,评价单位认为在采取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切实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本项目enxiangm图1

10、 项目所在位置图2 项目位于基地的位置1 总则1.1 编制依据1.1.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10月1日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1、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2000年9月1日起施行);(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施行);(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0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3)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3日);(14)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13、的通知(2007年6月3日);(15)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文,1998年1月12日);(16)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2011年12月15日);(17)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011年10月17日);(18)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2011年10月10日);(1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2008年8月1日起实施);(20) 当前部分行业制

14、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国家发改委、中央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发改产业2004746号,2004年);(21)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节2010218号,2010年5月4日);(22)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2012年5月23日);(2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24)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001年12月17日实施);(2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2009年3月1日);(28)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2012年8月7日);(29)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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