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旧行政诉讼法对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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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版新版(2015年5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 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 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 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 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

2、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 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 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 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 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十条人民法院受 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 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 诉讼:(一)对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 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 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 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3、:(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 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 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 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 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 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 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 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 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

4、认为行政机关侵 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 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 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 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 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 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 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 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5、(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 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 会保险待遇的;(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 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 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卜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 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三)本辖

6、区内重大、(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复杂的案件。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 政案件。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 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 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

7、状的人 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 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 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人民法院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 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 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 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 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 以把自己管辖的

8、第一审行政 案件移父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 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 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 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 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 起诉讼。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

9、织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 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 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 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 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 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 被告。告。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 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

10、,其近 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 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 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 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 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 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

11、的组织所作的行 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 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 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 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 讼。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 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 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 同诉讼。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 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 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 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 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 在单位推荐的

12、人,以及经人民 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 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人, 人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 理人:(一)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二)人员;(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 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 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 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 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 当事人同意。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 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 有利害关系的,

13、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 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 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 依法提起上诉。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 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 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 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 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 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 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申材料,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的内容除外。第三十条证据有以

14、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 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 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 氾性文件。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

15、。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 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 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 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 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 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 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 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 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 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 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 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 充证据。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 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 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 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 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 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 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 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 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 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 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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