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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像制作、复制单位未按规定审批、备案等 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 65项,项目名称为“音像制作、复制单位未按规定审批、备 案等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 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 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
2、像出版单位未在其 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 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 码的注塑模具的。”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 物出版的违法行为中第8项、第9项、第10项。(一)音音像制作、复制单位未按规定审批、备案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1、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的,不予处罚;2、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警告;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停业整 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