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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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法规标题】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5)【颁布单位】铁道部【发文字号】铁计199885号【颁布时间】1998年07月23日【生效时间】1998年09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铁路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 满足铁路生产经营的能源需要,保障铁路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 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 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

2、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供应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 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能工作还包括节约水资源。第四条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铁路经营管理的一 项重要任务。铁路应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牵引 动力结构,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控制能 源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铁路向节能型发展。第五条 铁路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定适合铁路 的节能技术、经济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编制节能计划,纳入铁路计划管 理,保障铁路合理利用能源,并与铁路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3、。第六条 铁路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节能“四新”),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 科学知识,增强全员节能意识。第七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浪费能 源的行为。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 铁道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节 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铁路节能工作,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二)制定铁路节能技术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规定节能指标、能耗 限额,对所属企业的节能工作提出要求和措施;(三)编制铁路节能长远

4、规划和年度计划;(四)选定技术、经济和环境好的节能项目,制定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支持并协调、组织铁路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推广节能“四新”;(六)对铁路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 用能专题论证进行评价和监督实施;(七)组织能源统计调查分析,定期公布全路能源消耗情况;(八)组织开展铁路能源监察工作,管理铁路节能技术监测工作;(九)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和节能信息交流,普及节能科学知识。第九条铁路企业实行节能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主管本企业的 节能工作,节能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路的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

5、标 准;(二)制定本企业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长远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四)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和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 审查,并监督实施;(五)编制节能技术措施,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广采用节能“四新”;(六)核定本企业的能源消耗定额,下达能耗指标,考核用能单位的能耗指 标和节能管理,实施节奖超罚;(七)定期进行能耗统计分析,按期向铁路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能源统 计报表,公布管内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八)组织开展对管内用能单位的能源监察和节能技术监测工作;(九)组织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和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第十条铁路实行行业节能监测制度

6、。经计量认证合格和监测职能审定批准 的铁路节能监测机构受节能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一)贯彻国家和铁道部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规定,执行节能监测 有关制度、办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上级下达的监测任务;(二)向被监测单位提出监测报告、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审 定;(三)加强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制度、仪器设备、工作环境的管理和监测 人员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四)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咨询和信息交流,收集、储存、整理监测数 据、资料,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和建议;(五)承担节能监测纠纷的技术仲裁;(六)开展工程项目的节能检验测试、论证和评价,鉴别用能

7、产品节能质量, 开拓节能技术市场;(七)承担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任务。第三章节能管理第十一条 节能计划管理。铁路应对建设项目经过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的 审查,择优选定有利于能源节约的方案,制定节能投资计划。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每年下达全路能源消耗量控制计划、单位综合能耗指标计 划、综合节能量和节能率计划;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计划下达到各用能单位进行 考核。第十二条能源供应管理。(一)铁路能源供应单位应按国家公布的能源标准和合同法规定,与能源生 产经营单位签订能源购买合同,购进能源的质量和数量必须保证,经验收达不到 能源质量标准及数量上的短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索赔

8、, 防止能源米购造成的损失。(二)根据铁道部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加强煤炭管理,采取措施防止风 化、自然、流失等损失;对生产、生活用煤实行定量供应,定额考核,按实核销, 不准一次列销。(三)根据铁道部内燃机车用油管理办法,加强内燃机车用油管理,机 务段推广内燃机车用油实行微机集中发放。对各种运输车辆、施工机具和主要耗 油设备,按单车、单机、单台查定用油量,实行按定额供应和考核制度。加强废油(废润滑油、柴油、汽油、变压器油等)回收和再生利用,严禁随 意倾倒,造成环境污染。(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做到计划供电、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用 电单位应合理安排设备的用电时间,充分利用低谷电力,减少电网的无功损

9、耗, 节约电费开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保护水资源的法规,做到计划用水、 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加强客车上水、工艺用水、生活用水的管理和节约;搞好 废水回收利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推广各种节水器具 和节水措施。第十三条 能源计量管理。铁路各用能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全、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生 活用能与生产用能应当分开计量,按计量考核、核算和收费,不允许无偿使用, 不允许实行包费制。第十四条能源统计管理。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应作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 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公布主要能耗指标等情况。铁路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

10、原始记录(票据、凭证)和统计台账(耗 能设备、能源消耗、能耗定额),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 能源统计实行标准化、电算化。第十五条 节能标准化管理。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本着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 理、符合国家和铁路行业政策的原则,组织制定铁路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 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铁路企业应执行国家和铁路的节能标准,并可根据情况制定节能的企业标 准。第十六条 重点产品耗能限额管理。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本着科学、合理的原 则,对铁路生产过程中能耗较高的产品(运输工作量能耗、机车能耗、机车和车 辆制造能耗、工业生产重点工艺能耗、工程建安工作量能耗等)制定单位产品耗 能限额,加强监督

11、,督促生产单位采取节能措施,逐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第十七条 设备增容审批制度。凡用能单位新增或者更新大型用热、用油、 用电、用水设备,扩大设备容量时,必须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 能源经济承包责任制。企业根据全年的能耗计划,对用能单位实 行能源经济承包,对完成承包指标、能耗降低的单位给予奖励;对超过承包指标、 能耗上升、管理滑坡的单位给予罚款。企业节能主管部门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制定能源经济承包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能源监察制度。铁道部从铁路能源管理岗位中聘任具有节能专业 知识、具备实践经验、政策性强的工程师(经济师)或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能源 监察员,经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审

12、批,持证执行监察任务。铁路企业可根据本企业 能源管理工作的需要聘任本企业的能源监察员。能源监察员依据铁路能源监察管理办法,负责对铁路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 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节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路内外生产节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向铁 路销售节能产品,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铁路节 能管理部门提出节能产品质量认证申请,经铁路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组织认 证合格后,取得铁路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发给铁路节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可在铁路单位销售节能产品。未经审查认证或者经审查认证不合格的产品,不得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铁路节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不得以节能产品名义在

13、铁路进 行销售。第二十一条节能表彰奖励制度。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应总结铁路节能的先进 经验,树立铁路节能的典型,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管理。(一)为保证铁路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 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章),凡无节能篇(章) 的,工程项目主管审批机关不予受理。(二)工程项目节能篇(章)应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认为不符合国家 和铁路的产业、技术政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主管审 批机关不予批准立项。(三)节能篇(章)应分析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用 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单位建筑

14、面积的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用能指标、单 位产品能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四)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禁止采用国家和铁路公布的限制(或停止)产 业序列及选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耗能设备。(五)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节 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后其节能措 施及能耗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六)铁路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要求,应 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铁路实际情况适时修定。(七)铁路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能耗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 新建和需关停项目按国家公布的目录和实施办法执

15、行。(八)铁路发展、推广建筑节能技术,铁路建筑物设计和建造标准按国家公 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份)和建设标准执行。(九)铁路采暖地区的新建住宅区和公共建筑应实行集中供热、热水采暖, 原有蒸汽分散采暖地区,应按节能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逐步改为热水集中采暖。第二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一)下列用能单位确定为国家和铁路重点用能单位:1. 年综合能耗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国家重点用能单位;2. 年综合能耗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铁路重点用能单位。(二)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对其能 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 及工程师(经济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经上一级节能主 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向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节能工作 任务。能源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和待遇按铁道部工程技术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向铁路 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 用能效率、能耗指标、节能效益和潜力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五)国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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