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地方标准暂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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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地方标准暂行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地方标准的管理,确保地方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发挥地方标准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根据_标准化法、_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批准、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发布

2、。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下项目应当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六)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七)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八)产品、产品标志和服务中防止欺诈的要求。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

3、理、安全适用、协调统一。第二章地方标准计划第七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并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八条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消费者_、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项目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第九条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时,应说明标准立项的目的

4、、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并提交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附件一)和标准草案。强制性地方标准还应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和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_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后确认需要立项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下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确定并下发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计划,并给起草单位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书(见附件二)。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起草单位。对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的重要地方标准项目也可

5、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在省技术监督政务网上公布。第三章地方标准制定第十二条标准起草单位应按计划要求完成起草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标准内容或终止项目时,应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标准项目或者标准内容予以调整。第十三条标准起草组人员一般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第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质量负责,在充分调查、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

6、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四)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六)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七)提出标准强制实施或推荐实施的建议和理由;(八)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及设立强制性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并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提出标准实施时间的建议;(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

7、需要有标准实物样品对照的地方标准,应制备相应的标准实物样品。第十六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广泛征求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各方意见,至少征求十个以上单位的意见。强制性标准还应在省技术监督政务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含电子版本)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递交标准编制说明(含电子版本)、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三)、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标准_申请报告及_会建议专家_(附件四)。第四章地方标准_、批准、发布第十八条地方标准_可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8、或其委托省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_会议_。委托_时,应对受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附件五)。标准_组主要对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性;强制性条款设定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_,形成_意见。第十九条标准_结论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_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才能通过。标准_会应形成“_”。“_”应获与会代表一致通过,_组长签字,并附审定专家_。标准_组专家原则上从“省标准化专家库”选择,技术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_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根据_意见对“标准送审稿

9、”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并填写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附件六),报送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再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第二十一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_对报批稿、编制说明及其附件进行形式_。第二十二条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稿,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_日内,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期之间应有合理的过渡期限。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除外。第二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省省级地方标准公告,并在省质量技术监

10、督政务网上全文刊登,向全社会公开。第五章地方标准备案、复审、实施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_日内,按照规定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二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_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颁发实施后,地方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可以委托省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_进行。复审时可听取相关行政部门和标准起草单位的意见。经复审后确定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第二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修订

11、计划,安排有关标准的修订工作。第二十七条本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标准实施计划,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定期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价,并将标准贯彻实施的情况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省各有关社会中介_、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科研院所等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推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可开展标准化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22年

12、地方标准暂行方案(二)为了贯彻落实_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_以及_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_精神,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市性重度残疾人调查统计的长效工作机制。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重度残疾人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机制,一方面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使我市的残疾人工作做到有的放矢,落到实处。二、调查对象。_岁以上、残疾程度比较严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或农村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一)重度智力残疾人即痴、呆、傻,日常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照料;(二)重度

13、精神残疾人包括每年发作一至两次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经常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且日常需要药物维持的重症精神病人以及无行为能力的精神分裂症;(三)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截两肢或两肢以上的截肢者以及长期卧床的瘫痪病人(全瘫或截瘫);(四)眼疾患者包括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白内障的单目盲或双目盲以及无法治愈的双目盲;(五)聋哑人。三、工作程序。今年_月份为全市重度残疾人集中调查统计月。工作步骤如下:第一步,各乡镇、办事处召开村(社区)主任会议,部署工作,分发市重度残疾人入户调查登记汇总表(见附件)。第二步,村(社区)派专人在本村(社区)范围内逐组逐户摸底,对重度残疾人按残疾类别填写好相应的市重度残疾人入户调查登记汇

14、总表。第三步,村(社区)将汇总登记好的市重度残疾人入户调查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交乡镇、办事处残联,另一份留存备案。第四步,乡镇、办事处残联将各村所报市重度残疾人入户调查登记汇总表按五种残疾类别依村、依次序进行重新整理,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市残联,一份连同各村(社区)报送的资料留存备案。第五步,市残联按残疾类别依乡、依次序进行重新整理,并建立电子信息平台以供政府各相关部门使用。四、长效机制。本次调查统计结果将作为全市重度残疾人情况的基本数据。各乡镇、办事处残联要建立新生重度残疾人登记以及现有重度残疾人康复或死亡注销制度。从_年开始,市残联将于每年_月份组织乡镇、办事处残联集中时间和精

15、力对全市重度残疾人进行核对,登记新生的重度残疾人,注销已康复或死亡的重度残疾人,确保重度残疾人基本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五、工作经费。各乡镇、办事处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里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适当经费用于乡镇、办事处开展此项工作,并对重度残疾人底子清、数据准的镇(乡、办)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六、工作督查。各乡镇、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重度残疾人调查统计工作,把它作为关注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防止工作走过场,将由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市民政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各地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办事处的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七、其它事项。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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