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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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规定填补了中外合作办学事项增值税政策的空缺,解决了该事项的征管难题,为境外教育机构享受增值税免税红利提供了政策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境内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境外教育机构从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中取得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

2、是否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征管中不好把握,税企双方存在一定的争议,许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此一直持观望态度。42号公告的发布,为这一争议问题一锤定音。以青岛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例,青岛市从事学历教育的Q大学与美国A大学开展合作办学项目,因42号公告的发布,美国A大学自2016年5月1日以来,可享受的免税金额约为94万元。根据合作协议,Q大学负责提供办学场地、学生宿舍及基本设施,负责招生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60%的课程教学及相应师资,颁发Q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美国A大学负责提供现代化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方法,提供先进课程、教材及教学方法,提供40%的课程教学和相应师资,负责提供合作

3、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评估标准。该合作办学项目已获教育部审批,并有相关文件批复。合作项目学生在中国学习期间,按中国政府规定的标准向Q大学交纳学费。Q大学根据美国A大学承担课时的比例等,以部分学费收入向美国A大学支付相关费用(按照该项目学生人数乘以该项目每位学生支付标准计算)。Q大学认为,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均为本科学历教育,招生方式也已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并符合相关招生录取规定和要求,故而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对外向美国A大学支付的费用,应适用于学历教育收入免税条款,不缴增值税。如今,随着42号公告的发布,外方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免税政策得到明确,这无疑是一大利好。不过,纳税人需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的条件。特别是境内学校需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其中“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范围,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该定义的境内学校参与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的收入”,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内容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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