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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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x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枣庄市xx区xx路xx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60509248xxx.法定代表人:刘xxx,总经理。联系方式:18613669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 族,身份证号码:37040619660304xxxx,住枣庄市xx区山城办事 处xx村xxx号。联系方式:13869490xxx.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 民法院(2018)鲁04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 上诉

2、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偏袒被上诉人,判决错误且显 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并公正认定。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施工的施工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与事实 不符,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该判决认定错误,二审法院核查后予以纠 正。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交的2003年至2014年间签订的隧道施 工合同书、旧房改造B-12施工合同书水池施工合同书、新建 犬舍施工合同书、旧房改造B-9施工合同书、路面铺筑施工合同 书、排水沟施工合同书、挡土墙、院墙施工合同书、漂流道工 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工程量的地点范围

3、明确,施工工程款为固定价,以上合同约定的内容与被上诉人依据合 同主张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存在130余万元的巨大差距。除此之外, 被上诉人仅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表一份,再无其他证据证明 被上诉人实际施工竣工的工程项目明细及工程量。上诉人一审质证意见明确清楚,对于被上诉人主张实际施工工程 的工程量及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表不认可,仅认可施工工程 量为合同约定价948505.03元的工程量,并非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 工程量。被上诉人以上不能提交其施工进度签证、验收及工程施工竣 工后双方验收合格、确认竣工工程项目明细、工程量的任何证据;依 据合同约定施工中出现工程增减时,双方共同商定后确定增减工

4、价, 附加补充协议,而被上诉人对其主张以上施工合同之外的工程项目及 工程量,并无附加补充协议及其他证据予以证明。鉴于以上查明的一 审案件事实及举证案情,被上诉人主张的竣工工程项目明细、工程量 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能够查明及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是上诉 人认可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一审判决置以上案件事实、证据不顾, 认定主张被上诉人的无据诉请主张,系认定事实错误、无据,与事实 证据相悖,二审法院应予公正认定。二、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偏袒被上诉人,导致判决认定的事实明 显与查明的案件事实相悖,判决结果错误和极不公正。二审法院依 法核查后予以纠正和公正认定。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诉请主张的工程施工

5、项目明 细、工程量及口头协议约定工程事实的案情下,却对被上诉人单方 委托山东恒达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评估报告涉及的工 程施工项目明细、工程量均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及指定,并无履行 合同施工义务的任何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签证等证据,更无上诉人 与被上诉人共同确认的任何手续及证据,上诉人对于评估报告的主 要评估依据工程结算表及涉及工程项目明细、工程量均持异议。一 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三性 要素,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 义务,被上诉人的诉请无有效证据证明,不能予以认定及支持。一 审判决在已查明以上案件事实情节的情形下,认定该评估报告具有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采信证据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且有违查 明的案件事实及在卷证据。如一审判决如此认定被上诉人证据的真 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那么上诉人提交同样情形的工程结算表8 张也应是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也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的诉 请主张不成立。一审判决采信证据有违程序法,也因此致使一审判 决的错误、不公正。综上所述上诉事实、证据及理由,请二审法院明察秋毫、核查 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公正认定,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以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及法律的公正性。此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枣庄市x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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