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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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探讨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工伤保保险赔偿责任任的制度规定定,经历了从从民事赔偿与与工伤保险赔赔偿不重复到到并行的变化化,与此相应应对工伤事故故赔偿责任性性质的认识,也也经过了从单单纯保险责任任到认可社会会保障与侵权权责任双重性性质的过程。虽虽然在早期的的立法中对工工伤事故赔偿偿责任的属性性,并无法律律上的明确规规定,但从企企业职工工伤伤保险试行办办法规定中中可以推导出出处理工伤赔赔偿关系兼有有民事赔偿关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的不重复负担担即互相抵免免原则;对并并行立法思想想的体现,最最早见于20002

2、年我国国颁布实施的的中华人民民共和国职业业病防治法第第52条的规规定:职业病病病人除依法法享有工伤社社会保险外,依依照有关民事事法律,尚有有获得赔偿的的权利的,有有权向用人单单位提出赔偿偿要求。同年年颁布的安安全生产法第第48条也规规定:因生产产安全受到损损失的从业人人员,除依法法享有工伤保保险外,依照照民事法律尚尚有获得赔偿偿的权利的,有有权向本单位位提出赔偿要要求。但令人人遗憾的是,在在其后出台的的2004年年1月1日起起施行的工工伤保险条例例对此却未未作相应明确确具体的规定定。2004年年5月1日起起施行的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人人身损害赔偿偿案件适用法法律若干问题题的解释第第12条规

3、定定,延续了安安全生产法的的立法思路,明明确规定因用用人单位以外外的第三人侵侵权造成劳动动者人身损害害的,劳动者者可请求第三三人承担赔偿偿责任。经过过一段时间的的讨论和实践践摸索,最高高人民法院在在关于审理理劳动争议案案件适用法律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续一一)(征求求意见稿)中中,对工伤事事故赔偿请求求权作出以下下规定:劳动动者在劳动过过程中因用人人单位以外的的第三人的侵侵权行为受到到伤害,在第第三人承担赔赔偿责任后,又又请求用人单单位依法给予予工伤保险待待遇的,人民民法院应予支支持;劳动者者在劳动过程程中因生产安安全事故受到到伤害,或者者被诊断患有有职业病,已已经享受工伤伤保险待遇后后,又请求

4、用用人单位承担担精神损害赔赔偿责任的,人人民法院应予予支持。虽然然该征求意见见稿并不具有有法律效力,但但从中我们也也能够发现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在处理工伤伤事故责任问问题上的倾向向性,以及为为解决这一立立法遗留问题题所作的努力力。至此,我我们有理由相相信我国将采采取双重赔偿偿责任兼得的的方式处理工工伤事故。(二)对工工伤赔偿责任任性质认识上上的理论分歧歧对工伤赔偿偿责任性质的的认识,集中中表现在如何何处理工伤保保险赔偿与民民事侵权赔偿偿之间的关系系问题上。鉴鉴于我国工伤伤保险立法的的现状,学者者们对工伤保保险赔偿与侵侵权赔偿关系系认识上的分分歧,主要集集中于企业是是否应当承担担保险赔偿之之外的侵权

5、责责任,承担的的标准是什么么。而对于因因第三人过错错造成工事故故的,应允许许劳动者分别别获得工伤保保险赔偿和侵侵权损害赔偿偿的权利的看看法是一致的的,但对于两两种赔偿之间间是否需要采采用共同项目目抵扣的办法法进行协调,即即是否允许劳劳动者双重受受益仍有分歧歧。对于工伤伤赔偿与民事事赔偿的顺序序以及是否允允许社保经办办机构代位工工伤职工求偿偿等问题也存存在不同的观观点。笔者赞赞同工伤事故故具有社会保保障和侵权赔赔偿责任双重重属性的看法法。二、工伤事事故赔偿责任任双重性质的的理论分析(一)工伤伤事故赔偿责责任首先属于于由社会分担担的保障责任任界定工伤事事故赔偿责任任性质的目的的,并不仅仅仅是为了对

6、工工伤事故这一一现象给出处处理方案,更更为重要的是是要考察哪一一种处理方案案更具有正当当性。从工伤伤事故赔偿制制度的发展过过程可以看出出,为劳动者者提供最大限限度的平等保保护的追求,一一直是该制度度发展的主要要推动力。实实行工伤保险险,正是由雇雇主承担劳动动关系中法定定的安全注意意义务要求的的必然结果。现现代社会的工工伤保险赔偿偿制度是对雇雇主过失责任任的补充和完完善。从这个个意义上说,作作为社会发展展选择的结果果,对工伤事事故责任的处处理首先应当当强调其社会会保障属性,让让工伤职工能能够“伤有所所养、死有所所赔、遗有所所慰”,使工工伤职工及其其亲属及时得得到妥善的救救治和普遍救救济。工伤保保

7、险赔偿标准准的法定化以以及由保险基基金支付保险险赔偿金的做做法,使得赔赔偿结果与具具体用人单位位的偿付能力力之间不再有有关联,从而而能够为所有有受害劳动者者提供平等的的工伤待遇。同同时,由社会会分担了原本本应由用人单单位承担的防防范和化解意意外风险的责责任,有助于于推动社会经经济的发展,保保证基本的社社会公正。而而工伤表现赔赔偿作为一种种社会保障,具具有一种较为为直接的效应应,它可以快快速地使受害害人渡过难关关。舍弃工伤伤保险赔偿不不用,反而首首先追究可能能存在的民事事责任,则是是一种制度浪浪费,更是一一种低效率的的救济选择。然而,首先先由工伤保险险承担对工伤伤事故的赔偿偿责任,在于于强调在对

8、工工伤事故赔偿偿纠纷的处理理过程中,受受害劳动者不不享有对赔偿偿责任顺序上上的选择权。这这一点是由工工伤保险的强强制属性所决决定的。工伤伤保险赔偿权权是劳动者享享有的法定的的具有类似“公公法”性质的的权利,不存存在可处分性性,不能以协协商等方式放放弃或让与。强调责任分分担的顺序,意意味着不排斥斥其他赔偿责责任的存在。工工伤保险制度度的本质不仅仅为损失填补补,更具有生生存权的保障障理念。其中中保障功能是是第一位的,而而补偿功能是是次要的,其其补偿标准的的整齐划一决决定了它并不不能等同于赔赔偿。可以说说,保险“赔赔偿”掩盖了了受害劳动者者所受损害的的个体差异,在在保障标准相相对较低的情情况下,其救

9、救济能力的不不足则更加突突出。禁止可可能存在的其其他赔偿责任任的介入,不不利于对劳动动者利益的保保护,与我国国劳动法的立立法宗旨也是是相悖的。(二)工伤伤事故产生原原因的多样性性,决定了侵侵权赔偿责任任存在的可能能“工伤”是是劳动者“在在工作时间、因因工作受到的的意外伤害”。所所谓“意外”,是是指发生工伤伤事故的劳动动者本身对工工伤结果的出出现没有主观观故意,但不不排除其他人人对工伤损害害后果存在过过错。当然对对于不可抗力力或劳动者单单方过错(过过失)造成的的工伤事故,其其赔偿责任由由工伤保险独独自承担,这这是工伤保险险分散工业灾灾害风险的体体现。除此之之外,因用人人单位过错或或用人单位以以外

10、第三人的的过错造成工工伤事故的,都都可能发生侵侵权责任的负负担问题。如如用人单位没没有尽到安全全注意义务,表表现为安全设设备设施不健健全、安全生生产责任不落落实等;或者者是用人单位位和劳动者双双方都存在过过错,如用人人单位指挥劳劳动者冒险违违章作业,劳劳动者为追求求经济效益,而而劳动者为更更多赚钱加班班加点、疲劳劳作业;以及及由第三人的的过错造成工工作期间的劳劳动者的人身身伤害,如上上班途中遭遇遇交通事故等等。在由第三人人侵权导致工工伤的情况下下,若完全以以保险责任的的承担来覆盖盖侵权责任的的补偿,因不不存在免除侵侵权人责任的的法律和道德德基础而不具具有可行性。而而当同样的过过错发生在用用人单

11、位身上上导致工伤事事故的,则可可以免除其侵侵权责任,似似有对同一事事由因主体差差别而有不公公平对待的嫌嫌疑。对于事事实层面上存存在着的保险险责任和侵权权责任两种责责任,如何在在法律上进行行处理,既取取决于我们对对劳动法与民民法关系的认认识和定位,也也与工伤保险险的范围和保保障程度有着着密切的联系系。(三)赋予予工伤事故赔赔偿责任双重重属性符合我我国的基本国国情首先,我国国劳动法和民民法属于两个个并行而独立立的领域的特特点,决定了了这两种不同同性质的法律律责任可以共共存。虽然在在理论上对于于劳动法与民民法之间的关关系问题还存存在争议,但但从劳动法律律制度的发展展历程来看,它它一直是在民民法之外发

12、展展,在这一意意义上,劳动动法的存在是是一种独立的的事实。我国国的民事立法法中没有对劳劳动关系进行行明确的规范范,而劳动动法第1条条就明确规定定劳动法调整整劳动关系。尽尽管民法与劳劳动法之间的的相互影响和和作用一直在在持续,但是是控制和减少少职业伤害和和救济遭受职职业伤害的劳劳动者,却是是劳动法和民民法所共同担担负的责任,只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同,二者不同同的责任制度度构成并不存存在相互替代代关系。虽然在民法法体系内部,由由于现实生活活中的某一自自然事实符合合多个法律构构成要件会产产生多个请求求权竞合问题题,存在多种种处理方案,但但就像民法的的赔偿要求与与刑事犯罪制制裁可能并存存在一样,不不同

13、法律部门门之间对同一一现象的调整整并不存在相相互吸收的问问题,否则就就失去了各自自不同的存在在价值。其次,国外外对工伤保险险责任与侵权权责任关系的的处理模式,仅仅有参考价值值,并不足以以构成评价我我国同类现象象的标准。应应当承认,在在现有对工伤伤保险责任与与侵权责任关关系的处理模模式中,确认认工伤事故责责任的双重法法律属性并实实行双重赔偿偿非各国通例例,甚至可以以说是少数做做法。但无论论是实行工伤伤保险责任覆覆盖侵权责任任,还是由当当事人在二者者之中进行选选择,或者是是侵权责任作作为工伤保险险责任的补充充,都是其特特定的法律发发展过程及其其现实生活要要求的反映。法法律制度作为为一种文化,它它是

14、一种地方方性知识。而而我国现行工工伤保险制度度的局限性,为为侵权行为法法在一定范围围内对劳动者者人身伤害赔赔偿发挥作用用留下了空间间。杨立新教教授在分析工工伤保险待遇遇不能替代侵侵权赔偿责任任时认为,一一是因为保险险的数额是固固定的,与造造成的损害没没有相对应的的关系,未必必能够填补工工伤职工的实实际损害;二二是因为保险险不能赔偿精精神损害,这这两点皆是我我国工伤保险险的软肋。显显然仅仅依靠靠工伤保险的的单一赔偿无无法全面满足足劳动者的合合理诉求。此外,不免免除用人单位位工伤赔偿以以外的民事赔赔偿责任,可可以祈祷威慑慑作用,有利利于加强其安安全生产意识识,也是确定定双重责任体体系是不得不不考虑

15、的因素素。因用人单单位没有尽到到安全注意义义务而发生的的工伤事故,从从理论上说是是应当可以合合理预见而且且可以避免该该损害的发生生的。要求发发生工伤事故故的用人单位位对其过错承承担责任,这这种具有“惩惩罚”意义的的责任的存在在,可以促使使其更加积极极主动的尽其其注意义务,努努力避免损害害的发生。因因此,侵权责责任的存在有有利于预防损损害的发生。对对于多数中国国企业来说尚尚未建立起“安安全投入是能能带来丰厚回回报的战略投投资”理念,要要求其对工伤伤事故承担侵侵权责任,某某种程度上会会迫使其权衡衡利弊,加大大安全投入,从从根本上预防防安全事故的的发生,实现现工伤保险制制度的最终目目标。(四)坚持持

16、工伤事故责责任的双重属属性与企业负负担加重没有有必然联系将无法预料料的风险交由由社会承担的的依据不能成成为转嫁可以以预见风险的的理由。工伤伤保险实际上上是一种转移移工伤赔偿的的风险和责任任的社会共济济方式,“社社会统筹工伤伤保险基金实实行不同风险险企业和行业业之间跨阶层层风险分担,本本企业或雇主主跨时间风险险分担”。之之所以实行无无过错责任的的归责原则,目目的在于加强强对劳动者的的生命、健康康和财产的保保护,保证能能够在遭遇工工伤事故时获获得及时的救救助和补偿,维维持其本人或或遗属的正当当生活,而不不是让用人单单位规避本应应由其自己承承担并有能力力承担的责任任。在工伤保保险中的赔偿偿责任已经由由用人单位的的个别责任转转化为由社保保机构承担的的普遍的社会会责任。用人人单位即使对对自己的员工工所发生的工工伤事故,也也仅负间接的的补偿责任。只只要用人单位位依法足额缴缴纳了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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