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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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甲方: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 *(地市)供电局为统一规范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明确供配电设施安全和维护责任,减少用电安全事故和隐患,提高供配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根据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0号),甲乙双方就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的统一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达成如下协议:一、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内容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文,甲方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新建住宅区开发进度,分期分批向乙方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费用标准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为

2、准。在甲方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后,乙方配合甲方住宅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供配电设施安装和保质保时供电,并负责供配电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及相关费用。1. 工程建设和运维范围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入户开关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的材料和设备的购置、施工、监理、调试、竣工验收、维护等。包括:分界开关、高压环网柜、高压柜、高压进出线路、变压器、低压线路、低压分接箱,“一户一表”表箱、电表和表后线等。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等高可靠性供电项目的建设、临时施工电源

3、的建设及小区原有电力设施的拆迁不在本次项目的建设和运维范围内。2. 工程建设内容小区名称: 小区地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最终建筑总面积为实际建设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面积)。其中:以物价局收费标准的分类为准3. 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1)新建住宅区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4-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6-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8-10千瓦;高档住宅、别墅配置为12-20千瓦。(2)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照每平方米40-60瓦配置;经营性用房照明按照每平方米100-120瓦配置,其他的按实际负荷进行计算;配套

4、建设的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80-100瓦配置。(3)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有特殊配置要求的甲方将面积及要求以书面方式明确,同时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4. 收费标准 根据物价局的收费类别制定商品住宅 元/m2;保障性住房 元/m2;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公益性用房及设施 元/m2。收费说明:(针对本协议涉及的工程,对照物价局相关规定进行说明)1、新建居民住宅区供电容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置:单套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住宅,按不低于每户12千瓦配置;单套10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按不低于每户8千瓦配置;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

5、40瓦配置;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80-100瓦配置;经营性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120瓦配置。2、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按对应区域类别收费标准的90%收取。3、客户对供电容量配置要求超过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区 域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全电缆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全电缆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贵阳市主城区(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143135154147贵阳市除主城区外

6、的其他区县、各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城市133125144137各市(州、地)政府所辖县(市)123115134127注:全架空线工程按“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收费标准的90%收取。在省级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出台前,甲方先按如下收费标准支付:在省级物价部门收费标准颁布后,甲乙双方再进行结算。对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与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5. 工程建设及维护费的收取应收取建设工程费总计(计算方式):大写: 。上述工程费用不包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及相应通道的征地、拆迁、市政规费、青苗赔偿等费用。二、 支付方式1.甲、乙方在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协议时,甲方支付工程费总额的70%预付款给乙

7、方,同时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给甲方。2.余额待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开发单位持竣工测量成果及市政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许可规定的核实意见,甲方按最终建设规模一次性缴清供配电设施工程费余额乙方,并开具全额发票。三、供电时间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验收送电。(或按照项目分期投运时间填写)四、甲方责任1. 甲方应确保在配套工程开工前,按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工程实施范围提供变配电站用房、供配电设施建设用地和相应的高、低压线路通道。2. 甲方负责办理上级电源出线至变配电站供电线路通道相关手续;负责向市政规划部门申报住宅区域内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审批。3. 甲方负责所提供的小区负荷、内部通道、配电室

8、等应纳入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提交供电设计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4. 甲方负责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乙方提供的供电方案及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并提交乙方审核。5. 甲方应负责预留及配合建设好配套本工程的配电房、电表间、电缆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预埋件等附属设施,并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征地、拆迁、破路、市政规费、青苗赔偿等建设相关事宜。6.甲方负责根据电监安全200843号文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确保可进行末端切换操作。7. 甲方负责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及之后的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五、乙方责任1. 乙方负责按照施工图设计的实施范围进行甲方供电配套工程的

9、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包括设备的采购、电气建安、验收、装表接电等,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建设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和按时供电。以上涉及施工、供货单位选择的,由乙方依法向有资质的单位公开招投标,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其中,相关材料和设备的选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工程质量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质量要求及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规范(试行)的要求。2. 乙方在甲方按期交纳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按期提供变配电站用房、供配电设施建设用地和相应的高、低压线路通道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供配电设施设计、安装和保质保时供电。3. 乙方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4. 新建住宅区供配

10、电设施建成通电后,由乙方负责供配电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及相关费用。六、双方配合的事项1. 住宅区的配电房以独立建筑物为宜,也可结合主体建筑建设(应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距离,若无法满足要求,变压器室内应有防噪音、隔热措施),一般设在地面一层或二层。当条件限制而必须设在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如抬高地面防水、排水及防潮等。位置不应设在水池、卫生间、浴室等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住宅小区的变配电房不得单独建在地下。配电房的大小、高度需满足电气设备安装要求。2. 住宅区供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

11、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甲方无偿提供本项目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和高、低压电缆(线路)走廊通道、计量表箱、电缆分支箱等设施的安装位置,并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置。3. 设在甲方内部的变配电房应与甲方的其他设备(或其他性质用途的用房)以防火墙形式隔离,并具有独立门户,留有消防通道和检修通道,但不得与水池、泵房等可能渗水的设施相邻。4. 小区住宅楼设计应留有集中电表箱的安装位置(表箱处应进行重复接地)。多层住宅应在一至二楼公共楼道距层面不低于1.5米的墙面留有相应面积的装表位置,有条件的应在底楼设置专用电度表间,以利住宅美观和为集中远程抄表提供便利;高层住宅应在底层及相应楼层设置专用

12、电度表间;高层住宅楼电气接线应采用竖井布线。5. 甲方应提供电力工程建设施工所需的条件: (1)在乙方进场前,按甲方提供的电力工程施工图要求完成配电室土建位置的提交。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及运输通道,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保证施工期间的通畅。(2)配合解决施工所需水、电等相关问题。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向乙方提供与电力施工有关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资料真实准确。(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4)负责按本项目电气施工图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完成与电气安装有关的全部预埋件的设置,并对接线的正确性负责,以上甲方负责施工部分应经双方共同验收,符合进一步安装的要求。

13、6. 乙方应于开工前一周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现场交底,明确工期进度。按计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表,以便于甲方配合工程的实施。7. 甲方应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8. 甲乙双方共同检查验收供配电设施工程,验收合格且甲方交清所有费用并办完相关用电手续后,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送电。9. 如甲方及工程项目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如甲方或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建筑物用途、地址、联系方式等),甲方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10. 乙方如变更供电方案、工程施工进度、通讯地址等,应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遇不可抗力需延缓施工时,应及时通报甲方。七、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协议

14、要求时间向乙方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以物价局出台的名称为准),乙方书面告知限期15日内支付,甲方逾期仍不支付的,乙方对甲方暂停办理用电业务,直到甲方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为止,同时供配电设施建设工期和投运时间作相应顺延。2. 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出现重大偏差,导致设计出现重大变更,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3. 甲方未按供电方案要求对重要负荷配置应急电源,乙方不对新建供配电设施进行投运。在此期间,建成的供配电设施由甲方负责保护,相关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因被盗、外力破坏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4. 乙方已完成设备采购,因甲方原因造成设计变更而产生的设备二次采购,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

15、责。5. 乙方按甲方书面明确的投运时间完成供配电设施建设,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期通电,在此期间的供配电设施由甲方负责保护,相关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有被盗、损坏,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6. 乙方未按约定工期供电,影响甲方交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7. 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由甲方负责承担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8. 甲方未按时支付约定的供配电设施工程费的,每天按照甲方未交余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甲方迟延支付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每天按未履行部分对应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履行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八、其它约定事项1. 本合同建设范围内的电力设施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在确保安全、可靠供电的前提下,乙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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