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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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这些生产单位是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1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涂改是指故意涂去许可证原有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标志,并加上新的内容。倒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许可证卖给不具备条件、资格或者虽然具备条件、资格但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个人或者组织。出租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许可证的使用权换取他人租金的行为。出借是指将行政许可证件借给他人无偿使用的

2、行为。2 .认定违法行为应当注意:(1)多个违法行为选择定性时,要准确区分行为性质,明确行为定性,适用法律条款时择一表述,不能罗列。(2)情节严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二是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三是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五是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具备其中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责任形式L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3 .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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