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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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妇妇女的财产权权利是妇女人人权的重要组组成部分,是是妇女行使其其他权利的基基础。目前中中国法律规定的离离婚财产均等等分割方法,并并未充分考虑虑在经济转型期间间妇女所面临临的经济地位位的劣势和离离婚妇女在传传统文化和习俗中中所遭遇的特特有困难。同同时,对妇女女所从事的家家务劳动对家家庭发展、对对包括丈夫在在内的家庭成成员的发展所所做出的贡献献和由此给妇妇女自身发展展所造成的制制约作用,也也未得到应有有的评估和重重视。国际人人权法制定了了国际社会认可的标标准和保障机机制,成为各各国审视国内内法、挑战妇妇女面临的不不平等财产权权的有力工具具。在此基础础上,为达到到保护弱势一一方利益,法法律须

2、以公平平分割原则取取代均等分割割原则。 关键键词离婚财财产均等分割割/离婚妇女女贫困化/家家务劳动/公公平分割原则则 平等的的概念不单单单意味着以同同样方式对待待所有的人。给给不同处境的的人以同等的的待遇只会使使不公平长期期存在下去,而而不会使之消消失。只有努努力解决并纠纠正这些处境境上的不平衡衡,才会产生生真正的平等等。正是这种种更广阔的平平等观念在争争取妇女人权权得到承认和和接受的斗争争中成了指导导原则和最终终目标。(注注:联合国人人权办公室编编,对妇女女的歧视问题题:公约和委委员会导言言第三段,22001年版版。) 妇女的的财产权利是是妇女人权的的重要组成部部分,它是妇妇女行使其他他权利

3、的基础础。财产权的的不平等使妇妇女总体上在在婚姻家庭关关系和社区中中处于较低的的经济地位,也也是导致家庭庭暴力的重要要原因之一。国国际人权法,特特别是消除除对妇女一切切形式歧视公公约通过制制定国际社会会认可的标准准和保障机制制,成为各国国审视其国内内法的现有规规定、挑战妇妇女所面临的的不平等财产产权状况的有有力工具。 目前中中国法律所规规定的离婚财财产均等分割割方法,没有有充分考虑在在经济转型期期间妇女所面面临的经济地地位的劣势和和离婚妇女在在传统文化和习习俗中所遭遇遇的特有困难难。同时,对对妇女所从事事的家务劳动动对其家庭发发展、对包括括丈夫在内的的家庭成员的的发展所做出出的贡献和由由此给妇

4、女自自身发展所造造成的制约作作用,均未能能得到应有的的评估和重视视。因此,我我们应当在国国际人权的框框架下,对中中国的离婚财财产分割方法法重新予以审审视。 一、妇妇女的经济地地位与离婚妇妇女的贫困化化 随着我我国离婚率的的逐年递增,离离婚妇女的人人群正在扩大大。尽管社会会已逐渐视离离婚为一种常常态的家庭结结构或生活方方式,不再歧歧视离婚妇女女,但我们不不应忽视她们们所面临的问问题和生存状状态。 与中国国封建社会以以“出妻”为为标志的男性性专权离婚相相比,经过几几代人的努力力,现代女性性终于冲破了了传统观念的的藩篱,不仅仅在法律层面面上而且在社社会舆论与道道德评价方面面享有了与男男性平等的离离婚

5、自由权。无无论国际还是是国内的统计计,离婚案件件中女性原告告均占70左右,显示示了女性在离离婚问题上所所享有的自主主权。但享有有平等的离婚婚权并不能掩掩盖已离婚妇妇女在离婚后后所面临的尴尴尬和困境。最最近的一份名名为关注单单亲女性的的调查报告暴露露了离婚妇女女生活困境的的冰山一角。该该调查用分层层多阶段概率率抽样方法对对上海50个个居民委员会会440个单单亲家庭和5500个双亲亲家庭进行的的入户调查显显示:单亲女女性的年均收收入是男性的的79,其其中离异女性性是离异男性性的81。对对于离婚后抚抚养子女的母母亲来说,即即使加上孩子子父亲给付的的子女抚养费费,其家庭人人均年收入仍仍仅为双亲家家庭的

6、55。有44的离异女性性表示物质生生活水平有所所下降或明显显下降(注:参见徐安琪琪著:关注注单亲女性,中中国妇女报2003年4月29日。)。这一结果与外国学者的类似调查结果相同。美国学者魏兹曼的调查发现:离婚后一年中,男性的生活水平提高了42,女性的生活水平降低了73。她认为,法官根据男女平等原则错误地推断妇女在离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获得同样多的经济收入,其结果是剥夺了离婚妇女特别是老年家庭主妇及有低龄子女妇女在婚姻中应享有的经济利益。(注:参见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根据北北京美兰德信信息公司在全全国31个省省会、自治区区首府和直辖辖市对

7、年龄介介于18669岁的当地地市区居民的的调查,我国国目前城市中中男女市民在在权利、财富富和机会等方方面存在一定定差距,女性性在职业、社社会阶层、收收入和受教育育水平等主要要方面和男性性相比仍处于于劣势。从事事收入较低的的半技术劳动动工人、服务务性行业以及及处于下岗、失失业、待业的的女性明显高高于男性,而而每月收入55001元以以上的女性则则大大低于男男性,仅占114.4,女女性接受大学学以上高等教教育的比例也也比男性低55.5个百分分点。(注:参见性别别公平状况调调查,中中国妇女报2003年3月 31日。)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

8、0.1。在高收入人群中,女性的比例仅有 33.5,而男性则高达66.5,在最低收入人群中,这一分布则呈相反的态势。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由于传统的社会分工模式的影响,女性在业者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将近是男性的两倍(女性为173.69分钟天,男性为74.68分钟天)。家务劳动对女性在业者的影响存在一个互动的过程

9、,家务劳动时间长会影响在业者劳动投入的质量和数量,同时,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注:参见蒋永萍著:中国城镇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及原因分析,载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7页。) 而这种种整体经济地地位低于男性性的状况不可可能在离婚后后得到根本性性的改变,因因此,离婚妇妇女生活贫困困化是由妇女女整体经济实实力相对低下下的状况所决决定的,大多多数妇女在离离婚后如得不不到法律的特特殊保障,其其生活水平与与其婚姻关系系存续期间相相比必然要显显著下降。 同时,

10、离离婚后子女特特别是低幼年年龄子女随母母生活较多,已已离异母亲大大多是家庭事事业双肩挑,既既要做好母亲亲,照料子女女生活,支撑撑整个家庭,又又要做好工作作,甚至要做做兼职工作,以以提高子女的的生活水平。许许多人不仅经经济捉襟见肘肘,体力和精精力也严重透透支。而人到到中年的已离离异女性,不不少人没有较较好的教育背背景,缺乏经经济资源,更更要面临再婚婚困难。 由此可可见,在保障障离婚自由的的同时,只有有对婚姻关系系中处于弱势势地位的一方方和抚养子女女的一方(主主要是女方)切切实地提供法法律救济手段段和保障机制制,才能够实实现法律的公公平正义和对对弱者的人文文关怀,体现现我国法律扶扶弱济贫、保保护弱

11、势群体体利益的人权权理念与精神神,也才能够够真正实现离离婚自由对人人性解放的真真谛。 二、离离婚均等分割割财产原则不不能达到结果果正义 依照我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定,夫妻婚后后所得的共同同财产离婚时时适用均等分分割原则,以以及照顾子女女和女方权益益、照顾无过过错方等原则则。这一规定定是我国男女女平等原则和和保护妇女儿儿童合法权益益原则在分割割夫妻共同财财产规定中的的体现。但不不可否认的是是,这一规定定过于抽象,且且没有充分考考虑婚姻关系系中处于弱势势一方的利益益。因此,这这些貌似公平平的原则,在在具体实施中中所引致的后后果常常使当当事人感觉不不公平,违背背正义的理念念。 关于什什么是正义,著著名的

12、哲学大师罗尔尔斯教授在正正义论中提提出:一个正正义的社会,应应当符合两项项原则:一是是自由的原则则,二是差异异的原则。社社会的公正应应当这样分配配:在保证每每一个人享受受平等自由权权利的前提下下,强者有义义务给予弱者者以各种最基基本的补偿,使使弱者能够像像强者一样有有机会参与社社会的竞争。(注注:参见美约约翰。罗尔斯斯著,何怀宏宏等译:正正义论,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版社20033年版,第3362 页页。)保护弱弱者的正义观观历来是法律律的重要价值值理念。因此此,保护婚姻姻家庭中的弱弱者利益,以以保证婚姻的的社会价值和和家庭的社会会职能的正常常实现是婚姻姻家庭立法的的正义所在。而而离婚法的正正义就

13、是要在在保障离婚自自由的前提下下,通过对离离婚当事人中中弱者的利益益予以救济,对对其所受的损损害予以补偿偿,最终达到到各方利益的的平衡。 夫妻财财产制度及其其离婚时分割割方法的演进进反映了在世世界范围内妇妇女地位的不不断提高和社社会正义理念念的逐步实现现。从妻子离离婚后一无所所有的“财产产并吞制”到到可以拿回部部分嫁妆价金金的“统一财财产制”、从从夫妻各自所所有的分别财财产制到离婚婚时有权获得得一半财产的的共同财产制制,直至结婚婚后实行分别别财产制,离离婚时有权分分享增值部分分的分享财产产制,更多的的国家接受了了婚姻是伙伴伴关系的理论论,对家务劳劳动给予与职职业劳动等同同价值的评价价。无论夫妻

14、妻双方是否均均外出工作,是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对家庭所做的的贡献应视为为相同。因此此,即使在婚婚姻关系存续续期间实行分分别财产制,根根据离婚时公公平财产分割割法,一方仍仍有权分得对对方的财产。 公平分分割财产的机机制,就是要要在离婚时主主要不考虑婚婚姻期间财产产的状况和财财产的来源,而而重点考虑当当事人的具体体情况和实际际需要,以达达到和实现结结果正义。因因此,各方面面条件处于弱弱势的一方,不不仅可以分割割一半共有财财产或分享对对方增值的财财产,而且还还可能获得比比一半更多的的比例,甚至至全部。惟此此,才符合公公平正义的理理念。 美国学学者认为,为为了实现让离离婚后的妇女女与丈夫在经经济地位上平

15、平等的结果,许许多妇女需要要获得比传统统平均分割财财产所能得到到的更多的财财产。传统财财产分割按照照传统上认为为合理的、狭狭义的方法定定义婚姻财产产,并在分割割时适用严格格的平等概念念。在这方面面,男女两性性在法律面前前人人平等规规则的胜利一一直是以实际际上牺牲公平平正义为代价价的。(注:兰吉塔。西西尔娃。艾尔尔维斯编:美美国的离婚及及其经济后果果,妇女权权益保护专门门工作组会议议资料,第1129页,22004年88月。)对夫夫妻共同财产产分割适用均均等原则,隐隐含着保护无无社会工作、主主要承担家务务劳动一方利利益的理念,但但这只是在一一定程度上肯肯定了家务劳劳动的价值,对对家务劳动的的付出予

16、以回回报。对于既既承担社会工工作,又承担担家务劳动一一方的家务劳劳动价值,以以及因从事家家务劳动遭受受贬损的人力力资本及其预预期利益的价价值并没有得得到真正的评评估和补偿,这这种所谓均等等的规定实际际上是以表面面上的平等掩掩盖了实际上上的不平等。 在我国国妇女经济地地位仍然落后后于男性,离离婚后未成年年子女多数由由母亲抚养的的情况下,以以均等分割作作为离婚时共共同财产分割割原则的结果果是造成实际际后果的不公公平,它是导导致离婚妇女女生活贫困化化的重要和直直接原因之一一。因此,应应当以公平分分割原则取代代均等分割原原则,即在离离婚时,对于于夫妻共同财财产可以均等等分割,也可可以根据当事事人的具体情情况,为了达达到公平正义义的目的,对对处于弱势地地位的一方多多分割财产,甚甚至分割全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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