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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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康乐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充分发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参照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 ,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及中央、省、州下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州、县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县政府批准,县级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

2、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财政局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时编制专项资金清单,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预算。新增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需调增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申报。现有专项资金未确定期限的,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财政局每年要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

3、合、规范,对失去时效或到期的专项予以取消;对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县工作重点的予以整合;对绩效低下或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明确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八条 上级补助需财政局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和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文件依据,经县财政局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准后,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调整、增列预算安排。 除国家、省、州、县政府规定外,各

4、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上级补助时,未经财政局审核,不得承诺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要配合做好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工作,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财政局联合申报的,申报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财政局配合履行行文程序,不审核具体项目。第十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县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和标

5、准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财政局按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确需跨部门整合使用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整合意见,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分别将专项资金预算批复,

6、发至项目实施单位。省、州下达的专项资金,在接到指标文件后30日内分配下达。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在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财政局依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属于公务卡结算目录内的支出事项实行公务卡结算,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严格按照省、州盘活存量资金相关规定,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收回,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视为结余资金,一律交回财政;收回资金的项目确需在本年度继续实施的,

7、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资金管理,资金必须先上缴财政,再按程序重新申请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局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的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年度结束后,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并报县财政局备案,不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项目不列入下年度预算; (二)财政局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借助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重点评价; (三)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现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

8、十八条 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发现需整改的问题;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专项外,财政局负责公开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办法、分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标准的,暂停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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