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98018094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注册编号:晋安监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 项目名称: 监督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本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编号:晋安监 。为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好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抓好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2、。一、工程概况及管理人员情况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结构类型: 合同造价: 建设规模: 层数/跨度: 建设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安考证号: 联系电话: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考证号: 专职安全员: 安考证号: 专职安全员: 安考证号: 二、监督组织我站委派 等 人组成安全监督小组对该工程实施安全监督。1.姓名 ,电话 2.姓名 ,电话 三、安全监督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

3、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一)安全监督起止时间监督机构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开始实施安全监督。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

4、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施工合同中列明的施工任务结束,或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监督机构即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签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之日起结束监督。(二)安全监督方式采取随机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查阅施工过程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实体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工程项目整改落实等。(三)安全监督频次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在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每阶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抽查,且在正常施工期间每年的抽查次数不少于三次。(四)抽查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主要内容建设单位:1.是否按计划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

5、工费用。2.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参建单位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4.是否办理或续办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监理单位:5.是否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6.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是否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并审核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的专项方案。9.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6、10.是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情况。1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部分项验收。12.是否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13.是否对建筑施工单位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1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1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操作资格证书。是否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包括劳务分包、各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

7、员)。16.是否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有关规定。17.是否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18.施工前是否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19.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有安全教育记录卡,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是否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对已发现重大

8、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监督机构报告。2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经过验收。22.是否建立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23.是否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4.是否建立落实食堂安全管理制度。25.是否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正确使用。26.是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27.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8.安全管理资料是否按照我省地方标准

9、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收集归档整理。29.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相关内容。本工程第一次计划抽查 项;本工程第二次计划抽查 项;本工程第三次计划抽查 项;本工程第次计划抽查 项;每次抽查工作应视本工程项目当时的施工进度,从上述28项中选取不少于5项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填入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 注:如遇恶劣天气、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具体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五)实体防护安全监督施工现场实体防护部分的抽查主要从以下内容中选取:分项目子 项 目1.文明施工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

10、场防火,生活设施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交底与验收3.门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臂,脚手板,交底与验收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件,脚手板,交底与验收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设置,脚手板,交底与验收6.满堂脚手架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件,脚手板,交底与验收7.悬挑式脚手架施工方案,悬挑钢梁,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交底与验收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方案,安全装置,架体构造,附着支座,架体安装,架体升降9.高处作业吊篮施工

11、方案,安全装置,悬挂机构,钢丝绳,安装作业,升降作业10.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基坑支护,降排水,基坑开挖,坑边荷载,安全防护11.模板支架施工方案,支架基础,支架构造,支架稳定,施工荷载,交底与验收12.高处作业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临边防护,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攀登作业,悬空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13.施工用电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配电箱与开关箱14.物料提升机安全装置,防护设施,附墙架与缆风绳,钢丝绳,安拆、验收与使用15.施工升降机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护设施,附墙架,钢丝绳滑轮与对重,安拆、验收与使用16.塔式起重机荷载限制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保护装

12、置,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多塔作业,安拆、验收与使用17.起重吊装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索具,作业环境,作业人员18.施工机具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振捣器,桩工机械19.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督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相关内容。本工程第一次计划抽查的分项目序号为 项;本工程第二次计划抽查的分项目序号为 项;本工程第三次计划抽查的分项目序号为 项;本工程第次计划抽查的分项目序号为 项;每次抽查工作应结合工程进度从上述19个分项目中选取不少于3个“分项目”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填入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注:如遇恶劣天气、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具体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六)根据本工程特点,现提出以下特殊安全监督要求:1. 2.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