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同管理规避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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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合同管理规避税收风险作者:宋洪祥 日期:2008-06-10来源: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行缺少的一种文字约定,是两个经营主体之间进行业务往来必需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业务实施、利益安排、责任担当等一系列问题都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阐述;合同是双方合作的真实表述,受法律爱护。企业的合同依据不同的业务形式可分为:销售合同、选购合同、承包合同、加工合同、代理合同和聘用合同等等。无论哪种合同,其目的都是将整个业务过程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和体现出来,使双方共同遵守、共同执行。因此,合同确定了业务过程。目前,许多企业为了规避经营风险,聘请了法律顾问,要求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需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核,通过合同的

2、签订来避开经营风险的产生。但是,很少有企业聘请税务顾问帮助企业设计合同,从合同上来规避税收风险。前面我们已经多次强调:合同确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合同是干脆产生税收的根源。因此,企业要想规避税收风险、减轻税负就必需重视合同管理。要达到这个目的,还是要通过对业务过程的调整来解决。规避虚开增值税发票法律风险目前,由于我国的增值税链条很不完善,无论在选购还是销售方面都存在发票问题。有的企业要增值税发票,有的不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服务行业、金融行业等都不须要增值税发票。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假如客户是上述公司就应当开一般发票。但有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增值税发票

3、,这造成了销售市场上发票比较混乱的状况。当选购人员在选购原材料时,经常会出现这家给开的是增值税发票,那家开的是一般发票,由于发票的不同,干脆影响到选购方的进项税抵扣,影响了税收负担。这就须要选购人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多动脑筋,合理合法地进行筹划。案例1北京桑普机械有限公司(甲)是专业生产取暖设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2004年,甲方公司选购员小王想从上海三利管件有限公司(乙)购进一批不锈钢管件,并与乙方签订了50万元的购销合同。但是,由于乙方属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造成了甲方不愿购买,将合同取消了。无奈,小王只好到处打听是否有一般纳税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但经多方询问,未果。小王不得不又回来找

4、乙方协商。小王问:“你们是否想与我们长期合作?”乙方:“当然想了。”小王:“假如想与我们合作,但因为你们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会给我们公司增加税收负担,为了合作是否可以实行折衷的方法,你们公司把价格降低一点,假如可以,我们可以与你们长期合作,我们也就不在乎拿什么样的发票了。”没想到乙方一口回绝:“不行,想买就买,不想买就拉倒。”这可真让小王犯难了。不买,公司等着用。买,公司有规定不能取得一般发票。这怎么办?就在这时,乙方的业务员突然对小王说:“不就是想要一张17%的增值税发票吗?想想方法也不是不行以。”小王怀疑地问:“你不是没有增值税发票吗?怎么能开出来呢?”对方答曰:“我们的供应

5、商都有增值税发票,我们从广东(丙)选购不锈钢时,就不让供应商给我们开发票了,让他们干脆给你们开出来就可以了。”可是小王能这么做吗?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乙方的建议是: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选购合同;2甲方向乙方付货款;3乙方向甲方发货;4丙方将发票开给甲方。明显,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是不锈钢管件,而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是不锈钢材料,发票开具的产品名称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符。以这种方式取得发票将导致的结果是甲方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丙方虚开(替别人开)增值税发票。依据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

6、(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即134号文件其次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状况。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其次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状况。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

7、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状况。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确定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目前市场上,不少企业像乙方一样为了达到进项税抵扣的目的,到处取得一些非法的增值税发票,甚至去购买一些其他单位的增值税发票,这些都属于违法的行为。国

8、家虽然三令五申强调不得随意取得非法的增值税发票,但是仍旧不断有人以身试法。究其缘由,利益是一方面,市场不规范也是重要缘由之一。这些做法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也给企业带来很大法律风险。那么,小王该怎么做呢?筹划假设小王须要购进100万元不锈钢管件,依据加工方乙方的实际状况,生产这100万元的产品须要购进70万元原材料。那么,可以由甲方小王干脆与丙方签订购销合同,并付70万元给丙方,再将丙方的货物干脆移送给乙方,再与乙方签订30万元的加工合同,由乙方给甲方加工成所须要的产品。这样,甲方就能从丙方处取得7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从乙方取得的由乙方到税务机关代开的6%的增值税发票。这种“托付加工”的业务方

9、式不仅合法,而且取得的70万元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17%,30万元加工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6%.这样,虽然加工费发票上要损失一部分,而在70万元的材料费上并没有损失。既合法又减轻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是避开了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见图2)。变更经营合同签订方式节税案例2山东康达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果味山楂片等休闲食品,产品销往全国各大城市连锁超市及东南亚市场,年销售额达1500多万元。该公司主要从山东省青州市某全国闻名果品加工村购进山楂片半成品,然后依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由食品公司将购进的半成品包装后对外销售。由于青州加工村的供应商也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开具的都是增值税专

10、用发票,因此康达食品有限公司在购进时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后来由于加工村的供应商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上出现了问题,当地的国税机关对加工村的许多企业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使许多供应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食品公司因此也得不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损失惨重。分析假如不能抵扣进项税,食品公司的税负将全面加重,将干脆影响公司效益。但怎样得到进项税抵扣,使食品公司减轻税收负担呢?筹划虽然加工村的企业没有增值税发票,但是康达食品公司可以干脆从农夫手里购进山楂,而山楂属于农副产品,依据国家对农副产品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实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

11、值税;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依据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财税200212号规定:将农副产品的抵扣率由原来的10%调高到13%.依据以上规定,假如康达食品公司干脆到农户手里购买山楂,再到税务机关申请“收购发票”开给农户,那么食品公司就可以凭收购发票抵扣13%进项税。然后将收购的山楂托付加工村的企业加工,并与他们签订加工合同,付给加工企业加工费,再由加工企业到税务机关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这样一来,康达食品公司就可以得到很大一部分进项税抵扣,避开了因加工企业没有增值税发票而带来的损失。简洁说,上述筹划就是康达食品公司通过业务调整,将与加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改为与之签订加工合同,这

12、样既规避了法律风险,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谁签合同才能合法节税案例3南京某水泥厂对外销售水泥,托付运输公司承运。后来由于运输公司的价格比较高,公司确定托付当地的个体运输户承运,并与个体运输户签订了“运输合同”。但是,这些个体运输户都是挂靠在当地某运输公司上的,要开发票就要将税和管理费交给运输公司。几个月后,个体运输户到水泥厂来进行运费结算时,带来的发票都是当地某运输公司的发票。水泥厂取得发票后,将运费以现金形式付给个人。将发票用于抵扣7%的进项税,抵扣额为23万元,相互关系见图3.但税务机关在稽查时认定:合同、结算方式、业务承运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进项税不得抵扣,这23万元省不了了。其实,假如上述业务的发票不是到运输公司开具的,而是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就是合法的。或者,个人既然挂靠在运输公司上,由运输公司干脆与水泥厂签订“运输合同”,水泥厂将运费付给运输公司,水泥厂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因此,业务怎样做要看合同如何签,合同对业务过程起了确定性作用,企业必需重视合同管理,随意签合同的风险太大了。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税怎样交不是看账怎样做,而是看业务怎样做。风险是由业务过程产生的,因此公司肯定要加强合同的管理,特殊要让业务部门能依据税法的规定做业务、签合同,才能规避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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