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控用户端视频监控下个人隐私的司法保障(二)——行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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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监控用户端视频监控下个人隐私的司法保障(二)行政篇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视频监控因为和公共利益亲密相关,仅靠民法难以有效保障公民隐私不受侵犯。中国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对视频监控进行管理,以维护社会安全,保障公民隐私。中国行政法有关隐私保护的要求关键表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即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她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保安服务条例第25条要求,保安服务中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她人正当权益或个人隐私;第43条第(二)项还要求了保安服务中使用监控设备侵犯她人隐私,应该负担的法

2、律责任。以下四个案例,代表了行政法对监控下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的关键类型:一、安装摄像头偷拍她人隐私,是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应处以拘留和罚款。在乔某某诉时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偷窥她人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对其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一)基础案情2021年9月12日晚上,乔某某在家中卫生间洗澡,发觉卫生间安装有摄像头。后向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报案,称其继父时某在家中安装微型摄像头对其进行偷拍。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受理后,作出南昌公(治)行罚决字(2021)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1年9月11日,时某在洛阳市涧西区某小区601号主卧卫生洗澡间安装微型摄

3、像头对其继女乔某某进行偷拍、窃听,侵犯其隐私。经问询时某对安装摄像头侵犯隐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问询笔录、证人证言、视频录像、截图照片等证据证实”,并决定对时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庭审中,时某对其安装摄像头没有异议,但辩称安装摄像头的目标并非是为了偷拍乔某某。乔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时某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二)裁判结果法院认定,乔某某诉其继父时某在家中卫生间安装摄像头对其进行偷拍侵犯其隐私权,有乔某某的报案材料,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的抓获证实、问询时某的笔录、提取的视频录像和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时某的确保书等一

4、系列证据证实,这些证据是乔某某发觉被偷拍,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及对偷拍人时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这些证据真实可靠,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实时某在家中卫生间安装摄像头对乔某某进行偷拍。故乔某某诉时某卫生间安装摄像头对其进行偷拍侵犯其隐私权,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最终判决时某赔偿乔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案件评析对于利用摄像头偷拍她人隐私的行为,笔者在公开的行政判决书中没有找到经典案例,本案实际上仍然是隐私权的民事纠纷,但以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时某在家中安装微型摄像头拍摄乔某洗澡,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的要

5、求,公安机关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行政处罚,于法有据。所以,在私密场所安装摄像头,偷拍她人隐私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应该依法惩处。二、包括监控的政府信息,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公开,平衡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所掌握的监控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应该怎样公开?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张某诉双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中,给出了她们的意见。(一)基础案情2021年7月16日,张某向双流县公安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21年7月12日12时至24时在长冶路四段龙饮轩茶楼门口的天眼监控,用于其被打案件的证据,同时载明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法为书面及光盘。2021年7月18日双

6、流县公安局收到该份申请,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双公答字(2021)068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内容为“经查,申请人要求复制内容刻盘给予公开,依据相关要求本机关无法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但你可持本回复书至双流县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查看该处时段天网监控内容”。双流县公安局于2021年8月5日向张某邮寄了该份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书,张某现已收到该份回复书。张某对该回复书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二)裁判结果成全部中院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张某申请公开的是“天网”监控视频内容。“天网”监控是对一定范围内的街面情况进行全方面、连续地视频统计,通常在该范围内出现的人员、车

7、辆,发生的事件等均进入统计范围之内。所以,“天网”监控所拍摄的视频包含了众多不特定的人员的活动信息,包括个人隐私,故对这类信息在公开方法和范围上需要愈加严格的要求。上诉人张某申请公开“天网”监控视频影像资料的时间跨度长,包括不特定人员的活动信息,故被上诉人双流县公安局尽管没有以上诉人张某要求的纸面及光盘形式向其公开,不过通知了查看相关视频的路径,既确保了上诉人张某的知情权,也预防了她人隐私外泄,其回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应该认定推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被上诉人双流县公安局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以后又邮寄送达给上诉人张某,程序正当。上诉人张某的

8、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三)案件评析本案为包括监控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模式,即不直接向申请人提供监控录像的视频录像,而是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查看监控信息,既确保被申请人的知情权,也预防了她人隐私外泄。公安机关掌握着大量监控信息,首先,这些信息在搜集案件证据和加强社会管理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其次,这些信息包括公共安全和公民隐私,一旦泄露会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公安机关应严格对监控信息的管理,保护公民隐私权。三、公安机关办案场全部监控的,未能提供监控视频,应负担行政诉讼中举证不能的后果公安机关办案场所的监控是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公安机关

9、不能提供这一证据,应负担举证不能后果。襄汾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某诉襄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说明了这一点。(一)基础案情原告郭某某以第三人杜某某安装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前后两次将杜某某在襄汾县城桥西街经营的“桥西一绝摄影城”二楼阳台防护栏上东西两边摄像头设施损坏。2021年5月25日经被告襄汾县公安局传唤,郭某某到被告新城派出所执法办案区,被告通知了原告权利义务并进行了问询和行政处罚的事先通知,原告也提出了申辩,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程序。被告的执法办案区有监控视频设备并进行了录制。当日被告以原告有意损毁公私财物,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要求作出对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后送襄汾

10、县拘留所实施完成。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被告调取2021年5月25日办案时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以该治安案件监控视频资料无存档,已覆盖为由,没有提供。(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所诉被告对其治安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其问询笔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存在违法。被告应对其行政行为正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即对原告郭某某问询笔录和送达处罚决定程序上符正当律程序要求负担举证责任。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考规章。”参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要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山西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五个一律”专题检

11、验活动实施方案中要求:“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统计。”被告处理郭某某一案中,其办案场全部监控视频,在举证期间内和法院调取时,被告全部未提供被告对原告郭某某的问询过程和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过程的监控视频,被告应负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原告郭某某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没有见证人署名,也没有用拍照、录像等方法统计送达过程。显然,被告的送达程序存在违法。判决撤销被告襄汾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案件评析行政机关推行职责应遵照权责一致的标准。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给予了公安机关在办案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权力,公安机关就应该负担妥善保管监控信息的义务

12、。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监控视频作为证据的,应该提供该证据,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未能提供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就应负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四、公安机关安装摄像装置进行社会治安监控的行为,还未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满足城市治安防控和城市管理需要,公安部门开启了“天网”工程,在交通要道、治安卡口、公共聚集场所、宾馆、学校、医院和治安复杂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史某诉宜兴市新建派出所、宜兴市公安局、宜兴市新建镇人民政府一案中,对安装监控行为的性质作出了认定。(一)基础案情2021年8月27日,史某以宜兴市新建派出所、宜兴市公安局、宜兴市新建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宜兴市新建派出

13、所用安装在其家路口的1台摄像机对其家实施长达4年的非法监控,侵犯了其隐私权,新建派出所滥用职权造成其及家人精神高度担心和严重伤害,请求判令三被告在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8月12日下午四点前长久用路口摄像对史某非法监控,行政违法,并向史某书面道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审法院认为:有权机关在公共场所安装探头的行为,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对史某的起诉不予受理。(二)裁判结果无锡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经过安装在公共场所的摄像装置进行社会治安监控,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史某以自己及家人受路口摄像非法监控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正确,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三)案件评析“天网”工程能够为强化城市综合管理、预防打击犯罪和突发性治安灾难事故提供可靠的影像资料,但若不能规范安装,严格管理,“天网”监控也会对公民隐私产生一定的威胁。现在,对公共场所监控设备的管理,关键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尚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公安机关安装监控设备亦未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为了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必须在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层面,深入强化对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和审查。ps.未经授权严禁任何形式的,如需,请提前致电010-6755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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