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兜底保障工作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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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兜底保障工作指导手册甘肃省兜底保障专责工作组2018年7月-X-Z-a=.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一系列决策部署,甘肃省兜底保障工作主要负责精准认定保障对象,不断提高保障标准,推进政策有效衔接,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实现脱贫,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关爱服务。甘肃省兜底保障专责组收集汇总了民政、人社、教育、卫计、妇联、残联六部门兜底保障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编印了甘肃省兜底保障工作指导手册,供大家参考使用。一、兜底保障政策问答二、养老保障体系政策问答三、残疾人兜底保障政策问答四

2、、孤弃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政策问答五、健康扶贫政策问答一、兜底保障政策问答1 .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答: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2 .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哪里提出申请?答: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3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包含承诺书与授权书)。申请人须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

3、况、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4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经过哪些审核审批程序?答:(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5,农村

4、低保对象分几类保障?我省农村低保原则上依现行政策规定的四个类别按户施保。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为突出保障最贫困群众,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必须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家庭。具体认定条件为:.(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

5、、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由各

6、地按照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认定条件。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增加刚性大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医疗、临时、教育等专项救助,缓解群众的燃眉之急。经专项救助后,若基本生活仍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出问题。6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答:(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农村低保认定条件的;(三)户内没有消费性车辆、商品房、出资企业、财政供养人员的。7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答:(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

7、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8 .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答:(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9 .哪些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答:(一)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二)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

8、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三)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利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10 .

9、哪些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答:(一)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五)其他丧葬费、抚恤金。(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

10、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本人劳动所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十三)长寿老人高龄津贴。(十四)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十五)困难残疾人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六)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11 .对收入计算有哪些方式?答:(一)农村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申请当月前1

1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二)工资、薪金所得,城镇居民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的和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四)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

12、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五)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六)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

13、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12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何确定?答:我省农村低保按类别保障,保障标准与上年度全省确定的贫困户脱贫退出验收标准相衔接,2018年达到3720元/人年,其中:一类保障金达到3720元/人年,二类保障金达到3480元/人年,三类保障金达到IOo8元/人年,四类保障金达到696元/人年。13 .低保对象如何领取低保补助金?答: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由县(市、区)财政通过金融机构于每月直接打卡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的个人账户上。14 .低保对象如何实行动态管理?答: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14、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每季核查一次。15 .特困人员供养是如何规定的?答: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16 .特困人员供养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17 .特困人员供养标

15、准是如何规定的?答: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要的费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2018年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达到7566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不低于6432元和5178元。18 .如何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19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

16、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0 .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答: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21 .什么是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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