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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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情况2011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次修正,自2011年9月1日 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次修正,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号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号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 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

2、所得 税。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 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 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 人183天的判定标准。 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 纳税;非税收居民只就 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纳 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宫所得;

3、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 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 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

4、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1将第二条第二项、第 三项合并,作为第五 项,修改为:“(五) 经营所得”2. 删除“其他所得”3. 新增综合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 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宫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宫、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 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 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咼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

5、由 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 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 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综合和分类所得后适用税率情况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

6、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 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

7、、卫生、 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 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 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免税权由“国务院财政 部门批准”改为“国务 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8、”。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 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减 税权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兀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9、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 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 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 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 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 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 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

10、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 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 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 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 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 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

11、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 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 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 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 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 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

12、赠实行 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 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1、新增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 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 余额为收入额。2、新增“专项附加扣 除”,包括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 房租金、赡养老人等。3、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 步骤由国务院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 续教冃、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 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

13、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 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 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 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境外所得抵免的表述 更加准确,而且与企业 所得税法保持一致。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 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

14、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冋控制的设 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 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 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 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反 避税条款的经验,新增 反避税条款。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 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

15、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 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 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 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新增“纳税识别号”缴申报。供纳税人识别号。第十条 有卜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 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新增“提供扣缴信息” 义务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 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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