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制及其风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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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结构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制及其风险化解由于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的不断创新,建筑主体结构 形式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相对集中的常规钢筋混凝土结构向更广泛的方向发展不仅出现了 钢结构,还出现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等新型结构形式。因钢结构具有轻质高强的特点,现 广泛应用于大型厂房、场馆、超高层等领域。钢结构的广泛应用,随之也带来了不少涉及钢 结构工程的法律纠纷,因此也对研究和理解钢结构工程分包资质、限制和相关法律问题的规 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下一个钢结构工程的典型案例,就集中反映了钢结构工程分包的资 质、限制及其风险防范、化解等法律问题。、一起典型的钢结构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本案的

2、仲裁申请人系某大型文化旅游集团经西安市政府招商引资,在西安成立的子公 司。被申请人系国内大型央企某局某公司。2 0 15年申请人经招投标程序将西安某大型旅 游文化综合体项目发包给被申请人。该项目一期工程包括演艺剧场和剧场南北侧的服务配 套,其中演艺剧场为钢撑+双层钢网架结构。被申请人获得总承包资格后,遂将该钢结构分 包给了四家公司。2 0 17年,由于现场施工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火灾。2 0 18年在未竣工 的情形下,双方协商签订工程移交单将演艺剧场和部分配套设施移交申请人使用。移交后, 该工程经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及建设单位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但 在使用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演艺

3、剧场钢结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根据申请人自行 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钢结构网架节点和构件防火涂层均不符合国家规范。2 0 19年,申请人根据双方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申请。目前,根据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 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该工程正在进行司法鉴定。关于本案钢结构工程,双方争议的焦 点主要如下:一、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承担钢结构质量缺陷的修复、重做的责任和质量缺陷 导致的必要支出和损失。被申请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由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

4、持”主张被申请 人仅承担保修责任;二、申请人主张钢结构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主要原因之一系被申请 人违法分包、肢解发包。被申请人以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辩称钢结构工程依法属于可以分包的工程,不存在违法分 包事实;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承担钢结构防火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火灾损失。被申请人主 张申请人自行分包的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导致火灾,火灾后申请人委托案外人修复,应由申请 人自行承担责任;四、被申请人根据竣工验收合格抗辩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研究本案所涉及钢结构工程分包规制及其风险化解等相关法律问题就首先要搞清楚钢 结构工程的含义、钢结构工程分包及其

5、资质要求。二、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和钢筋工程的关系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指建筑的主要传力体系,包括梁、柱、剪力墙、楼板和屋面板。主 体结构位于地基与基础之上,是维持建筑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关键。根据使用材料, 可以将主体结构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其中,钢结构是由钢 制材料组成的结构,由型钢和钢板等制成的钢梁、钢柱、钢桁架等构件,各构件之间再采用 焊缝、螺栓或铆钉连接安装。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将建筑工程分为分部工程、子分部工 程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一般按工程的种类或主要部位将单位工程进行划分,如:地基与基 础、主体工程等;子分部工程是对分部工程种类的

6、进一步细化;分项工程一般是按照所使用 的施工方法、所使用的材料、结构构件规格等不同因素对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如在混凝土子 分部工程中分为模板分项、钢筋分项等。钢结构工程是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一项子分部工程,平行于混凝土子分部工程。混凝土 子分部工程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分项工程;钢结构子分部工程包括钢结构焊接、紧固 件连接、钢零部件加工等分项工程。因此,钢筋工程既不同于钢结构工程也不是钢结构子分 部工程的分项工程,而是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一项分项工程。钢筋工程主要是指钢筋混 凝土工程中的钢筋加工、制作和安装。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编号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 程的分部工程

7、、分项工程,主体结构划分如下:序号分部T程子分部T程分顶工程幄雜土结构装18式结构预应力T现挠结构YJ硼悴结构砖瞄体,混瓏七小激空心砌坟砌侔,石礴体, aa砌体填充搐砌体钢结构埠接-霜固件雀接钠雾部件加j 悯构件组装及画拼號.舉层钢第梅雲戦,舔层 及离层钢结构安裝揶簣结构我装.侦应力钢 索和膜结构、压取金慎梅前閤撿料離歿+防 yX_.-火涂斜徐裝送主体结构钢曹显註土 结构构杵现场拼覆构件姿装,钢低烬攥构杵 连摆钢管内锐陆11架*混凝土型钢濯醍土r*Sr f最钢焊接.紧阖件连捷 型钢构件姐装及顼拼装理 雜土 X/1跟钢与钢筋连揆+ 电粥农裝,模极亠混L -、铝台金结构铝合金烁接T墜1件逹接-铝合

8、金零部件加 X,铝合余构件织装铅令金构件预拼装,霜 合佥框果结构蚩裝+紀含金空间閹格拮构蚩装+ 鋁令金面板铝合命幣墙结枸安裝1防窗处蹲术結枸方木与原木结构.聡合本站梅、轻雌木站囱: 本錯构的防护三、钢结构工程分包的资质和限制根据住建部建市2 0 14J159号发布的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资 质类别规定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 其中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等。专业承包序列设为3 6个类别, 其中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等。可见钢结构工程所需的资质为 专业承包资质。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可知,建设工程施工总

9、承包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资质。再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建筑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资质要求即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承接钢 结构工程需要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根据前文所述,钢结构为主体结构的一种,那 么从理论上来说,钢结构只能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并且总承包人应当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 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双资质。如果根据这样的要求,现实中就需要同时具备较强 土建总承包和钢结构专业技术实力,才有资格承建钢结构工程。为防止承包人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

10、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 筑市场秩序,建筑法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 完成,不得分包。然而,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采用钢结构为主体结构的建筑越 来越多,但目前的建筑市场上,总承包企业多以常规的土建施工为主,钢结构和钢-混凝土 结构的自行施工技术和能力并没有优势。再加上行业细化分工日益增强,很多钢结构企业的 实力远远强于总承包单位。如果硬性规定钢结构主体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会大大提高 钢结构承包的准入门槛,造成行业寡头垄断,也不利于钢构创新型企业钻研钢构施工的技术 革新和专业精细化发展。正因为此,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

11、包违法行为认定 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钢结构工程可以分包。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出现土 建单位总承包后,将钢结构分包。由于建筑法1 9 9 7年通过,实施之初我国的建筑市 场仍然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因此主体结构自行完成的规定没有考虑例外的情形。后虽经 过几次修正,但都没有修改此项规定。将“主体结构自行完成”解释为“主体混凝土结构自 行完成,应该更符合立法本意。四、钢结构工程分包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钢结构属于主体结构的一种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钢结构 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 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12、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 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此本案中,承发包人协商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将演艺剧场和部分配套设施移交申 请人使用,即使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也应当对钢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 担民事责任。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一般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单位按设计的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 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和工艺等技术条件所确定的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设计使用 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即房屋建筑 在正常设计、正常材料、

13、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因此,设 计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根据住建部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以及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建筑结 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如下:表3亠建筑结拘的设计使用年限类别W设计使用年限d临时性建筑结构 彳紅;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k普通房黑和构筑物X/ap 标忌性建筑和特別亜要昭建筑结构100各类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不同的。每个特定工程根据自身的重要性程度、结构类 型、质量要求以及使用性能等个性特定不同,所确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也可能是不同的。建设 单位如有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的设计使用年限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4、。对于钢结构 主体质量发生缺陷,应当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 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根据本案的证据之一建筑设计总 说明,本案争议的建筑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二)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质量保修责任自负无法对发包人主张的钢结构质量缺陷的修复、重做的责任和损失赔偿形成有效抗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 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 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 条件下,建设工程

15、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 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 法第三条规定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 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 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年限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只承担保修责任。而本案中建 筑质量不合格的部分为属于主体结构的钢结构工程;去律规定建筑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为合理 使用年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 担”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 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 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由此,法律关于保修责任的规定与司法解 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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