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97948890 上传时间:2023-09-1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工业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浙江工业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工业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工业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浙江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工大发20164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校全日制本科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教育,加强对留学生学籍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2000年第9号)和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工大发2016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浙江工业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

2、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第三条 留学生的培养、管理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趋同化管理。第二章 学 制第四条 留学生实行学分制。第五条 留学生在校采用弹性学制和基本学制相结合的学制。具体修读年限规定如下:1.四年制留学生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4年;2.五年制留学生修读年限为4-7年,基本学制为5年。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申请者条件1.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2.汉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其中申请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汉语应达到新HSK四级180分及以上,申请文科专业的学生汉语应达到新HSK四级195分

3、及以上; 3.英语授课专业的申请者,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需提供英语学习证明或水平证明。第七条 经我校批准录取的留学生新生,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按规定时间先到国际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后到所在专业学院报到。 第八条 留学生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留学生新生来华后需根据国际学院安排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条 留学生应于每学年秋季学期初缴纳本学年学费,于每学期开学时按

4、时到国际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到所在专业学院报到。注册报到后,才有资格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学院和专业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2周内者以旷课论处,逾期2周者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浙江工业大学校纪校规。留学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留学生考勤与纪律的基本要求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浙工大发2005年54号)、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浙工大发2006年54号)等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学

5、校统一安排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各种教学、实践环节都实行考勤。学校、学院和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方式对留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社会实践、运动会、志愿者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不在考勤范围之内。第十三条 任何课程(含实验),留学生如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主讲教师有权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每学期若有3门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取消继续学习的资格。第十四条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因急

6、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留学生请假,需同时获专业学院和国际学院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达到2周或以上,或超假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留学生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宗教节日及活动、重大外事活动等学校不放假,若确需请假,留学生可提出申请报专业学院、国际学院批准。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留学生应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补考、重学、重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记,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补考、重学、重考成绩均不计入绩点统计。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

7、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执行。考试、考查及格,即取得学分;不合格者需补考或者重学,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第十八条 考试课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可采用上述任一种记分制记分;部分课程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第十九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各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及绩点的换算如下:百分制成绩90-10080-8970-7960-69 60课程绩点4.0-5.03.0-3.92.0-2.91.0-1.90五

8、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0课程绩点4.53.52.51.50两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合格=75不合格=50课程绩点2.50第二十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取消补考资格,需重学: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包括补考),应在考试前到所在专业学院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期末考试缓考,其缓考成绩作为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

9、的课程直接参加重学。补考不允许缓考。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凡旷考或考核作弊者,本次考核成绩为“旷考”或“作弊”,课程绩点为0,取消补考机会。旷考或考核作弊者按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浙江工业大学课程考核规则与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若对已修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85分),可于每学期前3周内办理重考缴费手续。重考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和期末考试,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以最高成绩载入,重考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原则上每学期重考课程限报3门。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若理论课程成绩不及格,应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缴费参加重学;重学不及格者可再次缴费申

10、请参加重学。实验、实践环节不及格不得补考,应直接缴费重学。留学生申请重学需于每学期前3周内按规定办理手续并缴费。未办理重学手续,擅自参加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第六章 免听课、辅修第二十五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留学生,可于每学期前3周内向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专业学院批准备案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应当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并参加考核。第二十六条 重考或重学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留学生可向重考或重学课程的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方可参加考核。第二十七条 学有余力的留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前几学期教学计划安排

11、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补考或重学后无不及格课程,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第二十八条 符合辅修条件的留学生,可于第3学期或第5学期开学初2周内提出申请,第6学期起不再接纳辅修专业的修读申请。辅修专业学生人数少时(20人以下),不单独组班上课,应插班听课。第二十九条 教学计划是留学生选课的依据。留学生可在专业学院的认可和指导下提前修读有关课程,原则上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高于40学分。第七章 学业警示 第三十条 学习困难的留学生可以申请留降级。留降级须在每学年开学后第1周内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国际学院、专业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若该专业相应年级没有招生,则

12、可由本人申请,国际学院、专业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转入本校相近专业学习。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留降级两次。 第三十一条 在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按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计算已获学分学期平均值(以下简称“平均学分”): 平均学分= 已修学期数按照学生所在年级计算,不包括短学期。 至毕业学期前,第一次出现平均学分小于10学分,则给予学业预警。 若学业预警的学生再次出现平均学分小于10学分的情况,则给予退学预警,允许跟班试读。 若退学预警的学生再次出现平均学分小于10学分的情况,给予退学处理。平均学分由专业学院计算,学业预警、退学预警由国际学院负责送交留学生本人。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三十二

13、条 已在国内其他高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留学生,经原就读学校同意,我校审核同意接受,可提出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原则上还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在读证明、成绩单、健康证明和无违法违纪等证明。拟转入留学生应在原学校办理完毕转学和离校手续及外国人居留证迁移手续后方可转入我校学习,学生在原就读院校获得的课程学分由转入专业学院负责认定和转换。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

14、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留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允许转专业一次。全英文授课专业的留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转入全英文授课专业。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留学生;2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留学生; 3应作退学处理的留学生;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留学生;5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1. 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可于每学期前2周内办理申请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办理。留学生需本人填写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转出专业学院、拟转入专业学院、国

15、际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到教务处。 2.由教务处报学校审批确定后公布拟转专业名单。发文公布的留学生可于第3周起转入新专业学习。 3.在第3周的试读期内,如不适应新专业,可申请返回原专业学习,超过试读期后不再更换专业。 4.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申请转专业还需由国际学院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备批准。 第九章 休学、复学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本人填写留学生休学申请表,专业学院、国际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申请休学,还需由国际学院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备批准。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1.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 因履行所在国家规定的义务(如服兵役)需要回国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国际学院确认);3. 其他特殊情况,经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