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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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 管理办法咸宁学院临床医学院 / 附属第二医院医疗纠纷 /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壹、为了防范医疗纠纷 /事故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重新修订本院医疗纠纷 / 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办法所指医疗纠纷 / 事故其定义为:医、护、技人员于医疗活 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 规范,导致病人不满意或对患者机体造成伤害。三、办法强调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壹责任人。四、各级医务人员于医疗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2、五、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 量,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第二章医疗纠纷 / 事故的防范六、科室应有计划的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 全意识。七、各级医务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班后及节假日值班人 员不得擅离岗位。八、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发药、注射、静滴、抽血、 输血或血液制品、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九、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禁止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十、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须保证 24 小时于岗。危重抢救应分秒必争、 紧张有序,组织严密,上下级各负其责。于场人员不讲和抢救无 关的话

3、,无关人员不得介入。医务人员务必于抢救结束后 6 小时 内据实完成抢救病历记录,且附加补记说明。定期做好急诊科、 各科室抢救病房、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补充和日常 维护。十壹、各种药物注射应严格按医嘱执行,护士应密切观察注射过程, 对发生不良反应或意外者,应及时方案医生进行处置。门诊患者 注射后发生不适症状的必须留观。十二、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实事求是,不夸大疗效, 严格执行医院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和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 认真耐心, 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 不冷淡厌烦。 无处方权医生、 进修实习医生不得和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病情复杂或特殊治 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之上人员

4、知情告知。重大有创检查、治疗或 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教科介入,必要 时向业务院长汇报,且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壹且知情告 知。十三、严禁于病区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病房等做手术(除诊断 性穿刺外)。十四、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方案管理制度。凡重大、疑难、新开展 及特殊病例的手术(截肢、重要脏器切除、脏器移植等)须上报医教科 十五、严格执行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申报准入制度。十六、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程记录及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及签 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 讨论等记录。十七、患者或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 记录原因,

5、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第三章医疗纠纷 / 事故的处置十八、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活动提出异议时,主管医生或主管护士应 积极接待,客观解释和安抚,且及时上报科主任或护士长,其他 人员不随意解释。十九、科主任或护士长于听取上报后,应立即了解情况,协助当事医 生、护士处理争议,力争问题妥善解决于科内。二十、患者或其家属对科室解释尚存于较大异议时,由科主任或护士 长上报医院主管部门(医教科、护理部等)。二十壹、患者或其家属直接到医院主管或关联部门投诉时,首次接待 人员应进行投诉登记管理,内容包括:投诉科室、床号、病人姓 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主管医师、主管护士姓名,随 后,责成当事科室主任或护士长解

6、释处理,且将处理结果书面上 报主管部门。二十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方案, 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教科科长或业务院长方案。同时,科室应迅速组织积极抢救,做好各种记录:(壹)于进行麻醉、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输血或血液制品、 各种途径用药时,患者突然发生医疗意外的。(二)手术切错部位、发错药病人已服用、输错血或出现严重输血反 应、疑似药物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三)急诊危重患者进行抢救无果患者死亡,家属即刻提出异议的。(四)患者住院或门诊就医期间,发生非医疗意外(摔伤、自杀、死 亡等)。二十三、医疗纠纷 /事故管理部门有权决定, 患方、当事科室和医教科 三方当场封存病历(

7、能够用复印件)、疑似血液、药品、注射液 等,封存物派专人保管。二十四、发生医疗纠纷 / 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 书;严禁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二十五、于科主任和医教科同意下, 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复印门诊病历、 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检查方案、特殊检查同 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纪录单、病理方案、护理记录。二十六、无法判断死因或其家属对死亡诊断有争议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事故,科室和医院均有权要求尸检。 科室或医教科应及时告知家 属,尸检应于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若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延 长至7日。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的,当事医生应客观书写病程记 录,且由患

8、者家属或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确认。二十七、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和之关联人员、科室、部门,须积极配合医院主管部门进行医疗争议处置。二十八、主管部门受理医疗纠纷 /事故事件后, 应迅速调查, 同时告知 患者或其家属解决医疗纠纷 / 事故的途径。(壹)医患双方协商途径。(二)医患双方或单方要求医学会医学鉴定途径。(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途径。二十九、主管部门受理医疗纠纷 / 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途经如下:(壹)和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答案,当事科主任或当 事人应给出符合事实的合理解释。(二)初步认定当事人于诊疗护理中,是否存于违规、过失、缺陷、 不足等。经医教科或医教科组织壹定范围院内专家复

9、议确定后, 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 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有关条例, 决定酌情给患者或其亲属赔偿。(三)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可建议其进入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 民法院诉讼解决途径。三十、患方通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时,医教 科应组织好当事科主任和当事人,做好申诉、答辩、出庭等准备 工作。三十壹、当医疗纠纷 / 事故经医学会鉴定或人民法院判决, 定为事故或 判决应负过错责任承担经济赔偿时,医教科及时汇报主管院长, 最终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第四章医疗纠纷 / 事故的处罚三十二、造成医疗纠纷 / 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壹贯表现给予经济处罚。关联科室主任

10、、护士长负有连带责任,承担部分经济赔偿。三十三、造成医疗纠纷 / 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否给予行政处分, 由主管部 门联同人事科等部门商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三十四、造成医疗纠纷 /事故的原因、 教训、改进措施及承担责任划分 和经济处罚比例等, 由医教科、主管院长、 医院医疗纠纷 /事故处 理委员会决定。三十五、医院医疗纠纷 / 事故处理委员会参加仲裁评估分析会, 组成人数应为 5人之上单数,根据半数之上成员的壹致意见形成结论。方案院长办公会决定。壹)完全责任。经济处罚当事人15% ,科主任或护士长 1-2% 。科室承担60% 。二)主要责任。经济处罚当事人10% ,科主任或护士长 0.5-1

11、% 。科室承担50% 。次要责任。经济处罚当事人5%。科室承担 40% 。四)轻微责任。经济处罚当事人3%。科室承担 40% 。五)无责任的经济赔偿。科室承担 40% 。个人承担的费用最高限额为每起 5000 元,科室承担的费用最 高限额为每起 50000 元。七)医务人员擅自外出会诊、出诊,造成医疗事故的,按非法行医论处,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责任外,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 500-2000 元的经济处罚(八)医院于特定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患者的补偿,科室和 个不受纪律处分,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负担。(九)对玩忽职守以责任为主的严重医疗事故,经济处罚当事人 30%-50% ,且按第三

12、十三条追加行政处理。(十)对因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关联规章制度或操作规范导致恶性医 疗事故争议或因医疗缺陷给医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壹年内连 续发生俩起之上医疗事故争议且导致民事赔偿的责任人,经医 院医疗纠纷 / 事故处理委员会研究,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同时 对责任人以降级、降职、职称缓晋、通报批评,且从重处理;(十壹)对积极配合使医疗事故争议得到妥善处理或无明显违规事实 的责任人,经医院医疗纠纷 / 事故处理委员会研究,可酌情减轻 处分。三十六、医院主管部门应将医疗纠纷 / 事故的原因书面告知科室及当 事人,科主任组织科室讨论后上报改进措施。处理意见通报全 院。三十七、进修生、 研究生、实习生造

13、成的医疗纠纷 / 事故,由科主任和 带教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应由科室查明情况,提 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三十八、主管部门进行医疗争议调查时, 当事人 / 科室不得以任何借口 懈怠、推诿、逃避及不配合。否则,承担相应后果。三十九、医疗纠纷 / 事故如涉及服务态度恶劣、生、冷、硬、推等,追加当事人行政处分及 2% 经济处罚。 四十、聘用人员所造成的医疗纠纷 / 事故按本办法执行。 四十壹、建立医疗安全基金,用于处理医疗纠纷 / 事故的壹般性支出。临床科室的医疗安全基金,由各科室每月奖金的 10% 构成,该 项基金由医院专项管理。全年未发生医疗纠纷 / 事故的科室,年 终全额返回,且给予科室、科主任壹定的奖励。 四十二、严禁医务人员间挑拨离间,激化矛盾。严禁医务人员怂恿患者及其家属上告。壹经查实,处 1000-10000 元罚金。 四十三、本办法自二 0 壹二年元月壹日开始实施。XXXXX 医院 医疗纠纷 / 事故处理委员会 二0壹壹年十二月二十壹日附壹医疗纠纷 / 事故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副主任:成员: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附二医疗纠纷 / 事故处理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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