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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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姓 名内容提要:健全监督制度,不仅是责任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社会各级组织对政府监督,是行政监督的具体体现,是行政法治在行政监督中具体落实,是指引政府工作方向、促进政府队伍建设、遏制政府腐败、维护公正行政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己经形成了行政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本文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特点、存在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进行了论述,阐述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依法行政 监督 机制 现状 完善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由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转变的重要里程碑。是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必然

2、选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价值要素。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及其运行,全面贯彻职权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强化民主监督。监督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行政监督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这进一步说明了完善行政监督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行政监督的涵义与特点(一)行政监督的基本内涵所谓“监督”就是监察、督导的意思。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3、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预防、补救和改进的作用,具有规范、指引、评价的价值。强化行政监督有利于完善宪政体制、制约行政权利、遏制腐败现象、落实民主行政、提高行政效益。在依法行政中实现行政监督是对政府监督的重要手段与保障。在我国行政监督具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执政党的监督、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监督、人民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多种形式的监督

4、,构成对行政活动的全方位的监督,能够全方位对政府形成辐射。(二)我国现行政府监督机制的特点1、硬约束与软约束相结合这里硬和软是相对的,是对监督力度、监督职权和对监督结果的执行上硬,是指监督有实权,即指有权作出监督决定又有权实施监督决定,使监督落软,则是指理论上有权监督,但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程序和机构,使监督徒在我国政府监督机制中,党的监督对政府公务员而言是硬约束,其必须服从党否则党有权撤销其职务或建议人大撤销其职务;司法监督也是硬约束。而群众是软约束,人民群众理论上具有罢免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上至国下至普通公务员)的权力,但实际上却因多种原因无法实施这一权力。2、实质性监督与形式性监

5、督相结合实质性监督等同于硬约束,这表现在党的监督和司法监督是实质性监督。监督相似于软约束但又不完全相同。人大监督就是形式性监督,其相对于人民督而言,有明确的监督权限、对象,有监督组织,并有一定的执行权。但总其监督过程中形式性较强,尤其表现在报告审议上和表决人事任免上。3、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相结合宏观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路线和法律(尤其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党的政治监督和人大监督都属此种监督。微观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法律(主要是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规章)、政府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纪检监督、行政监察、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都属此种监督。区分宏观监督和微观监

6、督是必要的,尤其是党的政治监督和人大监督不能过细,否则易降低行政效率。4、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相结合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有法定的监督职权、监督职责以及监督机构,从而能够直接行使监督权,使监督权落到实处。执政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和纪检监察均属直接监督。而人民群众虽有法定监督权,但却不能直接行使监瞥权,只能通过有关机关(如人大)来行使监督权,因而人民群众的监督属于间接监督,与此相似的还有新闻舆论监督。二、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全面、系统、有效。但这并不是说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己经完美无缺了。事实证明,这一制度尚不完善,在实际行政过程中也暴

7、露出许多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监督机关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诱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监督机构在职能配置方面相互交叉重复,责任不清,在监督运作过程中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联系。二是整个监督体系未能形成“主辅匹配,环形封闭”的系统,群龙无首,缺乏关于监督的决策力、规划力和协

8、调力,从而导致诸多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各监督主体之间各自的监督范围、领域、权限划分不清,不胜任不明,没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监督网络,存在大量“虚监”、“漏监”等问题,影响了监督行政的实效。(二)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监督机构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其地位也应当高于监督客体或者至少与监督客体平等,这是实施有效监督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然而,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由于监督权受制于行政权,专司监督的机构缺乏独立性,不少人出于现实考虑,在权势面前实施监督,顾虑重重,导致监督不力。在当前的内部行政监督机制中,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

9、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在这样的双重领导体制下,监督主体因在人事、经费等诸多方面都受制于监督客体,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独立性的发挥,致使种种监督不力的现象频频发生。在外部监督中,有时监督主体如司法机关也受制于监督客体,难以独立办案,履行监督职责。(三)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这不仅意味着行政监督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也意味着行政监督应依法进行。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既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及其行使的规范,又是这种权力及行使的保障。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有关行政监督和反腐倡廉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对促进和保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

10、人员廉洁奉公具有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讲,行政监督立法还不完善,许多应当制定的法律一时还制定不出来。尤其是缺乏专门监督法规,致使具体的监督活动无章可循,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当前有必要尽快健全行政监督法规,增强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使监督真正落实到实处。(四)监督内容和模式相对单一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监督方式较单一,监督主体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上,在体制上尚未形成有效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机制,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一旦问题发生了,对社会已产生了危害或不良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己造成了损失,才进行查处和惩罚,而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控制。应该说,这是一种“马后炮”

11、的监督方式,由于缺乏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以致造成行政偏差和腐败现象出现过多,行政监督机构经常忙于应付“查错纠偏”,使监督工作陷入被动消极的不利局面。(五)社会舆论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在社会舆论监督上,公民的批评和呼声,反映的问题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各种群众团体、新闻舆论的监督由于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监督没有权威,干扰阻碍较大,实效性较低。虽然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在宪法和法律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信访、举报等制度也已形成。应该说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本不应该成为什么问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不大。压制群众,对群众监督进行打击报复,

12、不把群众监督放在眼里的现象和问题在我国行政机关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三、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对策与建议(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的参照,行政监督就是一种空白,所以要实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完善执法监督,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固定下来。在有关法律中,应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对地方政府,国务院对国务院各部委的授权,从授权的时间,授权的范围,授权的方法及授权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时,通过完善备案制度,权力机关可以有效地对行政立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通过备案制度,权力机关可以有效地对行政立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建立完善批准

13、制度,批准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督方式,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国家权力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要在充分运用现有监督手段的同时,还要不断探索新路子。(二)改革双重领导体制,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我国现行监督体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的一个关键的深层原因是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监督体系。首先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领导,并提高其地位,至少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自上而下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

14、导监督,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与组织上独立相适应,经济上也要独立,监察部门形成自己独立的经济预算系统,在经济上不再依赖同级行政机关,从而解除其监督的后顾之忧。监督机构相对独立后,还可把其作为整合整个监督力量的统一领导机构,由它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各种监督力量,从而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效应。(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的过程,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行政监督总体部署的过程。在以惩治为监督主要措施的时期,检察

15、机关可以说是行政监督的主要力量,也确实通过积极履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起诉等职能,发挥了打击和震慑职务犯罪的重要作用。但随着对腐败现象的深入研究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实践,对腐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己经成为共识,更加注重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提出以及检察机关定位的转变,可以促使全社会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更客观、更理性地评价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的作用和所取得的成果,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取得更大成效。(四)加强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督力度,使行政监督有法律

16、保障可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纠。但是由于受传统官本位等思想的影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相当普遍。要消除这些现象,必须建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行政诉讼正是这样一种监督和制约制度。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有利于增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消除违法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现象,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沿着法治化的轨道有序运行,保证依法行政的真正实现,从而促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实施。实践表明,行政审判在促进依法行政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五)创新层级行政监督体制与机制,逐步形成法制监督的有机整体一是改革监督体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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