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劳动法学讲义第十章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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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职业培训第一节职业培训概述一、职业培训的概念和特征(一)职业培训的概念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又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 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 练活动。职业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职业技能。(二)职业培训的特征1. 教育目的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主要针对在职的劳动者或者要求就职的劳动者。目标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或者是专业技术水平。2. 教育对象的特定性3. 教育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4. 教育手段和方法的灵活性二、职业培训的意义(一)加强职业培训是我国实

2、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环节(二)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三)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保障(四)职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职业培训的立法概况第二节职业培训的分类和形式一、职业培训的分类以受培训的对象是否就业为标志,把职业培训分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就业后职业培训两大类。(一)就业前职业培训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尚未从事社会劳动而有从业意愿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能力的开发和职业技能的教育。 受培训的对象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未就业的劳动者;二是曾经就业现在失业的劳动者。(二)就业后职业培训就业后的职业培训,是指对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

3、二、职业培训形式(一)学徒培训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学徒培训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它不是劳动关系,在培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的仅是以传授、学习技艺为内容的学徒关系,只有 学徒学艺期满,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确立劳动关 系。(2)建立学徒培训关系的目的,旨在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受训者是否达到预期的培训要求,是决定能否建立 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二)学校培训学校培训是指:设立一些专门的学校对劳动者进行一些劳动知识的培训或者是职业技能提高方面的培训。学校培训包括

4、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育等形式。(三)就业训练中心培训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就业训练中心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失业的劳动者。(四)民办学校培训民办学校培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一些个人或社会组织筹集社会资金来进行办学。(五)劳动预备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从1999年起, 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 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

5、和帮助下,通过劳 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实现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还可根 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六)职工培训职工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1.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A. 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B. 城乡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C. 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大学毕业生D. 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研究生答案:A2. 学徒培训属于()。A. 就业后职业培训B. 劳动预备制度。.职

6、工培训D.就业前职业培训答案:D第三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9条的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并对不同的职业,划分不同的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 能考核和鉴定,依据考核鉴定的结果,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职业分类所谓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 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二)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劳动者从事或将要从事特定职业所应具备 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预期目标。其内容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工作实例三部分。二、职业技能鉴定(一)

7、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和特征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如下法律特征:1. 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是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2. 职业技能鉴定的客体是劳动者所具有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3. 职业技能鉴定是确认劳动者职业资格的法定形式。(二)职业技能鉴定的类别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不同,以及劳动者所从事工作分工的要求,职业技能鉴定分为两大类:1. 工人职业技能鉴定。2. 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一)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体制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有关方面的规划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

8、业的职业 技能鉴定机构。2.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 相关规定和办法。3.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4.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承担失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 训机构的毕业生或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置1. 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技能鉴定中心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职业技能考试进行题库的一个编写,还要开展一定的研究和 组织一些竞赛活动。2.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级国家技能鉴定中心:隶属于各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开展本地区的培训活动,为本地区 的有关职业技能的活动来提供一个咨询或研究的服务。四、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即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列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下列劳动者 可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2)企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3)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管理当中所要求的从业的资格。职业资格能够使得劳动者的水平和相应的职业所要从事的 职业有相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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