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育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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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安区教育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 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832号)和宝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宝安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财201797号)精神,建成宝安区教育系统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教育主管部门和预算绩效管理单位对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纳入预

2、算绩效管理的单位包括区教育系统使用财政资金的公民办学校、幼儿园及行政事业单位等。第三条(职责分工)区教育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建立教育系统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局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科室)根据预算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项目及相关的绩效管理工作。预算绩效管理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局相关业务部门(科室)根据预算审核职责分工,对单位的新增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安排预算。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事前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立项必要性。即项目需要解决的社会需求和目标,项

3、目与部门职能、社会需求、财政投入和产出与效果的相关性。(二)投入经济性。即财政投入是否取得合理的效果。(三)绩效目标合理性。即项目预期可实现程度,包括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程度和政策预期效益可实现程度等。(四)实施方案可行性。即包括政策内容是否明确、决策程序是否规范、预算编制和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组织机构、资金保障条件、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是否健全有效。(五)筹资合规性。即资金的筹集是否合法合规。第五条(绩效目标内容)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编制时要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等。绩效目标要充分反映预期产出和效果,与工作任务相对应,与资金规模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

4、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第六条(绩效目标审核)局相关业务部门(科室)对负责审核的预算项目同步审核绩效目标,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可行性及合理性,以及产出和效果与预算的匹配性。局相关业务部门(科室)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参与绩效目标评审。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第七条(绩效目标批复及调整)预算经人大批准后,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或因政策变化原因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报区教育财务管理中心初审,再报区财政局审核备案。第八条(绩效跟踪)单位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机制,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

5、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监控偏离预算绩效目标、不按计划使用资金等情况。局相关业务部门(科室)对负责审核的重大政策预算项目实施绩效跟踪,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纠偏、整改。第九条(绩效评价概念)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和重点评价,包括对单位整体、政策及项目的绩效评价。单位自评由各单位于年度终了时完成,重点评价由区教育财务管理中心按需要实施。第十条(绩效评价步骤)(一)评价内容1.绩效目标与战略规划、事业发展的适应性。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3.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投资、项目实施、成本控制、财务监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质量控制情况等

6、。4.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情况。5.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预计产出、效果和影响力等。(二)设置指标和权重根据财政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设计符合教育系统绩效特点和政策实施要求的绩效指标。(三)收集评价数据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穿行测试法、延伸评价法等多种绩效评价方法,收集、梳理、统计、分析评价数据。(四)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绩效评价结论采用综合评分定级的方法,总分值为100分,绩效评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绩效评级为优;得分在75(含75分)90分的,绩效评级为良;得分在60(含60分)75分

7、的,绩效评级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级为不合格。(五)形成绩效评价分析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论,从政策制定、项目实施做法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撰写分析报告。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一)单位应对照自评和重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加强项目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提高财政预算绩效。(二)教育主管部门对单位自评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较好的政策优先予以资金上的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要督促整改;对低效或无效的政策应削减或取消预算资金安排;对长期沉淀在下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予以收回。第十二条 (绩效信息公开)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评价结果,应根据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第十三条(有效期)本办法由宝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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