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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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经济联合社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一种经济联合组织。第二条:实行股份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第三条:村经济联合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民主管理为原则。第四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全部资产属股权持有者共同所有。但集体资产中的资产不能分解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值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持股者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2、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股权持有者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第五条:实行“一村(经济联合社)一章程。各经济合作社共同执行所在经济联合社的股份制章程。 第二章 集体资产折股第六条:村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总折股值是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加债权减债务的余额。土地、林地、鱼塘暂不列入资产折股值。折股核定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24时止。第七条:凡是社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果树木、鱼塘,遇国家或其他单位征用土地,统一按区、镇有关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处理。除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外,全部属集体经济所有。第三章 个人股东和股权资格的划分与界定范围第八条:非股东的界定。以下人员虽与本村有关

3、联,但不具备经济联合社的股东资格,不能配给股份。(1)在折股截止日期前去世的人员。(2)现已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人员。(3)在折股截止日期前户籍已迁出本社区的人员。(4)挂靠户人员。(5)不符合纯女户条件的入赘人员及其子女。(6)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政策但属供养的(户口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的)。(7)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军官等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的非农人员。(8)已招工、回调或转居的插队知青(不论户口是否在本社区)及其没有分配承包责任田的子女。(9)折股截止日期前没有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配偶和子女。(10)

4、已移(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人员。(11)原迁入户口时已承诺不参与配股的人员。(12)本组织章程中规定为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其他人员。第九条:个人股东分为:社区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设立社区股和社会股二种股权。(一)社区股东及社区股。社区股东是指实行股份制前享有社员资格,且折股截止日期前户口在本社区的原始股东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又具备社区股东资格的村民。社区股是指社区股东所享有的股权。社区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1)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后代,户口一直在本经济组织没有变动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包括外出在读的学生、服兵役和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也要给资格,只是

5、不分红)。(2)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即 年 月 日分田到户)享有土地承包资格的农转非人员。(3)在折股截止日期前,原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娶入人员,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纯女户入赘人员(只允许配股给其中一个)。(4)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承诺享受社员待遇的人员。(5)经董事会审核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二)社会股东及社会股。社会股东是指曾是本社区社员或在本社区从事过生产劳动及承担社员义务,但不符合社区股东条件的。社会股是指社会股东所享有的股权。社会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1)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即 年 月 日分田到户)享有土地承包资格的农转非人员除外,其他在折股截止日期前

6、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居民。(2)因读书、服兵役等政策原因户口曾经迁出,到期没有及时迁回原籍的人员。(3)嫁入本经济组织,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因政策原因户籍未迁入本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其子女。(4)董事会审核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第四章 股权的配置与管理第十条:股权的分配原则。充分保障社区股,合理兼顾社会股。社区股东不配给社会股,社会股东更不得配给社区股。第十一条:股权的配置办法。股权的配置办法。社区股按100股作为满股:社会股按社区股满股的60%,即60股。第十二条:相对固化股权与股权继承。相对固化股权是指相对固化期内股东和股权的相对稳定,每个固化期为10年,在相对固

7、化期内,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形式。社区股东去世后,按本人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股权,无遗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社会股不得继承,社会股东去世后,其股权自然归集体收回。第十三条:股东的分配股,属于股权确认性质。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只有分配权(即股份分红),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不得作抵押。第五章 股权和股份分红的奖罚办法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奖励与处罚:(1)股东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应在30天内带齐有关证件资料到村委会报备,逾期不报的,给予扣发当年夫妇30%股份分红。(2)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计生部门最新规定落实上

8、环、结扎措施(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落实者,在区级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除外),否则,给予扣发夫妇股份分红,直到落实节育措施为止,所扣发的股份分红归集体所有,村、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回。(3)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进行查环查孕,每缺一次,扣发夫妇当年股份分红的30%。(4)从折股截止日期计起,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非婚生育、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非法抱养)的股东,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周年内,取消夫妻双方及其违法生育子女的股份分红,至7周年后缴清社会抚养费恢复分红。(5)不按兵役法规定应征的股东,扣发本人当年30%的股份分红。(6)违法犯罪被判刑的,扣发本人服刑期间的股份分

9、红;违法犯罪、负案在逃的股东,自公安机关通缉之日起扣发本人的股份分红。(7)被公安机关查证有赌博行为给予以下处罚:1、教育释放的扣发当年股份分红20%;2、罚款处理的扣发当年股份分红30%;3、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扣发本人当年股份分红30%。上述处罚以年度每宗计算,以此类推,扣完为止。(8)由公安机关查实为新发现吸毒的股东,扣发当事人当年的股份分红;由公安机关查实的在册吸毒股东,每季度须接受验尿一次,每缺一次扣发当年30%分红。(9)从本股份制章程通过之日起,被国土、规划建设或城管部门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股东,只配股不分红,所扣发的股份分红归集体所有,村、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回,直至落

10、实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整改措施并通过验收后恢复分红。(10)服兵役、考上名牌大学、为集体做出贡献等由股东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表决通过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社区股东有如下权利:(1)享有集体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2)有权对经济联合社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3)有权参与本村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4)有权对本村的财产,账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5)有权对本村干部及股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检举控告。(6)有权享受本村的集体和福利待遇。第十六条:社会股东只享有集体收益的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第十七条:股东有下列义务:(1)执

11、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地方法规,遵守本村制定的规章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和本章程。(2)为发展本村经济和福利事业出谋献策。(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份合作的决议。(4)积极完成国家的各项税收,按时缴交承包款。(5)履行国家政策和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章 股份分红第十八条:本股份制章程通过后,从 年 月 日起开始按章程分红,取消原来所有的集体收益分配形式。第十九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分配资金为本年度所实现的各项收入扣除成本、税金、弥补上年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当年的应付债务以及必要的开支之后的余额,按股进行分配。股东股份分配后可能发生的税费由股东本人负责。第二十条:村经济联合社

12、的当年股份分红分配必须经董事会审批,除留本社区的下年开支后才能计入股东分红。 第八章 机构的设置及管理第二十一条:社区股股东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即社员代表;经济联合社社委会即董事会;经济联合社民主理财小组即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具有行使审查、修改股份制章程,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由村各经济社社委会成员组成。各经济社可根据成员人数适当增加1-2名股东代表。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社长)负责制。董事长(社长)负责管理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的日常业务工作和其他协调工作。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基于本届社委会与社员代表已经产生,为了维护稳定和利于工作推进,本届社员代表履行股东代表职责,经济联合社社委会履行董事会职责,经济联合社民主理财小组履行监事会职责。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经济联合社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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